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 交通大学医学院 选修课管理条例 一、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 为 拓宽 学生 的 知识 视野 , 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学校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之外,开设选修课,供学生选修。学生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指导并结合自己的意愿,合理选修。 二、 各专业选修课学分要求如下 : 临床医学专业 (含五年制专业) 24学分 (军训 2学分、 社会实践 2学分、人文社会科学 6学分、 基础 医学 4学分,临床 医学 8学分 、科研基础训练 2学分 )。 非临床医学专业 20 学分 ( 军训 2 学分、 社会实践 2 学分、人文社会科学 6学分、专业基础和专业方向 10学分 ) 。 三、选修课程
2、要求覆盖面广、内容新,体现学科交叉、创新的发展趋势。每门课程以 15学时计算为 1学分,一般不超过 2个学分 ,每学期选修课在教学周内安排。 四、各学院、系 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及自身实际情况向教务处申报开设选修课,教务处根据上报材料及学校整体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同时每两年进行一次整改建设 ,整改建设要求详见二医大 2001校教第 25 号文 。各学院、系、 教研室要创造条件,积极准备,为学生开 设选修课程。教师开好选修课,编好教材,是教学成果之一,应予以鼓励,列入教师业务考核记录。 五、每学期结束前 ,各学院应整理好本学院学生 选修课 学分完成情况,并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科目及课程简介、任课教
3、师。学生在 辅导员及 教师 的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 教 学 办提出选修申请,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学院、系审定后,及时组织选修课的实施,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为保证选修课教学质量,选修课考试必须实行教考分离,由各学院教 学办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对选修课实施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批准选修后, 认真学习,参加选修课程的考 核,成绩记入成绩报告单,存入档案。选修课的学习课时,如缺该门课 程 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将 取消其考试资格。选修课不及格不再补考,该课程作无学分处理,学生可另选。不同阶段的选修课学分不得相互抵用。学生毕业前未修完相应学分,不予毕业。 八、学生在他校选修的科目( 上海 西南片高校 跨校 辅修专业和跨校 选修课程 ),所得学分可冲抵基础阶段的选修课学分 (最多可 5学分 ) 。 九、参加选修课的学生 ,学习必须自始至终,不能随意退出。如要停学,需提出书面申请,报 教务处审批。 2007年 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