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冠 福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 独 立董事 关 于 公 司 为 全 资子 公 司 能特科技 有限公司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的独 立 意 见 冠 福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共20171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的 独立董事
2、,经认 真审阅 相关材料,对公司 第 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会议审议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暨公司为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 之全资 子公司 能 特科技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能特科 技”)本次 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不超过 25,000 万元人民币的 综合授信额度、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银海支行申请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 的综合授信额度、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申请不超过 2,000 万美元的贸易融资授信、向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申 请 不 超 过 1
3、0,000万元人民 币 的综 合授信 额度(最 终以授 信银行 同意授予 的授信 额度为 准),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且 能特科技 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正常,由公司为其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对上述 担保事项 表示同 意,并 同意将该 担保事 项 提交 公司 2021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特此说明。(此页无正文,为 冠 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 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二一年二 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