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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85万丰奥威: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2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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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万丰奥威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 国 浩 律师(杭州)事务 所 关 于 浙江 万 丰奥 威 汽轮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浙 江省新昌县万丰科技园召开的 2022年 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2、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3、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万丰奥威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4、所 2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贵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分别在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

5、核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6、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72,107,520 股。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19 人,万丰奥威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 代表股份数 1,033,697,17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886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 份数 834,977,0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29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7、 东 14 人,代表股份数 198,720,17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902%。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 18,162,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765%。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三、本

8、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 股东大 会采取 记名投票 表决方 式,出 席会议的 股东及 委托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公司章 程和 股东 大会规则 规定 的程序 进行;网 络投票 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和 网络投票细则 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2、贵公 司股东 代表和 本所律师 共同对 本次股 东大会表 决进

9、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审议通过 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3,400,152 股同意,297,025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万丰奥威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7,865,575 股同意,297,025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46%。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

10、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 东大 会通过 的决 议合法、有 效。(以下 无正文)万丰奥威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本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徐 静 潘远彬 二零二二年 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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