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判断标准 摘 要:方正诉宝洁案以方正公司的败 默示许可的演进与趋势 默示许可抑或法定许可 合同视角下的专利默示许可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规则浅析 论著作权默示许可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中的信赖保护价值 完善行政许可默示制度 公信力的客观评估标准 关于网络版权的侵权判断 论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浅论作为型默示 浅议默示预期违约 浅析合同默示条款 试题难度的客观标准探索 论音乐美的客观标准 简论价值判断的客观性 审计质量判断标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重 客观式验光仪球镜度示值误差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默示条款在业主索赔管理中的应用 试论卡
2、多佐与美国默示允诺合同的产生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论文网 艺术论文发表 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判断标准 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判断标准 杂志之家论文发表、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朱华)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我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方正诉宝洁案以方正公司的败诉而结尾,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飘柔”倩体字是基于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而其依据是宝洁公司产生了对方正公司的合理信赖,这足以说明合理信赖是版权默示许可的重要判断标准。本文通过方正诉宝洁案,对判断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标准合理信赖
3、进行具体分析,从版权交易安全,交易公平等角度研究合理信赖在版权交易中的重要性及其限制。 关键词:默示许可;合理信赖;客观判断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8-0028-02 2011年7月5日,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飘柔”倩体字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终结,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即将方正公司所有的诉求驳回。 在审判过程之中,方正公司诉称,涉案“飘柔”二字乃是设计师齐力设计的具有著
4、作权的倩体字,后方正公司取得此设计稿的所有权,并经过长时间的研发,最终开发出了具有著作权的倩体字库。而宝洁公司却在没有通过倩体字库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公司多款产品之中使用了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宝洁公司的此种行为是侵犯了方正公司倩体字库内单字的著作权。而宝洁公司则辩称,方正字库中的单字是不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的定义的,所以倩体字库之中的“飘柔”二字并不受到版权法保护,宝洁公司对其使用并没有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采纳了宝洁公司的辩词,认为字库中单字不享有著作权,故判定宝洁公司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1。方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社会各界本以为二审法院会就单字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进一步
5、做出明确,却未料到二审法院“剑走偏锋”,认定宝洁公司对方正公司的倩体字的使用是基于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2。此判决一经公布,许多人都难以理解法院的审判结果,认为默示许可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与此同时,由于本案的判决使得默示许可在版权中的适用判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讨论。 一、合理信赖是版权默示许可的判断标准 我国法律对版权默示许可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而版权默示许可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环境下其也有许多外延。综合现有文献记载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有学者认为该条例第九条是基于扶助贫困的默示许可)3等法律条文,版权默示许可是指版权人未明确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但版权人的行为让被控侵权人产生已被授权的合理
6、信赖的一种版权授权形态。美国学者认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则版权默示许可是正当合理的:1.版权所有人将其有版权的复制件转移占有;2.根据当时情形产生某种合理期待,认为该作品将适用于某一特定目的;3.版权所有人获得与该转让相关的价值或对价;4.对受让人而言,除非被允许进行其所合理期待的使用,否则该转让将没有实质价值或价值微乎其微4。 受让人对某一版权作品的使用是否得到了版权人的默示许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判断受让人是否产生了对版权人行为的合理信赖。在方正诉宝洁一案中,法院认为宝洁公司对于方正公司合理信赖是来自于NICE公司已合法购买方正倩体字库。方正公司将自己版权的复制件占有权转移给了NICE
7、公司,而NICE公司之所以购买倩体字库就是为了对其包括宝洁公司在内的客户进行商标等的设计,这是NICE公司对方正公司的合理信赖,也是宝洁公司对方正公司的合理信赖。根据二审判决的理由,合理信赖是版权默示许可的判断标准,并且其主要从版权人以外的因素寻找原因,合理信赖是判断默示许可的客观因素。 根据合理信赖来判断版权默示许可具有广泛的适用,在有合同限制以及没有合同限制的情况之下均可适用。在I.A.E.,Inc. v. Shaver一案中5,建筑师在机场的委托下为机场建设设计某一阶段的设计图,在设计图完成之后,设计师和机场都希望设计图纸被复制下来,并且用在机场建设的工程之中。虽然这一过程之中没有论及版
8、权问题,但建筑师和机场的这一系列做法产生了默示许可,机场因合同中所规定的报酬,故对建筑师产生了合理信赖。而在2004年发生的Field v. Google案是一起网络搜索引擎因系统缓存“复制”了其他网站版权作品而产生版权纠纷案例6。这一案例极大的发展了默示许可原则,使得默示许可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合同层面,在没有合同限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默示许可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在知晓如何避免谷歌对其侵权的情况下,还是不采取任何行动,以不作为的态度来处理。由此可以判断原告Field的行为是默示许可,而谷歌存在合理信赖。版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人们难免会对其产生应有的合理信赖,这种合理信赖对于社会的发展
9、有极大的帮助。在网络影响之下,信息爆炸性的增长对版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基于合理信赖去推定版权的许可能够起到节约时间和成本,更有利于信息和文化的传播。从中足以窥见,合理信赖判断默示许可的重要意义。 二、合理信赖判断版权默示许可的价值 (一)合理信赖对版权交易安全的价值 版权交易安全问题的产生与版权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是息息相关的,首先,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无形性,这一特性使得其不可能像有形的动产一般可以进行现实的交付,因而著作权的授权产生了不稳定性;其次,版权实行自动取得原则,故使得其不可能像商标和专利一般在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由此来公示版权的使用状态以及其变动的状态,因而著作权的授权产生
10、了不确定性7。故版权交易过程之中的不稳定性及不确定性使得交易安全值得版权人以及被受让人注意,在交易安全较低的情况下,版权人和受让人都趋向于暂停进行交易。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将信息传播的速度降低,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相悖的。而提高交易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实行信赖保护原则,又因版权进行不了交付和自动取得,使得受让人的合理信赖成为提高版权交易安全为数不多的方法之一。只有当受让人在交易的过程之中合理信赖交易的结果是可以为其带来预期的利益的,那么受让人才会付出一定的报酬,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这种信赖的建立可以是与版权人之间签订某项合约,也可以是双方之间的某种合意,甚至可以是在交易过程之中,双方之间通过语言、行
11、为以及默示等传递的信息。 (二)合理信赖对版权交易公平的价值 任何交易的当事人都希望可以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对于版权的交易亦是如此。当版权人和受让人在交易当中的地位是平等时,能够促进交易更流畅的进行。但是在现实当中,拥有权力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受让人因为急需版权或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将会导致自己居于下风。如方正诉宝洁一案之中,宝洁公司是有理由相信NICE公司所设计的“飘柔”二字是合法的,并且可以使用在其公司的宣传之中。可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其并非必须知晓“飘柔”倩体字是来自于方正公司的字库,在此种情况之下如果断定宝洁公司侵犯方正公司字库是不合理的,也是有失公平性的。此时,将宝洁
12、公司使用“飘柔”进行商业宣传活动定性为对方正公司的合理信赖是比较合适的。将受让人的合理信赖作为判断默示许可的标准是维护交易双方公平的重要手段,忽略受让人的合理信赖,必将会导致交易有利条件归版权人所有,这将使处于劣势地位的受让人遭受巨大的损失。 三、合理信赖判断默示许可的限制 (一)合理信赖需兼顾利益平衡原则 在方正诉宝洁一案二审判决公布后,有人担心中国的字体产业在免费的午餐和猖獗的盗版双重夹击下,最终会走向萎靡甚至消失,以后我们只能去购买别国设计的字体进行使用8。这种担心并不是无中生有的,二审法院的判决主张不能对权利人的保护绝对化,将合理信赖作为判定默示许可的标准,最终判定方正公司属于默示许可
13、。但这样的判决理由完全没有顾及计算机字体产业的利益和发展,计算机字体产业很有可能因为受让人的合理信赖而面临版权不受保护的尴尬局面,这与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背道而驰。所以适用合理信赖判定默示许可,需要进行相关限制,应当充分考虑到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二)合理对价是合理信赖的前提 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合理的对价是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信赖来判断默示许可成立的前提。当默示许可的其他条件都满足,但受让人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时就很难认定受让人的合理信赖。默示许可仅仅只是改变了许可的方式,和明示许可一样,版权人同样有权利要求受让人支付其版权所对应的报酬,也正是这种要求支付报酬的行为让受让人产生了合理信赖,
14、版权人的默示许可才能成立。因此,如果版权交易之中没有合理的对价,那么合理信赖也就不复存在,版权人的默示许可也不能成立。方正诉宝洁案中,方正仅仅只收到了168元的字库软件载体购买费,这种价格无法和宝洁公司因“飘柔”二字所产生的商业价值所匹配,从这个角度来看,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具有合理信赖确有偏颇。 四、小 结 版权处于网络环境之下已经不完全适用传统版权法的制约,而默示许可的出现将解决这一矛盾,将传统版权法无法处理的问题恰当的解决。默示许可成立的客观判定标准合理信赖在判断是否能运用默示许可解决版权问题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并且其可使版权交易时间缩短,交易成本降低。但是也应当注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15、合理信赖也有很大的限制因素。 参考文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中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 梅术文.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I.A.E.,Inc. v. Shaver,74F.3d 768,776(7th Cir.1996). See I.A.E., Inc. v. Shaver, 74 F. 3d 768,776 (7th Cir. 1996). See Field v. Google Inc., 412 F Supp. 2d 1106 (D. Nev. 2006). 李宗辉.论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交易安全保护与默示许可兼评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案二审判决J.电子知识产权,2012(10). 王栋.基于网络搜索服务的默示许可制度研究J.民办教育研究,2010(2).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