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新疆 中泰 化学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事前 认可 意见 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 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1、我们对 新疆 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 的行为构成重大
2、资产重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3、本次 交易 方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 交易 履行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4、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公司将剥离与氯碱化工关 联度低的贸易业务,进一步聚焦氯碱化工领域,强化并突出主业发展,深化化工领域布局,增强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二、关于重大资 产出售后形成关联担保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担保是由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形成的,实质为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继续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且形成关联担保后,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中泰集团为公司对上述标的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承担主债权担保义务的比例按交割后持股比例分担,整体风险可控。本次关联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2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贾亿民 二二一年 一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