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和要求,以及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 提高对 全资 子 公 司 新疆 宇 华 纺织 科 技 有 限公司 的 担保 额度,有 利 于保证
2、被担保对象的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提高对全资子公司 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的担保额度。2、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华冠雄 马书龙 王咏梅 2016 年10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