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中泰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新疆 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 相关 信息披露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 规定。本规定 适用于 公司及 控股
2、子公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信息 披露 事务的管理。第二条 本规定 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对公司偿 债能 力 或者 投资者 权益可 能有重 大影 响的信 息以及 债务融 资工 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第三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
3、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第二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涉及信息披露 的各部门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七条 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责(一)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4、或重大遗漏。(二)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八条 监事会、监事职责(一)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各部门 职责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完整及时向分管 高级管理人员 汇报;分管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5、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分管 高级管理人员 是 负责信息披露、通知公司董事长、证券 投资 部的责任人;具体 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涉及信息披露事件的业务管理;(二)负责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以书面通知董事长和证券 投资 部;(三)持续将信息披露事件的各项法律文件和进程通告和提交信息披露对外公告管理部门。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 原则、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 人和职责 第十条 证券投资 部为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十 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
6、号,电话为0991-8751690,电子邮箱为 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十 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 对外公告 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 的信 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规定,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7、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相关部门应向其提供会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五)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 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六)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七)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八)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授予的其他职权和交代的其他事务。第四章 公开发行 债务 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的 内容 和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 内容 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 发生可能影响其偿
8、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第十 四条 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五)法律意见书;(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第十 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
9、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第十 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第十 八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 规定 第十 七 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 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
11、,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变更;(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四)公司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
12、、转 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七)公司
13、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 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
14、从其规定或约定。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 规定 第 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 规定第 十九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
15、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一 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规定 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 规定 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 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信用 增进 方应当于本 规定 第十 七 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规定 的主要内容。第二十 二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第二十 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
16、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 四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第二十 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 款等特殊条款的,
17、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第二十 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第二十 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第二十 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第二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
18、的,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情况公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发行计划变更公告、本息兑付公告和定期报告由财务资产部负责编制并报送主承销商予以公告。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内部流转、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及报告公司领导、证券投资部和财务资产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证券投资部和财务
19、资产部。(二)证券投资部和财务资产部严密配合、履行相应的报告程序,并编制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三)信息披露文件经审定后,由证券投资部履行上市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及审议程序,由财务资产部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承销商予以 公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信息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该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三十三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一)财务资产部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投资部;(二)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三)财务资产部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备案。第三十
20、四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登非 公开重大信息;(二)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证券投资部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三)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
21、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 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规定 第三十 五条 公司 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控股子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 规定,确保 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第三十 六条 公司 控股子公司 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 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 控股子公司 收集相
22、关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对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 八 条 公司需依照国家法规、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第三十九 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并就审计事项定期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第四 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经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
23、实施。第四十 一 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完成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 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 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第四十 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四十 五条
24、公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对内刊、网站 等各类宣传性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 六 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四十 七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和控股子公司 相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借阅用途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所借文件,因其保管不善导致文件丢失或损坏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 八 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规定 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25、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第四十 九 条 公司 相关管理部门和 控股子公司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第五 十条 凡违反本 规定 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 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本 制度 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 条 本 规定 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 因变更后与本 规定 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五十三 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 规定,本 规定做相应修订(除变更信息披露负责人)。第五十四 条 本 规定 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 规定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