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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cision Submission English PrintDecision ID DE-0700106Case ID CN-0700122Disputed Domain NCase AdministratorxiechangqingSubmitted ByGuangliang TangParticipated Panelist Date of Decision 02-03-2007The Parties InformationClaimant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RespondenteveazhaoProcedural History本案的投诉人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是中国深圳的

2、自然人 eveazhao。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 XIN NET TECHNOLOGY CORPERATION(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中心北京秘书处”)于 2006年 12月 11日收到投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 2007年 1月 5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已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XIN NET TECHNOLOGY CORPERATION(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 ”的注册信息。 2

3、007年 1月 8日,注册商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由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持有人。 2007年 1月 23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传递封面。并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当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 2006年 6月 23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 /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与此同时,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 ICANN和注册服务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至 2007年 2月 1

4、3日,即中心北京秘书处规定的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 2007年 2月 13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根据投诉人的选择,通过电子邮件向候选专家发送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7年 2月 1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候选专家的回复,候选专家高卢麟先生、张平女士及唐广良先生均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中心北京秘书处遂向专家及双方当事人发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高卢麟先生、张平女士为本案专家,唐广良先生为本案首席专家,成立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

5、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 14日内即 2007年 3月 2日(含 3月 2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Factual Background For Claimant投诉人:本案的投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是: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在本案中,投诉人授权之代表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霍爱民、梁欣竹。第 1 頁 , 共 4 頁26/9/2009https:/www.adndrc.org/icann2/iPubdecision2.nsf/f047c3e4e8d7221c48256ab000287ab0/141.For Respondent被投诉人:本案被

6、投诉人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的自然人 eveazhao(赵雪峰)。其地址是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坂田百草园 5-605。 本案争议域名是: 。Parties ContentionsClaimant( 1)投诉人成立于 1987年,从事通信网络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专门为电信运营商提供光网络、固定网、移动网和增值业务领域的网络解决方案,是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并已成功进入全球电信市场,为全球超过 10亿用户提供服务。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壮大,目前,投诉人已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三十多个分支机构,并在美国、印度、瑞典、俄罗斯以及中国的北京、上海等地设立了研究所,产品进入德国、西班牙、法

7、国、英国、日本、巴西、埃及、新加坡、韩国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2003年,投诉人的销售额为 317亿元人民币, 2005年更是达到了 453亿元人民币。 投诉人是下列中国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第 1641618号“ HUAWEI”注册商标,第 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金属焊条;第 1048301号“ HUAWEI”注册商标,第 9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通讯导航设备;第 981955号“ HUAWEI”注册商标,第 9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程控交换机,有线通讯设备;第 1665763号“ HUAWEI”注册商标,第 7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造纸机,食品加工机;第 1683693号“

8、 HUAWEI”注册商标,第 35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广告,饭店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公共关系,会计,市场研究,商业管理咨询,拍卖,商业场所搬迁,文字处理;第 1643733号“ HUAWEI”注册商标,第 37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建筑,室内装潢,洗涤,车辆维修,钟表修理,家具制造等;第 1659889号“ HUAWEI”注册商标,第 41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培训,收费图书馆,娱乐,录音制品出租,俱乐部服务,夜总会等;第 1647946号“ HUAWEI”注册商标,第 42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饭店,理发店,法律服务,印刷,录像带录制,园艺,地质勘探,化学研究,物理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 此外,投

9、诉人还在第 6、 7、 9、 16、 35、 37、 38、 41、 42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多个“ HUAWEI”和“华为”商标。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HUAWEI”、“华为”和“图形”已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 Huawei People”则是投诉人创办的报刊的名称。 另外,同时,“ HUAWEI”商标在世界许多国家、地区和组织都获得了注册,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阿联酋、黎巴嫩、南非、澳大利亚、秘鲁、柬埔寨、老挝、伊拉克、智利、印度尼西亚、香港特别行政区、土耳其、泰国、哥伦比亚、阿根廷、乌拉圭、哥斯达黎加、科威特、厄瓜多尔、沙特阿拉

10、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此外,投诉人的国际注册商标“ HUAWEI”也于 1997年获得注册,并延伸保护至俄罗斯、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越南、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同时,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以 HUAWEI为识别部分的域名,包括 , , 等等。目前这些域名均在实际使用中,广泛宣传投诉人产品及服务。 为了促进公司内部信息交流和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投诉人在 1993年创办并以中、英文发行了公司内部报纸华为人和 Huawei People,均在报头位置标注了“ Huawei People”字样。后来,英文版的 Huawei People报纸改以杂志形

11、式发行,并增加了俄文版和法文版。华为人和 Huawei People每期印数十万份左右,发行对象为投诉人的客户、投诉人员工及家属。此外,在投诉人的网站上也可以查阅到华为人和 Huawei People期刊的内容。 ( 2)争议域名 中,“ .com”为域名的后缀部分,而 “ people”的含义为“人”,系通用词语,因此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为“ huawei”。该词与投诉人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相同,亦与投诉人发行的 Huawei People内部报纸的名称相同。投诉人认为,这种雷同足以导致公众的混淆,从而侵害投诉人的在先权利及消费者利益。众多在先的 UDRP裁决表明,在投诉人享有商标权利

12、的标识上加上通用词语所注册的域名,依然构成混淆。在本案中,由于投诉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具有突出的识别地位,而被投诉人所附加的“ people”不但不能起到区别作用,而且实际上加重了混淆程度,很容易被公众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具有特殊关系,是投诉人针对特定受众或者为了特定事务开办的网站。因此可以明确得出结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标识混淆性相似。 ( 3)本案被投诉人对于“ huawei”和“ huaweipeople”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或其他权利,投诉人也没有给予被投诉人任何关于使用投诉人商标标识的授权或者许可,且争议域名注册日期迟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日期,故被投诉

13、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 4)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本案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曾于 2005年 6月向争议域名的负责人 /注册人赵雪峰( eveazhao)发出法律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 huawei”或“华为”的域名。赵雪峰通过电子邮件回函向投诉人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要求投诉人认可与争议域名网站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要给予争议域名网站在信息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支持。投诉人认为其要求无法接受,故坚持要求其先更换域名。但后来赵雪峰又改称第 2 頁 , 共 4 頁26/9/2009https:/www.adndrc.org/icann2/iPubdecision2.nsf/f047c3

14、e4e8d7221c48256ab000287ab0/141.此事与其无关,并不再做任何回应。 打开投诉人的 网站可以看到,在首页面左边的“ Resources”栏目中,“ Huawei People”被作为单独的条目,介绍投诉人的 Huawei People刊物;在该网站对投诉人公司做简要介绍时(“ About Huawei”条目),也专门提到了 Huawei People刊物。而争议域名的负责人 /注册人赵雪峰曾于 2001年 7月至 2005年 4月期间就职于投诉人的技术支援部门。作为投诉人的员工,其清楚地知道“ HUAWEI”是投诉人的商标以及“ HUAWEI”在投诉人客户、员工和市场

15、上的知名度;也应该非常清楚“ Huawei People”是投诉人创办的期刊名称。尽管如此,赵雪峰仍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进行商业活动,并在网站上宣称“华为人生活网,是目前华为公司员工业余生活服务唯一战略合作伙伴”。在 Google搜索引擎中对争议域名“ ”及“ huaweipeople”进行搜索后,可以查找到争议域名下的“白领生活网(原华为人生活网)( )”,虽然点击相应的链接后,争议域名下的网站已无法打开,但这已经足以说明赵雪峰此举是有意误导他人进入自己的网站,以增加点击率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上述主张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 基于以上事实及主张,投诉人认为其投诉符合 ICANN统一域名争议

16、解决政策第 4条( a)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因而请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Respondent被投诉人未答辩。FindingsIdentical / Confusingly Similar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 ”中的“ .com”系域名的后缀部分,而“ people”的含义为“人”,系通用词语,因此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为“ huawei”。该词与投诉人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相同,亦与投诉人发行的 Huawei People内部报纸的名称相同。投诉人认为,这种雷同足以导致公众的混淆,从而侵害投诉人的在先权利及消费者利益。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 huaweip

17、eople”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 huawei”和“ people”。其中“ people”意为“人”,“ huawei”则是发挥区别作用的关键部分。除字母的大、小写之分外,争议域名中的“ huawei”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志“ HUAWEI”完全相同。另外,虽然作为争议域名主体部分的前后两部分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分界,也没有通过连字符相互连接,但作为英文组合,其由两个具有独立含义的字符组合而成的属性还是较为明显的。另外,在一个已经有相当驰名的商标后面加注“ people”、“ man”以及其他名词如“ product”、“ web”等,更容易让社会公众对其与受保护商标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

18、与此同时,投诉人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 Huawei People是其创办的内部报刊的名称,而且已经发行超过 13年,并在其网站上设有专门的条目加以介绍,说明 huawei people两个字符组合使用也已经具备相当的影响;而被投诉的域名的主体部分又与该组合基本相同。 据此,专家组认定,投诉符合政策第 4条 a规定的第一个条件。Righ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投诉人称,本案被投诉人对于“ huawei”和“ huaweipeople”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或其他权利;投诉人也没有给予被投诉人任何关于使用投诉人商标标识的授权或者许可,且争议域名注册日期迟于投诉

19、人商标的注册日期,故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未答辩。 专家组决定采纳投诉人的意见,认定投诉符合政策第 4条 a规定的第二个条件。Bad Faith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主要理由和依据包括:第一,被投诉人曾于 2001年 7月至2005年 4月间就职于投诉人公司,清楚地了解投诉人的商标及内部报刊名称;第二,在争议域名标识的网站上,被投诉人宣称“华为人生活网,是目前华为公司员工业余生活服务唯一战略合作伙伴”;第三,投诉人曾于2005年 6月向争议域名的负责人 /注册人赵雪峰( eveazhao)发出法律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 huawei”或“

20、华为”的域名。赵雪峰通过电子邮件回函向投诉人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要求投诉人认可与争议域名网站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要给予争议域名网站在信息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支持。 根据政策第 4条( b)款之规定,针对第 4条( a)款之 (iii)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i) 该情形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其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该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第 3 頁 , 共 4 頁

21、26/9/2009https:/www.adndrc.org/icann2/iPubdecision2.nsf/f047c3e4e8d7221c48256ab000287ab0/141.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 (iv) 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被投诉人通过制造其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者。 专家组认为,在未获得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原创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互联网域名的主体

22、部分,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本身即表明域名注册人具有追求不正当利益的嫌疑,构成了域名注册的恶意。域名注册后,在其所标识的网站上发布虚假且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足以误导社会公众,使公众成员在争议域名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关系上发生混淆,已经构成政策第 4条 b之( iv)规定的域名使用的恶意。 被投诉人未答辩。 综上,专家组认定,本案投诉满足了政策第 4条 a规定的三个条件。SDomain Name TransferDecision鉴于专家组已经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 4条 a规定的三个条件,其投诉应当获得支持。 专家裁决: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Back Print第 4 頁 , 共 4 頁26/9/2009https:/www.adndrc.org/icann2/iPubdecision2.nsf/f047c3e4e8d7221c48256ab000287ab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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