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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82万邦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201911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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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万邦德 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 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万邦德 证券代码 002082 交易类型 购买 出售 其他方式 交易对方 万邦德集团、九鼎投资、惠邦 投资、江苏 中茂、富邦投 资、青岛 同印 信、南京金 茂、太仓 金茂、上海沁朴、台州 禧利、台州 国禹君 安、扬州 经信、无锡金茂、台州 创新、赵守 明、庄惠、周国旗、杜焕达、夏延 开、童慧 红、张智 华、王国 华、沈建 新、许颙 良、王吉 萍、朱冬 富、陈小 兵 是否构

2、成关联交易 是 否 本次重组概况 万邦德拟以发行股份 的 方式购买万邦德集团、九鼎投资、惠邦投资、江苏中茂、富邦投资、青岛同印信、南京金茂、太仓金茂、上海沁朴、台州禧利、台州国禹君安、扬州经信、无锡金茂、台州创新、赵守明、庄惠、周国旗、杜焕 达、夏延 开、童慧 红、张智 华、王国 华、沈建 新、许颙 良、王吉 萍、朱冬富、陈小兵等 27 名股东持有的万邦德制药 100%股权。判 断 构成 重大 资 产重 组的依据 根据 重 组管 理办 法 第 十三 条规 定:“上 市 公司 自控 制 权发 生变 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

3、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 的资 产总 额占 上市 公司 控制 权发 生变 更的 前一 个会 计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二)购买 的资 产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所产 生的 营业 收入 占上 市公 司控制权 发 生变 更的 前 一个 会计 年度 经审 计 的合 并财 务会 计 报告 营业 收入 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三)购买 的资 产净 额占 上市 公司 控制 权发 生变 更的 前一 个会 计年 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四)为购 买资 产发 行的 股份 占上

4、市公 司首 次向 收购 人及 其关 联人 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2016 年 3 月,万邦 德集 团与 上市 公司 原控 股股 东、实际 控制 人陆 志宝 先生签 署 陆 志宝 与万 邦德 集团 有限 公司 关于 浙江 栋梁 新材 股份 有限 公司 之股份转 让协 议,本 次股 权转 让完 成后,万邦 德集 团 与陆 志宝 先 生并 列成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一致行动

5、安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陆志宝先生变更为陆志宝先生及赵守明、庄惠夫妇,暨三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2017 年6 月,万邦 德集 团与 公司 原实 际控 制人 之一 的陆 志宝 先生 签署 陆志宝 与 万邦 德集 团 有限 公司 关于 浙江 栋 梁新 材股 份有 限 公司 之股 份转 让协议,本 次股 权 转让 完成 后,陆 志宝 先 生及 赵守 明、庄 惠夫 妇 三人 的一 致行动安排实质自动终止。同时,万邦德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赵守明、庄惠夫妇合计持有万邦德集团 100%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拟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进行,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赵守明、

6、庄惠夫妇所实际控制的万邦德制药 100.00%股权。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所认定的情形。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 238,000,000 股,为 本次 发行 股份 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380,222,829 股;同时本次交易中,因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净利润均超过上市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指标的 100%,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超过 100%,因此 本次 交易 符合 重 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资产总

7、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和发行股份数量指标所认定的 构成重组上市 情形。方案简介 万邦德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万邦德集团、九鼎投资、惠邦投资、江苏中茂、富邦 投资、青岛 同印 信、南京 金茂、太仓 金茂、上海 沁朴、台州 禧利、台州国禹君安、扬州经信、无锡金茂、台州创新、赵守明、庄惠、周国旗、杜焕达、夏延开、童慧红、张智华、王国华、沈建新、许颙良、王吉萍、朱冬富、陈小兵等 27 名股东持有的万邦德制药 100%股权 根据卓信大华出具的 资产 评估 报告,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为273,100.00 万元。经交

8、易各 方友 好协 商,以拟 购买 资产 评估 值为 基础,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273,000 万元。本次 发 行股 份购 买资 产的 定价 基准 日 为万 邦德 第七 届董 事会 第 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确定为 7.1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向万邦德制药全体股东发行股 份的数量为 380,222,829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序号 核查事项 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

9、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点、法定 代表 人、税务 登记 证号 码与 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 1.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是 1.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是 1.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是 1.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 已核 查交 易对 方的 控股 股东 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是 1.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是 1.3

10、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 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是 1.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1.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是 1.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 事处 罚或 者涉 及与 经济 纠纷 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是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是 1.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

11、市公司 否 交 易 对方 万邦 德集 团是 万 邦德控股股东 如控制其他 上市 公司 的,该上 市公 司的 合规 运作情 况,是否 不存 在控 股股 东占 用上 市公 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是 1.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1.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交易对方万邦德集团是万邦德控股股东 交 易 对方 赵守 明 和 庄惠 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交 易 对方 惠邦 投资 和富邦投资 是 上市 公司 实际 控制 人 赵守明 和 庄惠 控制的公司 1.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

12、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否 上市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赵守明、庄惠、刘同科、姜全州、韩彬、纪振永系由万邦德集团提名推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赵守明、常 务副总经理刘同科、董事会秘书姜全州由上述董事提名推荐。1.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是 1.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二、上市 公司 重组 中购 买资 产的 状况(适 用于 上市 公司 购买 资产、对已 设立 企业 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等情况)2.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是 若不 属于,是否 不存 在影 响 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不适用 2.2 购

13、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是 2.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是 2.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2.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2.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是 2.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 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 账 款 是 2.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 超过 70%),属于 特殊 行业 的应 在备注中说明 是 2.3.5

14、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是 2.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是 2.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 权属是否清晰 2.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所有 权、土地 使用 权、特许 经营 权、知 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是 2.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是 2.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是 2.

15、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2.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是 2.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清晰 是 2.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是 2.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标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经证监会批准后,标的公司会依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16、2.4.3 该项 资产(包 括该 股权 所对 应的 资产)是否 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 物权 是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是 2.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是 2.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是 2.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否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不适用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 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

17、披露 2.5 资产的独立性 2.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 营权、特种 行业 经营 许可 等而 具有 不确 定性 是 2.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 2.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是 金的情况 2.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 托境 外中 介机 构协 助 核查,则在 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不适用 2.8 交易合同约定

18、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是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2.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2.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适用 2.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不适用 2.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 虽未 独立 核算,但与 其经 营业 务相关的 收入、费用 在会 计核 算上 是否 能够 清晰 划分 不适用 2.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

19、关系 不适用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不适用 2.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是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不适用 2.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是 2.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是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3.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不适用 3.2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

20、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不适用 3.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 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 不适用 3.4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不适用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是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4.1.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4.1.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4.1.4 是否采用两 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

21、出的评估结果 是 4.1.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是 4.1.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 4.1.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不适用 4.1.8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不适用 4.2 与市场同类资产 相比,本次 资产 交易 定价 是否公允、合理 是 4.3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不适用 五、

22、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5.1 债务转移 不适用 5.1.1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适用 5.1.2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 债 权人 同 意的 债务 的 转移 是否 作 出适 当 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不适用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5.2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 否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 不适用 5.3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 不适用 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5.4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不适用 5.5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

23、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不适用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 程序的合法性 6.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是 6.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是 6.1.3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是 6.2 重组 后,是否 不会 导致 公司 涉及 特许 领域 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不适用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不适用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 重组的目的与

24、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7.2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2.1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是 7.2.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是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是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是 7.2.3 实施 重组 后,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确定 的资 产及业务,且该 等资 产或 业务 未因 受到 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是

25、7.2.4 实施重组 后,上市 公司 是否 不需 要取 得相 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是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 7.2.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 方式)是否 未导 致拟 进入 上市 公司 的是 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7.2.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7.2.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是

26、7.2.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是 7.3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7.3.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 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是 7.3.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是 7.3.3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 许可 证等 无形 资产(如 药品 生产 许可证等)是 7.3.4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

27、用费 是 7.3.5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是 7.4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4.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是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安 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是 7.4.2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完整,拥有 独立 的银 行账 户依 法独 立纳 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是 7.4.3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是 7.4.4 重组 后,上市 公司 与控 股股 东及 其关 联企 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如有,

28、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7.4.5 重组 后,是否 未有 因环 境保 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 安全、人身 权等 原因 发生 的侵 权之债;如存 在,在备 注中 说明 对上 市公 司的 影响 是 八、相关 事宜 8.1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8.1.1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8.1.2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8.1.3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8.1.4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8.2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29、栏中列明 是 8.3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 出现异常波动 是 8.3.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 8.3.3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 8.3.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事务 所、会计 师事 务所、财务 顾问、资产评估 事务 所)及相 关人 员及 其直 系亲 属参 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 8.4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是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30、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是 8.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8.6 上市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 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8.7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 险、管理 风险、技术 风险、政策 风险及其他风险 是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8.8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

31、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否 尽职 调查 中重 点 关注 的问 题及 结论 性意 见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 次交易进行了全面尽 职调查,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1、本次 交易 是否 符合 上 市公 司重 大资 产重 组管 理办 法 第十 一条、第四 十三 条及 其他 相关 规定 2、本次 交易 是否 符合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和 首 次公 开发 行股 票并 上市 管理 办 法 的规定;3、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分析;4、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5、本次 交易 资产 评估 结果 的公 允性,重点 调查

32、了所 选取 的评 估方 法的 适当 性、评估 假设 前提 的合理性、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7、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9、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重组前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问题;10、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的安排;11、相关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交易情况;1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落实情况。经过认真审阅本次交易所涉 及的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和有关

33、协议、公告等资料,并在上述报告、资料 所依据的假设条件成立以及基本原则遵循的前提下,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首 次公 开 发行 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 已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和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审 计和评估。本次交易的交易 价格系根据标的资产 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的,体现了交易价格的客观、公允。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 注入资产盈利能力较 好,有利于提高上 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34、,符 合 上市公司 及其 全体 股东 整体 长远 利益,有利 于上 市公 司的 长远 发展。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 股东利益的保护,切 实、可行。对本次交 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以下无正 文)(本页 无 正文,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邦德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 财务顾问 专业意见附表第2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签署页)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项目主办人:张旭东 程继光 (本页 无 正文,为 关于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 签署页)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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