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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45-2010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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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C JJ 145-2010 备案号 J 1085 - 2010 燃气冷 热电 三 联供 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fired combined 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 engineering 2010-08-18 发布 2011 -0 3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燃气冷 热电 三 联供 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fired combined cooling, heating

2、and power engineering CJJ 145 -2010 批 准 部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3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1 0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燃 气 冷 热 电三 联 供 工程技术规程 T 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 as-fired combined c o o lin g , heating and power engineering Q J 145 - 2010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 行 ( 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

3、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 兴 顺 印刷 厂 印刷 关 开本: 850X1168毫 米 1 / 3 2印张: 2 M 字数: 72千字 2 0 1 0年 1 2月第一版 2 0 1 0年 1 2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 13.0 0元 统一书号 : 1 5 1 1 2 17 95 0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 100037) 本社网址: h ttp: /w w w . cabp. com . cn 网上书店 : h ttp : / / w w w . china-building. com . c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757号 关于

4、发布行业标准 燃气 冷 热电 三 联供 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 批 准 燃 气 冷 热 电 三联 供 工程技术规程 为行 业 标 准 ,编 号 为 CJJ 145 - 2010,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其 中,第 4.3.9、4.3.10、4.3.11、4.5.1、5.1.8、5. 1. 10 条为 强 制性条 文, 必须 严格 执行。 本规程 由 我 部 标 准 定 额 研究 所组织中 国 建 筑 工 业出 版社 出 版 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 8 月 1 8 日根据 原 建设 部 关 于 印 发 二 四 年 度工程建设城建、建 工行 业 标

5、准 制 订 、修 订 计 划 的通知 ( 建 标 2004 66 号) 的 要求,规程 编 制组经 广 泛 调查 研究 , 认 真 总结实 践 经 验 ,参考有 关 国 际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标 准 ,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基 础 上,制定 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 :1. 总 则 ;2. 术 语 ;3. 系统 配 置 ; 4. 能 源 站; 5. 燃 气 系统及设备; 6. 供 配 电 系统及设备; 7. 余 热 利 用系统及设备; 8. 监 控系统; 9. 施工与 验 收; 10.运行管理。 本规程中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条文为 强 制性条文, 必须 严格 执

6、行。 本规程 由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负责 管理和对 强 制性条文的解 释 ,由 城市建设 研究 院 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 。执行过程中 如 有 意 见 或 建 议 ,请寄 送 城市建设 研究 院 ( 地 址 :北 京 市 朝阳 区 惠 新 里 3 号 ; 邮 编 :100029) 。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 :城市建设 研究 院 北 京 市 煤 气 热 力 工程设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本 规 程 参 加 单 位 :中 国 华 电 工程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煤 气 公 司 深圳 市 燃 气 工程设计有 限 公 司 武汉 市 燃 气 热 力集 团 有 限 公

7、 司 江苏 双 良空 调 设备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川 崎 重工 咨 询( 上 海 )有 限 公 司 本规程主要起 草 人 员 : 段 洁 仪 杨健 冯继蓓 杨杰 刘 素 亭孙 明 烨 梁 永 建高 峻 黄 湘宿 建 峰 张 长 江陈 秋雄陈 延 林 钱琦 徐 伟 亮 汪 军 民 本规程主要 审查人 员 :王 振 铭 廖 荣 平 陈 敏 李 宇红 韩 晓 平 施 明 融 苗 长 青 李 先 瑞 杨世江 李 春 林 潘军 松目 次 m ii 雜 . 2 系 统 配 置 . 4 3 . 1 系 统组 成 及 运 行 方 式 .4 3 . 2 冷 ,热 ,电 负 荷 .4 3. 3 设备 配置 .

8、 5 能 源 站 . 7 4.1 站 址 选 择 7 4 . 2 工 艺 布 置 8 4 . 3 建筑与结 构 . 9 4.4 麵 10 4 . 5 通 风 与 排烟 . 11 4 . 6 照 明 13 燃 气 系统及设备 . 14 5 . 1 燃气 供 应系 统 . 14 5 . 2 燃气 设备 . 15 5 . 3 辅助 设施 . 16 供 配 电 系统及设备 . 17 6 . 1 电 力系 统 . 17 6 . 2 发 电 设备 . 18 6 . 3 辅助 设施 . 19 6 . 4 电 气 主 接线 . 20 6 . 5 继 电 保护 与计量 . 20 6 . 6 接 地 保护 . 2

9、1 6. 7 电 缆 选 择 与 敷 设 . 21 67 余 热 利 用系统及设备 . 23 7 . 1 余 热利 用 系 统 2 3 7 . 2 余 热利 用设备 2 3 7 . 3 辅 助 设 施 . 2 4 8 监 控系统 . 25 8 . 1 监 测 2 5 8 . 2 控 制 2 6 8 . 3 保护 与 报 警 . 2 6 9 施工与 验 收 . 2 8 9 . 1 施工准备 . 2 8 9 . 2 设备 安 装 . 2 8 9 . 3 管 道 安 装 . 2 8 9 . 4 设备调 试 及 试 运 行 . 2 9 9 . 5 竣 工验 收 . 3 0 1 0 运行管理 . 3 2

10、 1 0 . 1 运 行和 维 护 3 2 1 0 . 2 系 统 启 动 和 停 机 . 3 2 1 0 . 3 检 验与 维 修 . 3 3 本规程用 词 说明 . 3 4 引 用标 准 名 录 . 3 5 附: 条文 说明 . .37 7C 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System Configuration . 4 3 . 1 S ystem C om position and O peration M ethods . 4 3 . 2 C o o lin g , H eating and Pow er Load 4 3

11、 . 3 Equipm ent Configuration 5 4 Energy Station . 7 4 . 1 Location Selection . 7 4 . 2 Process L a y o u t 8 4 . 3 A rchitecture and C onstruction . 9 4 . 4 Fire Protection . 1 0 4 . 5 V en tilation and W a ste G as Exhaust 1 1 4 . 6 Illum ination 1 3 5 Gas System and Equipments . 14 5. 1 G as Supp

12、ly S y s t e m . 1 4 5 . 2 G as Equipm ent . 1 5 5 .3 A u x iliary Equipm ent 1 6 6 Power Supply System and Equipment . 17 6 . 1 Pow er System . 1 7 6. 2 Pow er Generating Equipm ent . 1 8 6. 3 A u x iliary Equipm ent 1 9 6 . 4 Electrical M ain Connection 2 0 6 . 5 Relay Protection and M e te r in g

13、 . 2 0 6. 6 Ground Protection . . 2 1 6. 7 C able Selection and Laying . 2 1 87 Exhaust Heat System and Equipment . .23 7. 1 Exhaust H eat S ystem . 2 3 7. 2 Exhaust H eat Equipment 2 3 7. 3 A u xiliary Equipm ent . . 2 4 8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25 8. 1 M o n ito r in g . . 2 5 8 . 2 C ont

14、rol . 2 6 8. 3 Protection and A larm . 2 6 9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 .28 9. 1 C onstruction Preparation Check . 2 8 9. 2 Equipm ent Installation 2 8 9. 3 Pipline Installation . 2 8 9. 4 Equipm ent T e st and C o m m issio n in g 2 9 9. 5 Acceptance Check o f Finish Construction . 3 0 10 Operat

15、ion and Management . .32 10. 1 O peration and M aintenance . 3 2 10. 2 Start and Stop 3 2 10. 3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 3 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 .3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35 A d d i t i o n: E x p la n a t i o n o f P r o v i s i o n s 3 7 91 . 0 . 1 为提高分布式能 源 综合

16、 利 用 效率 ,建 立安 全的 燃 气 冷 热 电 三联 供 系统 ( 以 下 简 称 “ 联 供 系统 ” ) ,规范工程的建设和管 理,制定本规程。 1 . 0 . 2 本规程 适 用于以 燃 气 为一 次 能 源 ,发电 机总容量 小 于 或 等 于 1 5 M W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的 供 应 冷 、热 、电 能的分布式 能 源 系统的设计、施工、 验 收和运行管理。 1 . 0 . 3 联 供 系统宜采用 并 网的运行方式。 1 . 0 . 4 联 供 系统应 遵循 电 能 自 发 自 用、 余 热 利 用最 大化 的 原则 , 系统的设备 配 置 及运行 模 式应经技

17、术经 济 比较后 确 定。 1. 0. 5 联 供 系统的 年 平均能 源 综合 利 用 率 应 大 于 70%。 1. 0 . 6 联 供 系统的 设计、 施工、 验 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 程的规定外, 尚 应符合 国家现 行有关标 准 的规定。2.0.1 燃 气 冷 热 电 三联 供 系统 gas-fired combined 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 system 布 置 在用户 附 近,以 燃 气 为一 次 能 源 用于 发电 , 并利 用 发电 余 热 制 冷 、供 热 ,同 时 向 用户 输出电 能、 热 ( 冷 )的分布式能 源 供 应系统。 2.

18、 0. 2 孤 网运行 operating in isolated mode 燃 气 冷 热 电 三联 供 系统, 发电 机 独立 运行的方式。 2. 0. 3 并 网运行 operating in grid parallel mode 燃 气 冷 热 电 三联 供 系统, 发电 机与 公 共电 网 并列 运行,不 向 公 共电 网 输 送 电 能的方式。 2. 0. 4 上网运行 operating in grid connected mode 燃 气 冷 热 电 三联 供 系统, 发电 机与 公 共电 网 并列 运行,可 向 公 共电 网 输 送 电 能的方式。 2. 0. 5 能 源 站

19、 energy station 设 置 冷 热 电 联 供 系统设备及相关 附 属 设施的 区域或场 所。 2.0.6 发电 机组 generator set 由原 动机、 发电 机、 启 动 装置 、控制 装置 等组成的 发电 设备。 2. 0. 7 余 热 exhaust heat 原 动机 冷 却 水 热 能及 原 动机 排 烟 热 能。 2. 0. 8 余 热 锅炉 exhaust heat boiler 利 用 原 动机的 排 烟 及 冷 却 水 热 能, 产生 蒸汽 或 热 水 的设备。 2. 0. 9 补 燃 型余 热 锅炉 supplementary-fired exhaust

20、 heat boiler 除 利 用 余 热 外,还 带 有 燃 烧 器 ,可通过直接 燃 烧 燃 气产生 蒸 汽 或 热 水 的 余 热 锅炉 。2. 0.1 0 余 热 吸 收式 冷 ( 温 )水 机组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chillers (heater) 直接 利 用 原 动机 冷 却 水 和 排 烟 进行制 冷 、热 的机组。可分为 烟 气型 及 烟 气 热 水型 冷 ( 温 )水 机组。 2. 0.1 1 补 燃 型余 热 吸 收 式 冷 ( 温 )水 机组 supplementary- fired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chi

21、llers (heater) 除 利 用 余 热 外,还 带 有 燃 烧 器 ,可通过直接 燃 烧 燃 气 制 冷 、 热 的 余 热 吸 收式 冷 ( 温 )水 机组。 2. 0. 12 主机间 combustion equipment room 能 源 站中布 置 燃 气 燃 烧 设备的 房 间。3 系 统 配置 3. 1 系统组成及 运 行方 式 3 . 1 . 1 联 供 系统应 由 动 力 系统、 供 配 电 系统、 余 热 利 用系统、 燃 气供 应系统、 监 控系统组成。 3 . 1 . 2 当 热 负 荷 主要为空 调 制 冷 、供 热 负 荷 时,联 供 系统 余 热 利 用

22、设备宜采用 吸 收式 冷 ( 温 )水 机组;当 热 负 荷 主要为 蒸汽 或 热 水负 荷 时,联 供 系统 余 热 利 用设备宜采用 余 热 锅炉 。 3 . 1 . 3 当 没 有 公 共电 网 或 公 共电 网接 入 困难 ,且 联 供 系统所 带 电负 荷 比较稳定时, 发电 机可采用 孤 网运行方式, 否 则 应采用 并 网运行方式。 3 . 1 . 4 孤 网运行的联 供 系统, 发电 机组应 自 动 跟踪 用户的用 电 负 荷 。 3 . 1 . 5 并 网运行的联 供 系统, 发电 机组应与 公 共电 网 自 动 同步 。 3 . 1 . 6 上网运行的联 供 系统, 其电气

23、 系统的设计、施工、 验 收 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 电力 行 业 的相关标 准 。 3 . 1 . 7 发电 机应在联 供 系统 供 应 冷 、热 负 荷 时运行, 供 冷 、供 热 系统应优 先利 用 发电余 热 制 冷 、供 热 。 3 . 1 . 8 联 供 系统的组成形式、设备容量、工 艺 流程及运行方式, 应根据 燃 气供 应条件和 冷 、热 、电 、气 的价 格 ,经技术经 济 比较 确 定。 3 . 2 冷 、热、 电负荷 3 . 2 . 1 对 既 有建 筑 进行联 供 系统设计时,应 调查 实际 冷 、热 、 电负 荷 数据, 并 应根据实测运行数据 绘 制不

24、同 季 节 典型 日 逐 时 负 荷 曲 线和 年负 荷 曲 线。 3. 2. 2 对 新 建建 筑或 不能获得实测运行数据的 既 有建 筑 进行联供 系 统设计 时 ,应 根据本建筑设计负 荷 资料 ,参考 相 似 建筑实 测 负 荷 数据进行 估 算 ,并 应 绘 制 不 同 季 节 典 型 日 逐 时 负 荷 曲 线 和年 负 荷 曲 线 。 3. 2 . 3 绘 制 不 同 季 节 典 型 日 逐 时 负 荷 曲 线时 ,应 根据各 项 负 荷 的 种 类、 性 质 以 及 蓄 热 ( 冷 )容量分 别 逐 时 叠 加 。 3. 2 . 4 进行 联供 系 统技术经 济 分 析 时 ,

25、应 根据 逐 时 负 荷 曲 线 计 算 联供 系 统 全 年 供 冷 量、 供热 量、 供电 量。 3 . 3设备配置 3. 3.1 联供 系 统发 电 机 组 应 针 对不 同 运 行 方 式 确 定设备容量, 并 应符合 下列 规定: 1 当 采 用并网 运 行 方 式时 ,发 电 机 组容量 应 根据基本 电 负 荷 曲 线 确 定,单 台 发 电 机 组容量 应 满 足 低 负 荷 运 行要求; 2 当 采 用 孤 网 运 行 方 式时 ,发 电 机 组容量 应 满 足 所 带电 负 荷 的 峰 值 需 求。 3 . 3 . 2 当 用 户 的 供电 可 靠 性 要求 高时 ,发 电

26、 机 组 不宜 少 于 2 台 。 3 . 3 . 3 余 热利 用设备 应 根据发 电 机余 热 参数 确 定。 温 度高 于 120C的 烟 气 热 量和 温 度高 于 85C的 冷 却 水热 量 应 利 用, 温 度高 于 65C的 冷 却 水热 量 宜 利 用。 3 . 3 . 4 确 宰 联供 系 统设备容量 时 ,应 计 算 年 平 均 能 源综 合 利 用 率 ,且 应 # 合 本规程第 1. 0. 5 条 的规定。 3. 3. 5 联供 系 统的年 平 均 能 源综 合 利 用 率 应按 下式 计 算 : v = 3. 6WRt : n +Q2 X 100% (3. 3. 5)

27、 X W L 式 中: V 年 平 均 能 源综 合 利 用 率 ( ) ; W 年 净输 出 电 量 ( kWh); Qi 年有 效余 热供热 总量( MJ); Q2 年有 效余 热供 冷 总量( MJ); B 年 燃气 总 耗 量( m3); Ql 燃气 低 位发 热 量( MJ/m3)。3. 3. 6 能 源站 的 供 冷 热 设备总容量 应 根据用 户 设计 冷 热 负 荷 确 定。 当 发 电 余 热 不能 满 足 设计 冷 热 负 荷 时 ,应 设 置 补 充 冷 热 能 供 应 设备。 补 充 冷 热 能 供 应 设备可 采 用 吸 收 式 冷 ( 温 )水 机 组、 压 缩式

28、冷 水 机 组、 热 泵 、锅炉 等 ,且 可 采 用 蓄 冷 、蓄 热 装 置 。4 能 源站 4 . 1站 址 选 择 4 . 1 . 1 能 源 站宜靠近 供电区域 的主 配 电 室 。 4 . 1 . 2 能 源 站的 防 火 间距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建 筑 设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能 源 站主机间应为 丁 类厂 房 ,燃 气 增 压 间、 调压 间应为 甲 类厂 房 。 4 . 1 . 3 能 源 站宜 独立 设 置或 室 外布 置 ;当 确 有 困难 时可 贴 邻 民 用建 筑 布 置 , 但 应采用 防 火 墙 隔 开 , 且 不应 贴 邻 人

29、员 密集场 所。 4 . 1 . 4 当主机间受条件 限 制布 置 在 民 用建 筑 内时,应布 置 在建 筑物 的地下一 层 、首层或 屋顶 ,并 应符合下 列 规定 : 1 采用相对 密 度 ( 与空 气密 度比值 )大 于 或 等于 0.75的 燃 气 作 燃 料时,不得布 置 在地下 或 半 地下建 筑( 室 )内; 2 建 筑物 内地下 室 、半 地下 室 及 首层 的主机间应靠外 墙 布 置 ,且 不应布 置 在 人 员 密集场 所的上一 层 、下一 层或 贴 邻; 3 能 源 站布 置 在建 筑物 地下一 层或首层 时, 单台发电 机容 量不应 大 于 3MW; 4 能 源 站布

30、 置 在建 筑物 屋顶 时, 单台发电 机容量不应 大 于 2 M W , 且 应对建 筑 结 构 进行 验 算; 5 能 源 站设 置 在 屋顶 上时,主机间距 屋顶 安 全 出 口 的距离 应 大 于 6. 0 m 。 4 . 1 . 5 能 源 站 冷 ( 温 )水 机 组及常 ( 负)压 燃 气 锅炉 可设 置 在 建 筑物 地下 二层 。 4 . 1 . 6 能 源 站 变 配 电 室 的设 置 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10kV 及 以下 变电 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有关规定。 4 . 1 . 7 能 源 站布 置 在 室 外时, 燃 气 设备边 缘 与相邻建 筑 外

31、墙 面 的最 小水 平 净 距应符合 表 4. 1. 7 的规定。 7表 4.1. 7 室 外布 置 能 源站 燃气 设备 边缘 与 相邻 建筑外 墙 面 的 最 小 水 平 净距 燃气 最高压 力 ( MPa) 最 小 水 平 净距 ( m) 一 般 建筑 重 要公共建筑、一类 高层 民用建筑 0.8 4.0 8.0 1.6 7.0 14.0 2.5 11.0 21.0 4 . 1 . 8 冷 却塔 、风 冷 散热 器 和 室 外布 置 的 能 源站 等 ,应 与 周围 建筑布 局 相协 调。 4 . 2 工 艺 布 置 4 . 2 . 1 能 源站 宜 设 置 主 机 间 、辅 机 间 、

32、变 配电室 、控 制 室 、燃 气 计量 间 等 。 4 . 2 . 2 控 制 室 布 置 应符合 下列 规定 : 1 控 制 室 的门、 窗 宜采 用 隔 声 门 窗 ; 2 控 制 室室 内 环境 设计 应符合 隔 声 、室 温 、新 风 等 劳 动 保 护 要求。 4 . 2 . 3 发 电 机 组及 冷 、热供 应 设备布 置 应符合 下列 规定: 1 应 设有设备 安 装、 检 修、 运 输 的 空间 及 场 地; 2 设备与 墙之间 的 净距 不宜小 于 1. Om; 3 设备 之间 的 净距 应 满 足 操 作 和设备 维 修要求。主 机 间 内 设备的 净距 不宜小 于 1.

33、 2m。 4 . 2 . 4 汽 水 系 统 应 装设 安 全 设施。 4 . 2 . 5 外 表面 温 度高 于 50C的设备和管 道应 进行 保 温 隔热 。对 不宜保 温 ,且 人 员 可 能 接 触 的部位 应 设 护 栏 或 警 示 牌 。 4 . 2 . 6 能 源站室 外布 置时 ,应 根据 环境条件 和设备的要求 对 发 电 机 组及 辅助 设备设 置 防 雨 、防 冻 、防 腐 、防 雷 等 设施。 4 . 2 . 7 能 源站 设备及 室 外设施 等应选 用 低 噪声 产品 ,能 源站 噪 声 值 应符合 现行国 家 标准 声 环境 质量标准 GB 3096和 工业 8企

34、业 厂 界 环境 噪声排 放 标 准 G B 12348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采 取 隔声 、隔 振 措 施。 4 . 3 建筑与结构 4. 3 . 1 能 源 站采用 独立 建 筑 时,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得 低 于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建 筑 设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16中规定的 二级 。 4 . 3 . 2 设 置 于建 筑物 内的能 源 站与 其 他 部 位 之 间应采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 00h 的不 燃 烧 体 隔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 50h 的不 燃 烧 体 楼板隔 开 。在 隔 墙 和 楼板 上不应 开 设

35、洞 口 ,当 必须 在 隔 墙 上 开 设 门 窗 时,应采用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 4. 3 . 3 设 置 于建 筑物 内的能 源 站, 其 外 墙 上的 门 、窗 等 开 口 部 位的上方应设 置宽 度不 小 于 1. 0 m 的不 燃 烧 体 防 火 挑檐 或 高度不 小 于 1.2m 的 窗 槛 墙 。 4 . 3 . 4 当 燃 气 增 压 间、 调压 间设 置 在能 源 站内时,应采用 防 火 墙 与主机间、 变 配 电 室 隔 开 , 且 隔 墙 上不得 开 设 门 窗 及 洞 口 。 4 . 3 . 5 燃 气 增 压 间应布 置 在主机间 附 近。 4 . 3 . 6

36、 主机间和 燃 气 增 压 间、 调压 间、计量间应设 置 泄 压 设施。 泄 压 口 应 避开人 员 密集场 所和 安 全 出 口 。 4 . 3 . 7 主机间的 泄 压 面 积 不应 小 于主机间 占 地面 积 的 10%。 4 . 3 . 8 燃 气 增 压 间、 调压 间、计量间的 泄 压 面 积 宜按下式计算, 但 当 厂 房 的长 径 比 大 于 3 时,宜将 该 厂 房 划 分为长 径 比 小 于 或 等 于 3 的 多 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 公 共 截 面不得作为 泄 压 面 积: A = 1. IV音 (4. 3. 8) 式中 :A 泄 压 面 积 ( m 2); V 厂

37、 房 的容 积( m 3) 。 4. 3 . 9 独立 设置的 能源 站, 主机 间必 须 设置 1 个 直通 室 外的 出 入口;当主机 间的面 积 大 于或 等 于 200m2时, 其出入口 不应 少于 2 个 ,且 应分 别 设 在主机 间 两侧 。 4 . 3 . 1 0设置 于 建筑 物 内的 能源 站, 主机 间 出入口 不应 少于 2 个 ,且 直通 室 外 或 通向 安全出口 的 出入口 不应 少于 1 个 。4.3.11燃 气 增 压间、 调 压间、计量间直通 室 外 或 通向 安全出口 的 出入口 不应 少于 1 个 。变 配 电室出入口 不应 少于 2 个 ,且 直通 室

38、 外 或 通向 安全出口 的 出入口 不应 少于 1 个 。 4.3 . 1 2 主机间和 燃 气 增 压 间、 调压 间、计量间的地面应采用 撞 击 时不 会 发生 火 花 的 材 料。 4.3. 1 3 能 源 站应根据工 艺 系统情况, 设 置检 修 用起重设备。 4.3. 1 4 能 源 站应 预留 能通过最 大 设备 搬 运件的 安装 洞 ,安装 洞 可与 门 窗 洞 或非 承 重 墙 结合。 4.3.1 5 能 源 站的平 台 、走 道 、吊 装 孔 等有 坠 落 危 险 处应设 栏 杆 或 盖 板 。需 登 高 检查 和维 修 设备处应设 置 钢 平 台或 扶 梯 ,且 上下 扶

39、 梯 不宜采用直 爬 梯 。 4 .3.16 能 源 站内的 疏散 楼 梯 、走 道 、门 的设 置 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建 筑 设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3.1 7 能 源 站的 防 雷 措 施应按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建 筑物 防 雷 设计 规范 G B 50057第 二 类 防 雷 建 筑物 执行。 4.3. 1 8 能 源 站的 防 雷 接地、 防 静 电 接地、 电气 设备 ( 不 含 发电 机组 )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 息 系统的接地等,宜设 置 公 用 接地 装置 ,其 接地 电 阻 不应 大 于 in 。 4 . 4 消 防 4.

40、4 . 1 能 源 站应设 置 消 火 栓 ,并 配 置固 定式 灭 火 器 。 4 . 4 . 2 消 火 栓 的设 置 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建 筑 设计 防 火 规范 G 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4 . 3 固 定式 灭 火 器 的 配 置 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计规范 G B 50140对中 危 险 级场 所的规定。 4. 4 . 4 能 源 站应设 置 火 灾 自 动报 警 装置 。火 灾 检 测和 自 动报 警 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火 灾 自 动报 警 系统设计规范 G B 50116 的有关规定。 4 . 4 .

41、5 火 灾 自 动报 警 装置 的主控制 器 应设 置 在有 人 值 守 处。主 控制 器 应能 显 示 、储 存、 打 印 出 相关报 警 及动作信 号 ,同 时 发出 10声光 报 警 信 号 , 并 应具有 远 程 自 动控制和 就 地 手 动 操 作 灭 火 系统 的 功 能。 4 . 4 . 6 能 源 站内有 燃 气 设备和管 路附 件的 场 所,应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自 动报 警 、控制 装置 ,除应符合 国家现 行标 准 有关规定 外,还应符合下 列 规定 : 1 当可 燃 气 体 浓 度达到 爆炸 下 限 的 25 % 时, 必须 报 警 并 联 动 启 动 事故

42、 排 风 机; 2 当可 燃 气 体 浓 度达到 爆炸 下 限 的 5 0 % 时, 必须 连 锁 关 闭 燃 气 紧 急 自 动 切 断 阀 ; 3 自 动报 警 应包括 就 地和主控制 器 处的 声光 提 示 。 4 . 4 . 7 建 筑物 内的能 源 站的主机间应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统; 发电 机组宜采用 自 动 气 体 灭 火 系统, 其 他 可采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统。 4. 4. 8 建 筑物 内的能 源 站 火 灾 自 动报 警 系统应接 人 所在建 筑物 消 防 控制 室 。 4. 4. 9 消 防 控制 室 或集 中控制 室 应有 显 示 燃 气 浓 度 检

43、 测报 警 器 工作 状 态的 装置 ,并 能 遥 控 操 作 紧 急 切 断 阀 。 4. 4.1 0 下 列 设备和系统应设 置 备用 电 源 : 1 火 灾 自 动 检 测、报 警 及联动控制系统; 2 燃 气 浓 度 检 测、报 警 及 自 动连 锁 系统。 4.4.11 主机间、 燃 气 增 压 间、 调压 间、计量间及 燃 气 管 道 穿 过 的 房 间应采用 防 爆灯 具、 防 爆 电 机及 防 爆 开 关, 并 应符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爆炸 和 火 灾危 险 环境 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GB 50058的 有关规定。 4 .4.12 能 源 站 必须 设 置 应 急 照

44、明 、疏散 指 示 标 志 和 火 灾 报 警 电 话 。 4 . 5 通 风 与排 烟 4 . 5 . 1 主机 间、 燃 气 增 压间、 调 压间、计量间应设置 独立 的 机 械 通 风 系统。 4 . 5 . 2 敷 设 燃 气 管 道 的地下 室 、设备 层 和地上 密闭 房 间应设机 11械 通 风 设施。 4 . 5 . 3 主机间的通 风 量应包括下 列部 分 : 1 燃 烧 设备所需要的 助 燃 空 气 量; 2 消 除设备 散 热 所需要的空 气 量; 3 人 体环境卫 生 所需要的 新 鲜 空 气 量。 4 . 5 . 4 主机间、 燃 气 增 压 间、 调压 间、计量间、

45、 敷 设 燃 气 管 道 房 间的通 风 量,应根据工 艺 设计要求通过计算 确 定, 且 通 风 换 气 次 数不应 小 于 表 4. 5. 4 的规定。 表 4 .5 .4 通 风 换 气 次数 位 置 燃气 压 力P (MPa) 房 间 通 风 换 气 次数( 次/h) 正 常 通 风 事故 通 风 不 工 作 时 建筑 物 内 P0.4 主 机 间 6 12 3 燃气 增 压 、调 压 、计量 间 3 12 3 敷 设 燃气 管 道 的房 间 3 6 3 0. 4P1. 6 主 机 间 12 20 3 燃气 增 压 、调 压 、计量 间 12 20 3 敷 设 燃气 管 道 的房 间

46、12 20 3 独立 设 置 P0.8 主 机 间 6 12 3 燃气 增 压 、调 压 、计量 间 3 12 3 敷 设 燃气 管 道 的房 间 3 6 3 0. 8P2. 5 主 机 间 12 20 3 燃气 增 压 、调 压 、计量 间 12 20 3 敷 设 燃气 管 道 的房 间 12 20 3 4 . 5 . 5 事故 通 风 的通 风 机,应分 别 在 室 内、外 便 于 操 作的地点 设 置开 关。 4. 5 . 6 原 动机直 排 烟 道 应 安装 消声 设施,通 风 系统宜 安装 消声 装置 。 4. 5 . 7 通 风 系统的设计及进、 排 风 口 位 置 应符合 现 行

47、 国家 标 准 采 暖 通 风 与空 气调 节设计规范 GB 50019的有关规定。 发电 机 12组进 风 口 宜布 置 在靠近 发电 机的位 置 。 4. 5 . 8 能 源 站 烟 道 、烟 囱 的设计应进行 水力 计算,应满足机组 正常工作的要求。 烟 道 和 烟 囱 应采用 钢 制 或 钢筋混凝土 构筑 。 4 . 5 . 9 发电 机组应采用 单独 烟 道 ,其 他 用 气 设备宜采用 单独 烟 道 。当 多台 设备合用一个总 烟 道 时,各设备的 排 烟 不得相 互 影 响, 且 烟 气 不得流 向 停 止 运行的设备。 4. 5.1 0 每 台 用 气 设备和 余 热 利 用设

48、备的 烟 道 上以及容易 集 聚 烟 气 的地方,均应 安装 泄爆 装置 。泄爆 装置 的 泄 压 口 应设在 安 全处。 4 . 5 . 1 1 烟 道 、烟 囱 的 低 点处应 装 设 排 水 设施。 4 . 5 . 1 2 排 烟 中的 大气 污染 物 排 放 值,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锅 炉 大气 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 B 13271的有关规定。 4.6 照 明 4 . 6 . 1 能 源 站的照 明 应设正常照 明 、备用照 明 和应 急 照 明 。照 明电压 宜为 220V。 4. 6. 2 正常照 明电 源 应 由 动 力或 照 明 网络 共 用的中性点直接接 地

49、的 变压器 接 引 。备用照 明 和应 急 照 明电 源 宜 由 蓄 电 池 组 供电 。 4 . 6 . 3 主机间、 辅 机间、 配 电 室 、控制 室 的备用照 明 时间不应 小 于 60mino 4. 6 . 4 安装 高度 低 于 2.2m 的 灯 具的 电压 宜采用 36V; 当 采 用 220V 电压 时,应采 取 防止 触 电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应 敷 设 灯 具外 壳 专 用接地线。 4 . 6 . 5 检 修 用的 移 动式 灯 具的 电压 不应 大 于 36V ,燃 气发电 机 保护 罩 内 检 修 用的 移 动式 灯 具的 电压 应采用 12V 。 135 燃气系 统及设备 5 . 1 燃 气 供 应系统 5 . 1 . 1 燃 气 成分、流量、 压力 等应满足所有用 气 设备的要求。 5 . 1 . 2 燃 气供 应系统应 由调压装置 、过 滤 器 、计量 装置 、紧 急 切 断 阀 、放 散 、检 测保护系统、 温 度 压力 测量 仪 表 等组成。需要 增 压 的 燃 气供 应系统还应设 置 缓 冲 装置 和 增 压 机, 并 应设 置 进 口 压力 过 低 保护 装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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