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 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 份 孚 日 集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 立 董事 2017 年 度 述职 报 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大家好!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 年本人严格按照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规章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7 年 度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一、参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 7 次,亲自出席 7
2、 次,做到全勤。本人对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平时注意了解公司的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了解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7 年度 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 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
3、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在每次通讯议案签署意见前做到多了解信息避免失误。在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上,对重要事件发表独立意见。(一)2017 年4 月6 日,对公司2016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 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 2016
4、年 度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1)、报告期内,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2)、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3)、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4)、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5)、公司 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
5、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7)、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2、关于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 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
6、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公司与关联方拟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我们认为
7、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4、关于公司2016年 度利润分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中小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8、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回报广大投资者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所需。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5、关于公司续聘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的2016 年度审计报告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
9、16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据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 年度 的财务审计机构。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和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1)、经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提名孙日贵先生、吴明凤女士、于从海先生、张
10、国华先生、闫永选先生、张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贡勇先生、王蕊女士、张辉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2)、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任职条件均符合 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同意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2017年4 月28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11、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聘任吴明凤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张萌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三)2017 年6 月3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上,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12、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预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2、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20
13、17 年8 月26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上,就公司2017年半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 2017 年 半年度 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1)、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14、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0 万元,占公司 2017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3)、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4)、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5)、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的资金。2、关于公司 2017 年 半年度利润分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15、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 公 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回报广大投资者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所需。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3、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16、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通过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营运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五)2017 年11月18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就
17、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审议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本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2、对 2017 年年报编制的履行
18、职责。在公司 2017 年 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 2017 年 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到公司实地考察,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3、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认真 接听投资者以及调研员的来电来访,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4、加强自身学
19、习。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的学习,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强化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正确处理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支持公司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四、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应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 等部门联合颁布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应该充分利用现有优势,不断提高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加强产品结构调整和差异化市场经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应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大力引进和培养专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为公司快速扩张做好充足的人才储备。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贡勇 电话:0531-89259000 Email:wang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