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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5北方国际: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5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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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事 务 所 关 于 北 方 国 际 合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 第一次 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 天股 字(2019)第 319 号 致:北 方国际 合作 股份有 限公 司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北方国际大厦 19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以 下 简 称“本所”)接 受 公 司 聘 任,指派

2、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七 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

3、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 决 票 的 现 场 监 票 计 票 工 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承担相

4、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 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七届十六 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

5、出席会议对象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北方国际大厦 19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总经理原军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9年 5 月 22 日 15:00

6、。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资 格、召 集人 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2,332,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81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0,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29%。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

7、方式)共 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2,892,6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54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9 人(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 者”),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70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94%。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8、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 章 程 的 前 提 下,经 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 人 资 格 均 合 法、有 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及表决 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 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

9、。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审议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票 39,6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票 1,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8%;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票 39,699,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票 1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关联股东中国北方工业 有限公司、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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