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 河 智能 装 备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 立 董事 关 于相 关 事项 发 表的 独 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一、关 于变更 2022 年度 会计 事务所 的事 前认可 情况 和独立 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对 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
2、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此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公司已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经对 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 审查,认为该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此议案内容,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此页无正文,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独立董事:苏子孟 吴能全 石水平 毕亚林 二二二年十 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