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新 海 宜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事 项 之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2018 年 11 月 20 日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本 独 立 财务 顾 问”)作 为 公 司 本次 重 大 资 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核查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 相关事宜,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一
2、、公司停牌期间及复牌后披露进展信息情况 因筹划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星期 五)开市起停 牌,并 于当 日 披 露 了 关 于 筹 划重 大 资 产 重组 事 项 的 停牌 公 告(公 告 编 号:2018-022)。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5 月 5 日、2018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 露了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2018-042、2018-045)。2018 年 5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于 2018 年
3、5 月 26 日、2018 年 6 月 2 日、2018 年 6 月7 日、2018 年 6 月 14 日 分别披露了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2018-050、2018-051、2018-053)。2018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停牌期满后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 2018 年6 月 21 日 披露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停牌期满后申请继续停牌暨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2018 年 7月 4 日、2018
4、年 7 月 11 日、2018 年 7 月 18 日分别披露了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6、2018-064、2018-065、2018-066)。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7 月 20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发布了 关于股票复牌暨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继续按照原定计划推进该项资产重组工作,并于 2018 年 8 月 3 日、2018 年 8 月 17 日、2018 年 8 月 28 日、2018 年 9 月 11 日、2018 年 9 月 26 日、2018 年 10 月
5、 17 日、2018 年 10 月 31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继 续 推 进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的 进 展 公 告(公 告 编 号:2018-081、2018-089、2018-093、2018-101、2018-109、2018-112、2018-116)。停牌期间,公司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及深交所 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 了 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复牌后,上市公司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
6、 了 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十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二、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 响 经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标的资产存在部分历史问题尚需时间解 决,目前收购时机尚不成熟,且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受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因素影响较大。经认真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终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 重大 不利影响,也 不 会 影 响公 司 未 来 的战 略 规 划。本 次 重 大 资产 重 组 交 易 经 各 方 协 商同 意 终 止,交易各方无需
7、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将结合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增强公司竞争力,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三、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及承诺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 终 止重 大 资 产 重组 事 项 的 议案,同 意公 司 终 止 本次 重 大 资 产重 组 事 项。同日,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时,其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会议决 议合法、有效。公司承诺自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 1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 问认为:上市公司根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实际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 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