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 福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 独 立董事 关 于 核 销 应 收 账款 坏 账 的 独 立 意见 冠 福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根据 企 业会计 准则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指 引 及 冠福控股股份 有限公 司章程 冠福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制 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 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 事项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特此说明。(此页无正文,为 冠 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 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二一年十 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