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 大 会 第三十二届会议 , 巴黎 2003 年 32 C32 C/ 28 2003 年 8 月 19 日 原件:英 文 临时议程项目 8.6 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草案 概 要 依据 :决议 31 C/34、决定 164 EX/3.6.1 和决定 166 EX/6.4 背景 :总干事依照决议 31 C/34、决定 164 EX/3.6.1 和决定 166 EX/6.4 向大会提交关于保存数字遗产的报告和业经修订的宪章草案 。修订文本考虑到了执行局的意见、(于 2003 年 4 月召开的)全民信息计划政府间理事会第二届会议的看法以及 47 个会员国和 15 个国际组织提供的书面意见。 目的 :本宪
2、章草案是一项注重宣传和公共政策问题的原则宣言,澳大利亚国立图书馆为教科文组织起草的数字遗产保存准则中则 涵盖了技术性问题。本宪章可能有助于会员国拟订本国的相关政策,鼓励为 保存和利用数字遗产采取负责任的行动。 需作决定之事项 : 第 17 段。 32 C/ 28 背 景 1 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决议 34,提请注意世界范围不断增加的数字遗产以及发起一项保护濒危数字记忆的国际运动的必要性。 大会请总干事为执行局第一六四届会议准备一份讨论文件,提供保存原生数字文件宪章 草案的基本内容。该宪章草案将提交 2003 年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大会还请总干事鼓励政 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国家和私营
3、机构促使国家政策对数字遗产的保存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2 据此,总干事向执行局提交了文件 164 EX/21, 文件中强调了保存和持续利用世界上不断增加的数字遗产的原则,并提出了关于保存这种遗产的宪章草案的基本内容和战略。 3 许多发言者都对总干事的报告 表示欢迎,并对报告中提出 的战略表示支持。几位执行局委员指出教科文组织应在这方面迅速采取行 动,但也认识到有必要对这一不断发展的领域中各种复杂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一些发言 者强调有必要举行更多的地区性专家会议以及与私营部门和工业界等其他伙伴开展合作。宣 传工作的重要性也被提及。会上还提出了著作权问题以及技术差距的挑战等问题。有几位发 言者要求
4、澄清“宪章”和“宣言”这两个词的含义。总干事的代表指出,“宪章”和“宣言 ”这两个词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都属于无法律约束性的文件。发言中强调了传播 与信息部门与文化部门就此事项开展协作的必要性。还特别强调宪章的具体内容应在广泛磋商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4 执行局随后通过了如下决定(决定 164 EX/3.6.1): 执行局, 1 审议了 文件 164 EX/21, 2 认识到 保存所有地区和文化的数字遗产是全世界关注的一个紧迫问题, 3 请 总干事根据其第一六四届会议的 讨论情况,请各会员国对文件 164 EX/21 提出评论和意见并于 2002 年 9 月之前提交给总干事和全民信息计划
5、政 府间理事会;还请总干事拟订一份关于保存数字遗产的宪章草 案初稿,交给有关的论坛进行讨论,并寄发给各会员国进行广泛磋商,然 后向执行局第一六六届会议提交一份修订的宪章草案。 32 C/ 28 - Page 2 关于磋商过程的报告 5 按照上述决定,总干事通过 2002 年 7 月 31 日的 CL/3628 通函,请各会员国对文件 164 EX/21 及其附件“宪章草案的基本内容”提出评论和意见。在 2002 年 9 月 2 日至 3 日举行的全民信息计划政府间理事会第二届会议上 ,理事会主席团也审议了这一文件。主席团对这份报告表示欢迎,同时请“总干事让全民信 息计划政府间理事会及其主席团密
6、切参与宪章的拟订工作,特别是在以下两个方面: (a) 参与地区磋商;以及 (b) 审议宪章草案和根据会员国及其他有关各方的反馈意见编写的报告。” 6 与此同时,传播与信息部门内 部并和文化部门一起就拟写 入宪章的内容进行了磋商。根据会员国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提出的意见,于 2002 年 9 月底拟订了一份 宪章草案初稿 。总干事再次通过 2002 年 11 月 26 的 CL/3643 通函,征求会员国对该初稿的意见。 7. 随后,又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以下五次地区性专家会议: (a) 亚洲太平洋地区: 2002 年 11 月 4 日至 6 日,澳大利亚,堪培拉; (b) 拉丁美洲
7、加勒比地区: 2002 年 11 月 18 日至 20 日,尼加拉瓜,马那瓜; (c) 非洲: 2002 年 12 月 9 日至 11 日,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 (d) 波罗的海国家: 200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 日,拉脱维亚,里加; (e) 中欧国家: 2003 年 3 月 17 日至 18 日,匈牙利,布达佩斯。 这些磋商会都是在有关的教科 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密切配 合下举行的,后召开的会议都借鉴了前面会议的经验。这些磋商会审查了 各自地区在保存数字遗产方面面临的挑战。与会者讨论了宪章草案初稿和另一份由澳大利亚 国家图书馆为教科文组织起草的有关保存数字遗产的技术细节的准
8、则,并酝酿了对两份文件 的意见。拟将准则作为宪章的配套参考资料。堪培拉会议讨论的意见和结论为马那 瓜会议提供了参考,马那瓜会议又为后面的会议提供了参考,以此类推。在这一不断丰富的 过程中产生了宪章草案初稿的修订文本。随着修订意见的积累,这些修订文本也不断完善。 8. 参加这些地区会议的共有来自 86 个国家的约 175 位专家,他们广泛代表有关各方和学科,包括图书馆和档案馆、因特网服务供应商 、国家标准化部门、软件和硬件企业代表、新32 C/ 28 - Page 3 闻工作者、律师、大学和政府主管部门。他们 表示对教科文组织拟订保存数字遗产宪章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并把该文件视为促使全 世界关注
9、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和鼓励人们采取负责任的行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9. 经过这一磋商过程,宪章草案内容有了相当大的变化。文件 166 EX/18 中向执行局提交的文本汲取了政府间理事会、五次地区性专 家磋商会以及许多书面意见的精华。这些书面意见是多于 45 个会员国和 15 个国际组织根据总干事 2002 年 7 月 31 日和 11 月 26 日的两封通函的要求而先后提出的。 10. 总干事的代表在向执行局作介 绍时强调指出,宪章是 一份注重宣传和公共政策问题的原则宣言,澳大利亚图书馆为教科文组织 起草的数字遗产保存准则则涵盖了技术性问题和实际问题。拟将准则作为宪章草案的配套参考资料。 11.
10、许多发言者表示支持大会第三 十二届会议通过该宪章草案 。发言者表示赞赏秘书处进行的广泛磋商,许多发言者认为新的文本体现 了他们所提的多数意见。几位发言者期望该宪章将有助于会员国拟订本国的相关政策,鼓励人们为保存和利用数字遗产采取负责任的行动。 12. 虽然所有发言者都对宪章草案 表示支持,但有两名代表建 议将最后文件称为宣言而不是宪章。法律顾问指出,从教科文组织的惯常 用法来看,“宪章”和“宣言”基本上是同一类文件,两者都属于非约束性的准则性文件, 用相对较短的篇幅宣布一些原则。就数字遗产而言,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请总干事起草一份 关于保存数字遗产的宪章草案。因此,拟提交大会的文本应使用“宪章”
11、一词。不过,执行 局如果愿意,可以向大会建议把“宪章”改为“宣言”。 13. 执行局随后通过了下述决定(决定 166 EX/6.4): 执行局, 1. 审议了 文件 166 EX/18, 2. 请 总干事根据执行局第一六六届会议和将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至 24 日召开的全民信息计划政府间理事会第二届会议的讨论 情况,以及会员国可能希望发表的有关意见,进一步修订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草案; 32 C/ 28 - Page 4 3 还请 总干事将一份吸取各方意见的保存数 字遗产宪章草案提交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 14. 全民信息计划政府间理事会第二届会议据此审议了文件 166 EX/18。理
12、事会赞同业经修订的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草案,注意到执行局通 过的决定,并请总干事在向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提交修订文本时考虑到理事会的讨论情况。 15. 2003 年 5 月间在互联网上开设了关于宪章草案的论坛,但访问量并不很多。仅收到会员国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少量书面意见。本综合文本(附件 I)的拟订考虑到了执行局第一六六届会议和全民信息计划政府间理事会第二届会议的讨论情况以及收到的所有意见。 16. 因此,经综合各方意见而拟订的本宪章草案具有下列特点: 篇幅较短; 指出了问题并提出了可行的解决办法; 说明了形势的相对紧迫性; 将“数字遗产”确定为整个数字媒体中具有特色的一部分; 以启发和说明为主,而
13、不作规定; 设想了可促成一项国际建议的进程。 17. 在对本文件进行审议之后,大会可能希望通过下述决议草案: 大 会, 1. 注意到 总干事根据决议 31C/34 提交的文件 32C/28; 2. 感谢 总干事就拟订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草案进行了广泛磋商; 3. 认识到 保存所有地区和文化的数字遗产是全世界关注的一个紧迫问题; 4. 决定 通过总干事报告所附的宪章草案; 5. 请 总干事与会员国、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 织以及私营部门合作,为实施这一宪章草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32 C/ 28 Annex I 附件 I 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草案 导 言 大 会 考虑到 任何形式的遗产的消失都是全人类遗产
14、的损失, 忆及 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应 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遗产之保存与维护,以维护、增进及传播知 识;其“全民信息”计划为制定信息政策和保护有记载的知识提供了一个讨论和行动的框架 ;其“世界记忆”计划旨在确保世界文献遗产的保存和普遍使用, 注意到 信息和创造性表达方式方面的这些资源 的生产、传播、使用和保存越来越多地采用数字化的形式,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遗产,即数字遗产, 意识到 利用这种遗产将为人类知识的创造、交流和共享提供更多的机会, 认识到 这种数字遗产正濒临消失的危险,为当 代人和后代人保存这种遗产是全世界关注的紧迫问题, 宣布 下列原则并通过本宪章。
15、数字化遗产是共同遗产 第 1 条 -范围 数字遗产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 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它包 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的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及有关技术、法律、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那些“原生数字”资源,除了数字形式外,别无其他形式。 数字资源的形式多种多样,且 日益增多,包括文字、数据 库、静止的和活动的图像、声音和图表、软件和网页等。它们存在的时间 一般不长,需要有意地制作、维护和管理才能保存下来。 32 C/ 28 Annex I - Page 2 这类资源大多具有长久的价值和意义,因而是 一种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而加以保护和保存的遗产。各种语言、
16、世界各地和人类的各种知识或表达方式都可能有这种呈增长趋势的遗产。 第 2 条 -数字遗产的使用 保存数字遗产的目的是为了确 保其始终都能被公众所使用 。因此,数字遗产资料,尤其是公有的数字遗产资料的使用不应受到不合 理的限制。同时,对那些敏感的信息和个人信息应加以保护,以防任何形式的侵犯。 会员国可能希望与有关组织和 机构合作,创造一个有法可 依和切实可行的环境,以利于最大限度地使用数字遗产。应根据有关的国 际准则和协议,重申和促进在数字遗产资料的使用方面对创作者及其他权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与公众的利益这两者的合理兼顾。 防止数字化遗产的消失 第 3 条 -消失的危险 世界上的数字遗产面临着消失
17、 和失传的危险,造成这种状 况的因素包括:能创制这种遗产的软件和硬件迅速淘汰,维护和保存这类 遗产的资金、责任和方法都不确定,以及缺少相关的立法。 观念的转变落后于技术的更替 。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耗资巨大,各国政府和有关机构无法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保存策略。数 字遗产具有经济、社会、知识和文化价值,是建设未来的重要原素,但正面临着威胁,而对这种威胁的认识尚不充分。 第 4 条 -采取行动的必要性 如果不着手解决目前所面临的 有关威胁,数字遗产将会迅 速丢失,而且不可避免。会员国应鼓励采用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来保护 这种遗产,必将受益匪浅。当务之急是开展宣传工作,促使决策者和广大公众都意识
18、到数字媒体的潜力和保存工作的实际问题。 32 C/ 28 Annex I - Page 3 第 5 条 -数字遗产的持久性 数字遗产的持久性是至关重要 的。要保存数字遗产,必须 在数字信息从产生到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采取措施。数字遗产的长期 保存首先需要设计出能够制作完全相同并具有稳定性的数字产品的可靠系统和程序。 必要的措施 第 6 条 -制定策略和政策 应根据紧迫程度、当地的情况 、现有的方法和未来的打算 等因素,制定出保存数字遗产的策略和政策。这需要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拥 有者以及其他有关各方在制定共同标准和兼容方式及资源共享方面进行合作。 第 7 条-确定保存对象 同保存所有文献遗产一样
19、,保 存数字遗产的选择标准可因 国家而异,但决定哪些数字资料应予以保存的主要标准是有关数字资料的 重要性及其在文化、科学、提供证据或其它方面所具有的长远的价值。显然应优先保存“原 生数字”资料。选择的决定和随后的复审应认真负责,按照已确定的原则、政策、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 8 条 -保护数字遗产 为了保护数字遗产,会员国需有必要的法律和体制框架。 作为国家遗产保护政策的一项 主要内容,档案立法和图书 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公共存放处的法定存放或自愿存放都应包括数字遗产。 在合理限制的范围内查阅合法 存放的数字遗产资料应得到 保证,但不得损害其正常使用。 须有确保真品的法律保障和技 术保障,以
20、防止对数字遗产 的仿造或蓄意篡改。这两方面的保障都要求原样保存好有关的内容、档案功能及资料。 32 C/ 28 Annex I - Page 4 第 9 条 -保存文化遗产 数字遗产的固有特点是不受时 间、地点、文化或形式的限 制。虽然它具有文化特性,但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少数人群体可以 对多数人群体说话,个人也可以向全球的人说话。 所有地区、国家和社区的数字 遗产都应得到保存和加以利 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使所有的民族、国家、文化和语言都能得到平等与合理的反映。 职 责 第 10 条 -职能和责任 会员国可能希望指定一个或几 个机构负责协调数字遗产的 保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这
21、些机构现有的职能和专长分工负责。 应采取措施: (a) 鼓励硬件和软件的开发者、数字资料的创 制者、出版商、出品人、发行人以及其他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与国家图书馆、档 案馆、博物馆和其他公共遗产组织通力合作,共同保存数字遗产; (b) 开展培训和研究,在相关的机构和专业协会之间交流经验、共享知识; (c) 鼓励公立和私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确保研究资料得到保存。 第 11 条 -伙伴关系与合作 保存数字遗产需要政府部门、 创制者、出版商、相关企业 和遗产机构进行持续不懈的努力。 在当今存在着数字鸿沟的状况下,有必要加强 国际合作和互助,使所有国家都能创 制、传播和保存自己的数字遗产并使其得到持续不断的
22、利用。 鼓励企业、出版商和大众传媒促进和交流知识和专业技术。 促进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鼓 励资源共享,推广研究成果 和成功经验,这些都将有助于数字保存技术的普及应用。 32 C/ 28 Annex I - Page 5 第 12 条 -教科文组织的作用 教科文组织根据其授权和职能,有责任: (a) 在其各项计划的实施中重视本宪章提出的 原则,并促进联合国系统和与保存数字遗产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贯彻这些原则; (b) 成为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 织、公民社会及私营部门共同制定保存数字遗产的目标、政策和项目的咨询点和协商论坛; (c) 促进合作、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及提出 统
23、一的伦理、法律和技术指导原则,以支持数字遗产保存工作; (d) 根据今后六年中实行本宪章及准则的经验 ,决定是否有必要为促进和保存数字遗产制定新的准则性文件。 32 C/ 28 Annex II 附件 II 参与关于宪章草案初稿的磋商的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名单 非洲传播教育理事会 阿拉伯教育、文化及科学组织( ALECSO) 亚洲传媒信息和传播中心 中美洲教育文化协调机构( CECC) 计算机法协会 欧洲委员会 国家图书馆馆长会议( CDNL) 欧洲国家图书馆会议( CENL) 欧洲使用不广泛的语言发展局 欧盟委员会 欧洲保护和存取委员会( ECPA) 欧洲传媒研究所 国际广播协会( IAB)
24、 国际社会科学信息服务和技术协会( IASSIST) 国际科学、技术和医学出版者协会( STM) 国际档案理事会( ICA) 国际工程学和工艺学理事会( ICET) 国际电影、电视和音像传播理事会( ICTC) 国际哲学人文科学理事会( ICPHS) 国际科学理事会( ICSU) 国际社会科学资料组织联合会( IFDO) 国际文献资料联合会( FID) 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 IFJ) 国际图书馆员协会和图书馆联合会( IFLA) 国际唱机行业联合会( IFPI) 法语国家国际组织( OIF) 32 C/ 28 Annex II - Page 2 国际笔会 国际新闻学会( IPI) 国际出版商协会( IPA) 国际社会科学理事会( ISSC) 国际电信联盟( ITU) 因特网学会 各国议会联盟( IPU) 伊斯兰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ISESCO) 拉丁美洲社会科学理事会 拉丁联盟 泛非科学技术联盟 东南亚教育部长组织( SEAMEO) 夏季语言研究所( SIL) 非洲议会联盟( UAP) 世界报刊协会( WAN) 世界工程师组织联合会( WFEO) 世界卫生组织( WH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OMPI) 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 WPFC) 世界贸易组织( 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