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7 恒 宝股份 有限公 司 详 式权益 变动 报告 书 上市 公司名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宝股份 股票代码:0021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钱京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室 权益变动性质:遗产继承 签署日期:二一七年 六 月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 中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2、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 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等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 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3、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1 第二节 信息 披露义务人介绍.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的情况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5 第三节
4、本 次权益变动的目的.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处置已经持有权益股份的情况.6 第四节 权 益变动方式.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7 二、本次权益变动合同的主要内容.7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7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7 第五节 资 金来源.9 第六节 后 续计划.10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 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10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5、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10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10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10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10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11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11 第七节 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2 一、本次权益变更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12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2 第八节 与 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 第九节 前 六个
6、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4 一、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公司股份情况.14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14 第十节 其 他重大事项.15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16 一、备查文件.16 二、查询地址.16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 附表.1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6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 指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继承人 指 钱京 被继承人 指 钱云宝 公证书 指 江苏省镇江市
7、京口公证处出具的(2017)镇京证民内字第2060 号公证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基本 情 况 姓名:钱京 性别:男 国籍:中
8、国 身份证号码:321102198308*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最近 五 年 内 的主 要 职 业、职 务 起 止时间 工 作单位 注 册地 任 职情况 主 要业务 产权关系 2007 年 8 月至 2013年 5 月 江苏恒神 纤维 材料有限公 司 丹阳市通港路北侧 执行董事、董事长 各类碳纤 维、织物、预浸料和树 脂的 研发和生产,先进复 合材料制件的设计 开发 和生产,为客户提 供复 合材料制件开发 应用 的方案评估、整体 设 计、材料开发、安装 测 试、健康检测等一
9、 体化 服务。注 1 2011 年 10 月至2013 年 4 月 总经理 2016 年 5 月至2016 年 7 月 恒宝股份 有限 公司 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 企业管理部总经理 一家以安 全和 智能化为核心的 综合 解决方案供应商,公 司主要的业务和产 品包 括:智 能卡(金融 IC 卡、市民卡、社保卡、卫生健康卡、交通 卡、ETC、道路运输证、工 商电子营业执照等 智能 卡产注 2 2016 年 7 月至 2017年 4 月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4 月 至今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26 品)、通信和 物联网连接(通信 SIM 卡
10、、eSIM 卡)、智 能终端(互联网 支付 终端、mPOS、智能 POS、税控盘等终 端产 品)、安全产品(eSE、蓝牙 卡与可穿戴 式设 备、USBKEY、手 机安全盾(TA-KEY)、通信连接加密设 备、加密通信设备、加密软 件等安全产品),系统 平台(移动支付平 台、行业一卡通系统,IC 卡即时发卡系统、HCE 云端 支付系统、线上 线下一体化收单系 统、空中发卡系统、空 中圈 存系统,TSM 系统、TAM 系统),金融科 技服务以及身份认 证识 别、数 据安全和移 动支 付端到端解决方 案等 服务。2016 年 11 月 至今 深圳一卡 易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创
11、业路汇海广场 C 栋20 层 01-03号 董事长 计算机软 硬件 的技术开发与销 售 恒宝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2016 年 12 月 至今 云宝金服(北 京)科技有限 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11 号1706 执行董事 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软化开发;接 受金融机构委托从 事金 融信息技术服务 外包;投资 管理;数据处 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恒宝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注 1:2007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信 息披露义务人曾持有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26 股权。“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注 2:2017
12、 年 4 月 1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云宝先生因病逝世,鉴于公司控股 股 东 钱 云 宝 先 生 逝 世,根 据 江 苏 省 镇 江 市 京 口 公 证 处 出 具 了 公 证 书,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继承钱云宝先生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最 近 五 年 内 受 到 行 政、刑 事 处 罚 及 涉 及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及 仲 裁的 情况 截止本报 告 书 披 露 日,截 止 本 报 告 书 披 露 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于 最 近 五 年 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四、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所控
13、 制 的 核 心企 业 和 核 心业 务、关 联企 业 和 主 营业 务 的 情 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说明 1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127,395 纤 维 材 料、复 合 材 料 及 其 制品 的 研 发、制 造、销 售 及 其检测、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设 备 的 研 制;树 脂 的 研 发、生 产 和 销 售;自 营 和 代 理 各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进出口商品和技
14、术除外);工业 自 来 水、纯 水 的 生 产 和 供应;工 程 设 计 研 究;计 算 机控 制 和 信 息 服 务;物 业 管 理服务;产业投资。(依法 须经批 准 的 项 目,经 相 关 部 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各 类 碳 纤 维、织 物、预 浸 料和 树 脂 的 研 发 和 生 产,先 进复 合 材 料 制 件 的 设 计 开 发 和生 产,为 客 户 提 供 复 合 材 料制 件 开 发 应 用 的 方 案 评 估、整 体 设 计、材 料 开 发、安 装测 试、健 康 检 测 等 一 体 化 服务。注 1 2 恒 神 国 际 技术有限公司 500 万美元 材 料 纤 维,复
15、合 材 料 及 制 品的 研 发、制 造、涉 及、销 售及 其 检 测、技 术 服 务、技 术咨 询、设 备 的 研 制、树 脂 的研 制、生 产、销 售,自 营 和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口业务 材 料 纤 维,复 合 材 料 及 制 品的 研 发、制 造、涉 及、销 售及 其 检 测、技 术 服 务、技 术咨 询、设 备 的 研 制、树 脂 的研 制、生 产、销 售,自 营 和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口业务 恒神股份子公司 3 云 宝 澳 大 利亚有限公司 803 万美元 高 性 能 碳 纤 维、碳 纤 维 复 合材 料 及 其 制 件 的 技
16、术 研 发、方 案 设 计;新 技 术 的 鉴 定 和评 审;树 脂、复 合 材 料 可 回收部件的研发。高 性 能 碳 纤 维、碳 纤 维 复 合材 料 及 其 制 件 的 技 术 研 发、方 案 设 计;新 技 术 的 鉴 定 和评 审;树 脂、复 合 材 料 可 回收部件的研发。恒神股份子公司 注 1:江苏恒 神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钱云宝先生 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 因病治疗无效,不幸逝世。钱云宝先生持有 的恒神股份 725,000,000 股股票,占恒神股份总股本的 56.91%。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公证处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 出具的(2017)镇京证民 内
17、字第 2061 号公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26 证书,证 明 被 继 承 人 钱 云 宝 的 上 述 遗 产 应 由 其 儿 子 钱 京(即 收 购 人)继 承。恒 神 股 份 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钱京将合法持有恒神股份 56.91%的股份,成为恒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目前钱京先生未办妥股票过户相关手续。五、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境 内、境 外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达 到 或 超 过 该公 司 已 发 行股 份 5%的情 况 截止本报告 书 签 署 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不 存 在 在 境 内、境 外 其 他 上 市 公
18、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2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 次 权益 变 动 的 目的 2017 年4 月1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云宝先生 因病逝世,鉴于公司 控 股 股 东 钱 云 宝 先 生 逝 世,根 据 江 苏 省 镇 江 市 京 口 公 证 处 出 具 了 公 证 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继承钱云宝先生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次 权 益 变 动 之 后,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钱 京 先 生 将 持 有 恒 宝 股 份 143,925,147股,占公司总股本20.17%。二、信 息 披露 义
19、 务 人 在未 来 12 个月 内 处 置 已经 持 有 权 益股 份 的 情 况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完 成 后,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和 公 司 发 展 需 求 确 定是否增持公司股 份,若有必要,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增持公司股份,届时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切实履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保 护 上 市 公 司 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2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 次 权益 变 动 的 基本 情 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减持股份情况 不适用 2、信息披
20、露义务人本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为继承性质,相关的权益变动 将通过 证券非交易过户 方式 实现,股 东 持 股 变 动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日 期 为 非 交 易 过 户 日。本次 权 益 变 动 前,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未 持 有 公 司 股 票。本次 权 益 变 动 前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和 被 继 承 人 持 有 公 司股份的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序号 姓名 本次变 动 前持 有 股 份 本次变 动 后所 持 有 股 份 持股(股)占 总 股 本 比例 持股(股)占 总 股 本 比例 1 钱京-143,925,147 20.17%2 钱云宝 143,9
21、25,147 20.17%-二、本次权益 变 动 合 同的 主 要 内 容 2017 年 6 月 20 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 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载明:申请人 钱 京 因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钱 云 宝 的 遗 产,于 二 一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向 本 处 申 请 办理继 承 公 证。登 记 在 钱 云 宝 名 下 的 恒 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证 券 代 码:002104)143,925,147 股流通 A 股,属于被继承人钱云宝的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钱云宝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钱京继承。三、本 次 权益 变 动 是 否存 在 其 他 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
22、排。四、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所持 上 市 公 司股 份 是 否 存在 任 何 权 利限 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五、本 次 权益 变 动 后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承 诺 履 行情 况(一)股 份锁 定 承 诺 钱 云 宝 先 生 生 前 承 诺:在 作 为 恒 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期 间,不 会 在 中 国 境 内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26 或 境 外,以 任 何 方 式(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单 独 经 营、通 过 合 资 经 营 或 拥 有 另 一 公 司 或企 业 的 股 份 及 其 他 权 益)直 接 或
23、间 接 参 与 任 何 与 恒 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也不会在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组织内任职。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在 其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上 年 底 所 持 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二)本次权 益 变 动 后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诺 履行 情 况 本次权益变动
24、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履行上述 相关 承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26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遗产继 承,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0/26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 否 拟在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改 变上 市 公 司 主营 业 务 或 者对 上 市 公 司主 营 业 务 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 改 变 上 市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或 对 上 市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作 出
25、重 大 调 整 的 计 划,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履 行 相 应 的 法 定 程 序 和 义 务,切 实 保 护 上 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未来12 个 月 内 是否 拟 对 上 市公 司 或 其 子公 司 的 资 产和 业 务 进 行出 售、合 并、与 他 人 合 资或 合 作 的 计划,或 上 市公 司 拟 购 买或 置 换 资 产的 重 组 计 划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日,为 促 进 上 市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发 展,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拟继 续 优 化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的 产
26、业 布 局。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如 果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的 实际 情 况,需 要 策 划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业 务 进 行 出 售、合 并、与 他 人合 资 或 合 作 的 计 划,或 上 市 公 司 拟 购 买 或 置 换 资 产 的 重 组 计 划,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调 整 上市 公 司 现 任董 事 会 或 者高 级 管 理 人员 组 成 的 计划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无 对 上 市 公 司 现 任 董 事、监
27、 事 和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调 整 的 计 划。如 果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对 上 市公 司 公 司章 程 进 行修 改 的 计 划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无 对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重 大 修 改的 计 划。如 果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的,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28、法 规 的 要 求,履 行 相 应 的 法 定 程 序 和 义 务,切 实 保 护 上 市 公 司 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对 上 市公 司 现 有 员工 聘 用 计 划作 出 重 大 变 动的计划 截 止 本 报 告 期 签 署 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无 对 公 司 现 有 员 工 聘 用 计 划 做 出 重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26 大 变 动 的 计 划,如 果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调 整,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六、对 上 市公 司 分 红 政策
29、作 出 重 大变 动 的 计 划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无 对 公司分 红 政 策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的计划。如 果 根 据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的 要 求 或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调 整,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依 法 履 行 相 关 批 准 程 序 并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七、其 他 对上 市 公 司 业务 和 组 织 结构 有 重 大 影响 的 计 划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无 其 他 对
30、 上 市 公 司 业 务 和 组 织 结构 等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调 整 计 划。如 果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调 整的,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履 行 相 应 的 法 定 程 序 和 义 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26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 次 权 益 变更 对 上 市 公司 独 立 性 的影 响 1、本次权益变动后,钱京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仍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
31、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二、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与上 市 公 司 之间 的 同 业 竞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业 务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三、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与上 市 公 司 之间 的 关 联 交易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情况。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26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1、
32、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3、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26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 报 告书 签 署 日 前,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买 卖公 司 股 份 情况 本报告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况。二、截
33、止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日 的 前 六 个 月 内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直 接 亲 属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的情况 截 止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日 的 前 六 个 月 内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直 接 亲 属 不存在 买 卖 公 司股票的情况。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5/26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不 存 在 收 购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情 形,并 能 够 按 照 收 购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二、本 报 告 已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的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如 实 披
34、露,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不 存 在 为 避 免 本 报 告 书 内 容 产 生 误 解 而 必 须 披 露 的 其 他 信 息,也 不 存 在 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26 第十一节 备 查 文件 一、备 查 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公证处出具的(2017)镇京证民内字第 2060 号公证书;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4、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锁定承诺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近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收购办法 第六
35、条及符合 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规 定的说明;二、查 询 地址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并购部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钱京 电话:0511-8664324 传真:0511-866432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26 第十二节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声 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钱京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26(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 关于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钱京(签字)年 月
36、 日 附表 详 式 权益 变 动报 告 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丹阳市 股票简称 恒宝股份 股票代码 0021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钱京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说明:收购前不是公司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说明:收购前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 否 回答
37、“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普通A 股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00%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种类:普通 A 股 变动数量:143,925,147 变动比例:20.17%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
38、续增持 是 否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需求确定是否增持公司股份,若有必要,在未来12 个月内 可能增持公司股份,届时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1/26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 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是 否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26(此页无正文,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