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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82万邦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911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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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 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名称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万邦德 证券代码 002082 购买资产类型 完整经营性资产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 万邦德集团、九鼎投资、惠邦投资、江苏中茂、富邦投资、青岛同印信、南京金茂、太仓金茂、上海沁朴、台州禧利、台州国禹君安、扬州经信、无锡金茂、台州创新、赵守明、庄惠、周国旗、杜焕达、夏延开、童慧红、张智华、王国华、沈建新、许颙良、王吉萍、朱冬富、陈小兵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是 否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否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更 是 否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是 否 方案简介 万邦德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万邦德集团、九鼎投资、惠邦投资、江苏中茂、富邦投资、青岛同印信、南京金茂、太仓金茂、上海沁朴、台州禧利、台州国禹君安、扬州经信、无锡金茂、台州创新、赵守明、庄惠、周国旗、杜焕达、夏延开、童慧红、张智华、王国华、沈建新、许颙良、王吉萍、朱冬富、陈小兵等 27 名股东持有的万邦德制药 100%股权 根据卓信大华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为273,100.

3、00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拟购买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273,000 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万邦德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确定为 7.1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向万邦德制药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380,222,829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序号 核查事项 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1.1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4、盈利能力 是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是 1.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是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不适用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不适用 1.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是 1.4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是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2.1.1 交易对方的名称

5、、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 2.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2.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是 2.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是 2.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是 2.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不适用 2.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是 2.3 交易对方的实力 2.

6、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是 2.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2.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是 2.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否 2017 年 9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通报 2017 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九鼎投资的基金管理人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原

7、因是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苏州建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十六条的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是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警示函要求的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积极 整改,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九鼎投资已根据上述行政监管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对暂行办法 开展深入学习,深刻领悟中国证监会及下属机构的监管精神,严格执行和贯彻 暂行办法,认真查漏补缺,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会对九鼎投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8、。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是 2.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否 交易对方万邦德集团是万邦德控股股东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 是 2.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2.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2.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交易对方万邦德集团是万邦德控股股东 2.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否 2.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是 2.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

9、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3.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是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不适用 3.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3.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是 3.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是 3.2.3 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3.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3.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是 3.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

10、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是 3.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是 3.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是 3.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是 3.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3.4.1.1 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3.4.1.2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不适用 3.4.1.3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

11、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不适用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不适用 3.4.1.4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不适用 3.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3.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是 3.4.2.2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是 3.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是 3.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

12、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适用,标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经证监会审批通过后,标的公司会依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3.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3.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是 3.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否 3.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是 3.4.6 相关资产是

13、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否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不适用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3.5 资产的独立性 3.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是 3.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 3.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是 3.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

14、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不适用 3.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是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3.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3.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是 3.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是 3.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15、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是 3.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是 3.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是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不适用 3.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是 3.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 是 要求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4.1.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

16、事会就定向发行作出决议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90%是 4.1.2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 是 4.2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2.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是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4.2.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4.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4.2.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是 4.2.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

17、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是 4.2.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 4.2.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不适用 4.2.8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是 4.3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是 4.4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年的评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不适用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5.1 程序的合法性 5.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是

18、5.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是 5.1.3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是 5.2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是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不适用 5.3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是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不适用 5.4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否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是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

19、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是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是 6.2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不适用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6.3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6.3.1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是 6.3.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是 6.3.

20、3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是 6.3.4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是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 6.3.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是 6.3.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6.3.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

2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是 6.3.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 是 6.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6.4.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是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是 6.4.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是 6.4.3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是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

22、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是 6.4.4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否 6.4.5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是 6.5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6.5.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是 6.5.2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是 6.5.3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是

23、 6.5.4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 不适用 6.5.5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6.5.6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是 七、相关事宜 7.1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是 7.2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是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

24、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是 7.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不适用 7.4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7.4.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是 7.4.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 7.4.3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 7.4.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

25、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 7.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7.6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是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26、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3、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分析;4、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5、本次交易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重点调查了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7、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9、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重

27、组前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10、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的安排;11、相关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交易情况;1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落实情况。经过认真审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并在上述报告、资料所依据的假设条件成立以及基本原则遵循的前提下,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28、系根据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体现了交易价格的客观、公允。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盈利能力较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整体长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署页)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项目主办人:张旭东 程继光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署页)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署页)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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