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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食乌肉.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54754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88.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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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聽食烏肉 不聽食烏肉不聽食烏肉不聽食烏肉 律典 烏鴉 考之三 高明道 釋悟殷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一文伍、三淨肉與素食章談到世尊聽許:不親自眼見為我故殺畜生,不從可信人處聽聞為我故殺畜生,不疑為我而故殺畜生,這三種是清淨肉,僧眾得以食用。不過,世尊又特別規定:人肉、象肉、馬肉、師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獼猴肉、狗肉、蛇肉等動物肉,鳥等飛禽肉,及蝦蟆、水蛭肉等,此類肉品,皆不得食用。作者接著自問自答:既然可以吃三淨肉,為什麼象馬等肉品就不能吃呢?諸部廣律記載的事緣極為分歧,綜合而言,比丘不得吃師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等的制緣是,比丘吃了此類肉品後,身上散發出的氣息,使諸獸聞氣,遂殺比丘等

2、等。至於鳥肉的制緣,僧祇律說:比丘吃鳥肉,入聚落乞食,或近林處經行,群鳥追逐比丘,並不斷喧叫,故世尊禁鳥肉。1此說恐有問題。 先查查東晉天竺三藏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摩訶僧祇律卷第三十二明雜跋渠法之十的原文:佛住舍衛城。時有比丘食烏肉。比丘入聚落乞食,或林中經行時,群烏2逐鳴。諸比丘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乃至佛言:從今日後,不聽食烏肉。乃至烏髓,亦不聽食。若須翅翮,外用者無罪。3據此,悟殷法師的大作最顯而易見的問題在烏字全部改為鳥。這也許不是作者錯,而是手民或校對者出了狀況,因為烏、鳥二字,字形相近,容易混淆,而該文鳥等飛禽肉唯有想成烏等飛禽肉,句子才合理。不過,即使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烏字原本

3、無誤,只因一時疏忽方訛謬,下一個問題馬上就來了:聲聞律典真的像悟殷法師所聲稱禁止吃所有飛禽肉嗎? 巴利語的毗柰耶綜合說有十種肉,食則不如法。4分別羅列,即人肉、象肉、馬肉、狗肉、蛇肉、獅子肉、老虎肉、豹肉、熊肉和野干肉。5其中,一般鳥類也好,特別烏鴉也罷,依上座部的傳統,都不在不可吃的範圍以內。所以恐怕並非悟殷法師所謂事緣極為分歧那麼單純不是故事不同而已,而是部派的立場本身明顯有別。要找到一個佛教的態度,也許根本不可能。不過先不要談那麼遠,還是回到摩訶僧祇律,進一步剖析相關記載。首先得注意的是:直接接在烏鴉因緣後,有鷲鳥的因緣:佛住舍衛城。時有比丘食鷲鳥肉。比丘近6林中經行,有諸群鷲,逐比丘鳴

4、喚。諸比丘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乃至佛言:從今已後,不聽食鷲鳥肉。乃至鷲髓,亦不聽食。若須翅翮,外用者無罪。7兩個因緣如此安排,定非偶然。但到底是什麼原因讓比丘對群烏逐鳴感到那麼不舒服,還特地向世尊報告?恐怕是烏鴉和鷲鳥共同特點所引起的聯想烏鴉和鷲,都是吃肉的。 舉例來說,宋罽賓三藏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五分律雖然跟巴利律相同,不禁止吃烏鴉肉,但在第二十二卷第三分之八食法禁食象肉的因緣裡有句話,頗能代表一般對烏鴉的看法:有諸比丘食象肉。波斯匿王象死,輒送諸鬼神。以沙門食象肉故,便殺諸象。比丘使淨人取肉持還。諸居士見,譏呵言:此沙門釋子,無肉不食,過於鵄、烏8!云何噉此不淨臭穢,來入我家?無沙門行,破沙

5、門法!諸長老比丘聞,以是白佛。9居士們責怪那些比丘,說他們什麼肉都吃,比鴟、烏還厲害,可見世俗給烏鴉的評價如何。另外,宋僧伽跋摩譯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第四載一個小故事說:有居士擔肉行,為烏所奪。比丘乞食,彼肉墮比丘鉢中。居士見鉢中有肉,語比丘言:汝是惡比丘、惡沙門!我肉,烏所奪,今在汝鉢中!10生動反映烏鴉的大膽與貪吃。不過,對於瞭解吃過烏鴉的比丘,在發現烏群追逐鳴叫,何以心感不安,更要知道的是,烏鴉吃肉,但不像老鷹等活捕獵物,而是習慣吃屍體。 律上載有幾則描述烏鴉此特徵,例如三藏法師義淨翻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第三十談到一個名叫遊方的人在偶然因緣下看到很想吃屍體,苦於喙太短的烏鴉竟

6、用十分神奇的方式克服牠的困難:是時遊方出城遊觀,於大河中見有死屍,隨流而去。岸上烏鳥欲餐其肉,舒嘴不及,遙望河邊,遂以爪捉箸,揩拭其嘴,嘴便長去,食其死肉。食肉足已,復將一箸,揩嘴令縮,如故無異。11同樣出自義淨之手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第十八卷裡佛陀講一個過去世的因緣,其中有人死了,但因特殊原因不得放在一般棄屍處。結果,於王舍城不遠有一林所,花樹林菓12茂盛可愛,有諸雜鳥出和雅音。有一仙人居止其中,根果為食,飲清泉水,被樹皮衣。近彼方所耕地之處有楩麻樹。其人將此死屍置楩麻樹下。時有野犴聞死屍臭,尋氣而來,即食死人。有一老烏在於楩麻樹上,藏隱而住,便自思惟:我今好讚野犴,彼應與我少多餐

7、食!老烏以頌讚曰:汝胸如師子 腰復似牛王 我禮獸中主13 與我食餐者爾時野犴遍觀察已,以頌答曰:誰居叢上樹 後生中最勝 身色照諸處 如寶作一團老烏又以頌讚14曰:我多有用具 故為見汝來 今我15禮獸王 有殘食與我野犴還以頌答曰:汝項如孔雀 烏鳥甚可愛 聲鳴最勝妙 任汝來取食時烏下樹,共彼野犴同食死人。16烏鴉為了吃到屍體,何等阿諛,恭維野干,而野干陶醉讚美之中,又那麼認真應對,令人噴飯。 烏鴉吃屍的習性,眾所皆知,因而有烏鴉群集當作有屍體的判斷依據。例如義淨翻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卷第七說:時有盜賊,偷憍薩羅國勝光大王廄中上馬,將入闇林,遂斷其命,棄其頭、尾,持肉17而去。六眾苾芻,性多饕餮

8、,晨朝遍望,觀察四方。遙見闇林有諸鷲、烏18從空飛下,因即相報,共往其處,見彼所棄馬尾、頭、蹄。19這記載跟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第十七很相似:時當儉歲,有竊盜者,偷得他豬,往闇林中,殺而噉食,骨及頭、蹄,棄擲而去。六眾常法:晨朝起已,昇寺閣上,四方瞻顧。若遙見有煙,群烏亂下,即便相命,共20往觀看。既見闇林煙揚21烏下,遂相告曰:難陀!鄔波難陀!彼處定有可噉22之物!我等宜往,或有所得。至彼,便見豬骨、頭、足。23 烏鴉、野干之類的吃屍動物大概因為維生本能,甚至人還沒有斷氣,牠們有預感,會等在一邊。義淨翻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卷下談到要救落水將溺斃的人。其中一種情形是:有救得者,

9、被溺既困,不能省悟。佛言:於沙堆上覆面而臥!時苾芻等但覆面臥,著棄去,遂被烏、鷲、野干噉嚼。佛言:不應棄著而去!當須守護! 24意即要保證,人甦醒之前,不要被那些動物所啃食。這也可以參考摩訶僧祇律第二十八卷明雜誦跋渠法之六,如果比丘跟商人一起穿越曠野時突然病倒,同伴的比丘就有責任替他設法。假使借不到交通工具,也沒有人願意留下來,在曠野照顧他,則必須幫他作菴舍,敷草蓐,作煙火,與取薪水,留時藥、夜分藥、七日藥、盡壽藥。語病者言:長老!安意住!我到前聚落,當求乘來迎。到聚落中,不得繞塔,問訊和上、阿闍梨。應語聚落中諸比丘言:曠野中有病比丘。共迎去來!若言:在何處?答言:某處。若言:彼處多有虎狼,恐

10、當食盡,萬無一在!雖聞此語,不得便25住,要當往看。若遙見烏鳥,不得便還,要到其所。若已死者,應供養尸;若活者,應將至聚落。26這番感人的描述中強調,從村子回到病比丘處的師父,若是在遙遠的地方看到已有群烏集聚,就不得以此為由,掉頭折返村裡。還是必須前往原為病比丘造的菴舍,實地考察那師父是否確已往生。 由於以上眾多例子可以瞭解,烏鴉群集往往代表有屍體或者一個人即將死亡。同樣,烏鴉叫,也象徵不吉利。相關的一個例子見於摩訶僧祇律。該律第四卷明四波羅夷法之四說明,若比丘語人言:我聞野干、土27梟28、烏鵲29鳴。我今見汝,面色鼻曲30。汝將31定死,便可自殺!用苦活為?是人因是死者,是比丘32得波羅夷

11、。33足見,那位看相的比丘把動物的叫聲跟人的死亡扯在一起,而聽者深信,以致死亡。這不僅保留古印度民間信仰片段資料外,且更充分表露一個人信念的力量可以摧毀自己的生命。那麼,上文所提吃過烏鴉肉,後來發現有群烏鴉一面跟著,一面叫的比丘,大概是在那麼一個文化背景之下,內心毛毛的,趕快找世尊解困,而佛陀要避免這類寶貝弟子未來受無明的擔憂、恐慌,就乾脆禁止吃烏鴉肉。 漢譯律典中,除開摩訶僧祇律外,東晉罽賓三藏卑摩羅叉續譯十誦律卷第六十一毘尼中雜品第三也談到不可以吃烏鴉的因緣,故事跟摩訶僧祇律很不一樣:有34時大雷,諸飛鳥怖死。諸居士知是事,即出擇取好鳥。除大烏鳥35、鷲、禿梟、角鵄36、阿羅,如是諸鳥不取

12、,不中食故。諸比丘時到,著衣持鉢,入舍婆提乞食,見此諸鳥皆死,無人取。諸比丘語餘比丘:汝持去煮炙!我乞食還,共汝等噉。是時有比丘持37來煮炙。有諸比丘問:是何等肉?答:烏肉!諸比丘以種種因緣呵云:何名比丘,噉烏肉!佛所未聽。諸比丘種種因緣呵竟,是事白佛。佛言:烏肉不得噉。若噉,得突吉羅罪。諸比丘問:是復何等肉?答:小38烏肉、鷲肉、鴻肉、婆娑、禿梟、角鴟、阿羅肉等。諸比丘種種因緣呵:云何名比丘,噉大烏肉、鷲肉、鴻肉、婆娑、禿梟、角鴟、阿羅等肉!佛所不聽。呵竟白佛。佛言:不得噉如是等肉。一切噉死尸鳥肉,皆不得噉。若噉,得突吉羅罪。39十誦律具體提出不吃烏鴉肉的理由:依居士的判斷,烏鴉不是好鳥,因

13、為牠不中食,而佛陀的標準是烏鴉屬於噉死尸鳥。 內容跟十誦律相似的一個因緣見於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卷第六第四子攝頌烏鷀鶴鷲雕 苾芻不應食40下:緣處同前。41於夜分時,忽然降雹,大傷禽獸。是諸人等,悉皆夜出,所有堪食禽獸之類,咸悉持歸。時六眾苾芻為性好樂多食久眠,晨朝起已,瞻視四方。若於人家有火煙起,或於田野見鳥群翔,即往其處,而求飲食。時見鷲鳥從空飛下,因即相報,俱往其處,收諸自死烏、鷀、白鷺、鵂鶹、雕、鷲,擔負而歸。時婆羅門居士見而告曰:阿遮利耶!何用此物?答言:我將欲食!彼復問言:不應食物,何故食之?答曰:所應食者,求之既無。豈於此物而不得食?因被譏嫌,以緣白佛。佛言:苾芻不應食諸烏、鷀、

14、白鶴、雕、鷲之類。如其食者,得越法罪。42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律只是間接表示烏鴉不是堪食禽獸之類,沒有提出直接的理由43,但是該部派學者勝友所集,唐僧義淨翻譯的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八服過七日藥學處第三十上說:若烏、鵄44、鵰、鷲、白鷺、鵂鶹、象、馬、龍、蛇、獼猴、犬、貉食屍禽獸,並不應食。若皮是不淨,其肉、筋、骨,亦皆不淨。45這樣看來,根本說一切有部的立場和十誦律無別。46 綜合以上資料的分析,羅列比丘不得吃哪些動物的時候,巴利律和五分律都沒有提及烏鴉四分律的立場也一樣47,摩訶僧祇律表現的著重點似乎在比丘的心理,而十誦律及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反對吃烏鴉肉,因為烏鴉是食屍動物,不清淨。這些不同見

15、解,不管如何,無從統一。如果說律典代表部派,那麼,當時顯然不是一個佛教,而是多元的種種佛教,態度上彼此的差異可以很大。如果在此基礎上不加區別,反而籠統討論佛教,則等於不尊重歷史現象,一味落入個人主觀的想法而已。 1 見釋悟殷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http:/hss.nthu.edu.tw/tpa/discuss/ discussarea/buddha 35.pdf ,June 24, 2007)第 15 頁。 2 烏,據大正藏斠勘注,明本作鳥,形近而誤。 3 見 T 22.1425.487 a 1418。 4 即 Vinayapiake Parivre Bhikkhuvibhage Ek

16、uttarikanaye Dsakavro“dasa mas akappiy”。 5 參 Vinayapiake Mahvagge Bhesajjakkhandhake Manussama- sapaikkhepakath 及 Hatthimasapa ikkhepakath。 6近,據大正藏斠勘注,舊宋本 - 及宋、元、明諸藏無。 7 見 T 22.1425.487 a 1923。因緣後(2325),列出一、人肉,二、龍肉,三、象肉,四、馬肉,五、狗肉,六、烏肉,七、鷲鳥肉,八、豬肉,九、獼猴肉,十、師子肉一串十項,沒頭沒尾,極其突兀。 8 鵄烏,據大正藏斠勘注,宋、元、明諸藏作鴟鳥。CBE

17、TA 作鴟烏。 9 見 T 22.1421.148 c 1116。 10見 T 23.1441.584 b 13。 11見 T 24.1451.354 a 913。 12菓,CBETA 均作果。 13主,據大正藏斠勘注,明藏作王。 14讚,據大正藏斠勘注,明藏作答。 15今我,據大正藏斠勘注,明藏作我今。 16見 T 24.1450.194 c 18195 a 8。 17肉,據大正藏斠勘注,太平寫卷作內。 18烏,據大正藏斠勘注,太平寫卷、舊宋本及宋、元、明諸藏作鳥。 19見 T 24.1452.439 c 18440 a 3。 20共,據大正藏斠勘注,元、明二藏作若。 21揚,據大正藏斠勘注

18、,太平寫卷作楊。 22噉,據大正藏斠勘注,舊宋本作吐。 23見 T 24.1451.282 a 915。 24見 T 23.1447.1055 a 2125。 25便,據大正藏斠勘注,舊宋本無。 26見 T 22.1425.456 b 514。 27土,據大正藏斠勘注,太平寫卷、舊宋本及宋、元、明諸藏作嵬。 28梟,據大正藏斠勘注,舊宋本作鳥。 29烏鵲可以指烏鴉和喜鵲,也可以單指烏鴉或喜鵲。前者如淮南子說林赤肉懸,則烏鵲集。參漢語大詞典第 7 冊第 77 頁。 30鼻曲,據大正藏斠勘注,太平寫卷作相怨。 31將字,據大正藏斠勘注,太平寫卷無。 32是比丘三字,據大正藏斠勘注,太平寫卷無,舊宋

19、本及宋、元、明諸藏作比丘。 33見 T 22.1425.255 b 28c 4。 34有,據大正藏斠勘注,舊宋本及宋、元、明諸藏作又。 35大烏鳥,據大正藏斠勘注,舊宋本及宋、元、明諸藏作烏大烏。 36鵄,CBETA 作鴟。 37持下,據大正藏斠勘注,舊宋本及宋、元、明諸藏有烏字。 38小,據大正藏斠勘注,明藏作大。 39見 T 23.1435.461 a 22b 8。 40另參同樣是義淨譯本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攝頌烏燕鶴鷲雕 苾芻不應食(見 T 24.1456.519 a 8)。其中燕字,據大正藏斠勘注,太平寫卷無,舊宋本及宋、元、明諸藏作鷀。 41即王舍城摩揭陀國。 42見

20、T 24.1452.439 b 23c 4。 43這一點和說一切有部一致。如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第七:云何不淨肉?謂鱔、蛇、蝦蟆蟇、烏鵲、白鷺。如是等肉不得食。食者,突吉羅。(見 T 23.1441.605 b 89)並沒有解釋不淨的原因。 44鵄,據大正藏斠勘注,舊宋本及宋、元、明諸藏作鴟。CBETA 亦然。 45見 T 24.1458.570 a 912。 46這也可以參考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卷第七第五子攝頌狗肉不應噉 并食屍鳥獸下:佛言:凡諸苾芻不應食狗及以鴟鴞,并諸鳥獸食死屍者,咸不應食。若有食者,得惡作罪。見 T 24.1452.439 c 1517。 47參 T 22.1428.868 b 9869 a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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