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CJJ27-2012 备案号 J 1497 -2013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2 0 1 2 -1 2 -2 4 发布 2013-05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CJJ 27 - 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 2 0
2、1 3 年 5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1 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CJJ 27 - 2012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 行 ( 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 开本: 850X1168毫 米 1 / 3 2 印张: 1 % 字数: 41千字 2013年 4月第一版 2013年 4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 10. 00元 统一书号 :15112 23658 版
3、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 100037) 本社网址 : http : /www. cabp. com. cn 网上书店 : http : /www. china-building, com. c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55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现 批 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27-2012,自 2013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2. 0.4、2.0.8、 3.4.1、3.4.6、4.6.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城 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
4、JJ 27-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 12月 2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 标 2009 88号)的要求,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环境 卫生公共设施;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调整了原标准的适用范 围; 2
5、.修订了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通道、储粪池、化粪池、车辆 清洗站等内容; 3 .增加了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垃圾处理 设施的用地指标等内容; 4.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中增加了餐厨垃 圾处理设施的内容; 5. 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原 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 ,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 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 345弄 11 号 ;邮政编码 : 200232)
6、。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张 益 吴 冰 思 万 云 峰 冯 蒂 吴 文 伟 韩 振 华 昝 文 安 余 毅谭 和 平 邰 俊 刘 竞 王 敏 李雄 伟 严 镝飞 郭祥信 王 志国 徐海云 姚 辉 张 束空 严 勃 郭树波 张文伟 陈朱蕾 宋欣幸目 次 1 2 主 干 路、次 干 路、有 辅 道的 快速 路: 100m200m; 3 支 路、有人行道的 快速 路: 200m400m。 3 . 2 . 4 镇
7、 ( 乡)建成区的道路 两侧 以 及各类交 通 客运 设施、公 共设施、广 场 、社 会停 车 场 等的出 入口附近 等 应 设置废 物箱 。 3 . 2 . 5 镇 ( 乡)建成区道路 两侧 设置废 物箱间隔宜符合 本 章 第 3. 2. 3条的规定,并 应乘 以 1. 21. 5 的调整 系 数计 算 。 . 3. 2. 6 广 场应按每 300m21000m2设置一处。3 . 3 垃圾收集点 3 . 3 . 1 垃圾 收集点 的位置 应固 定,其标志 应 清 晰 、规范、 便 于 识别 。 3 . 3 . 2 城市垃圾 收集点 的 服务半径不宜超 过 70m,镇 ( 乡)建 成区垃圾 收
8、集点 的 服务半径不宜超 过 100m,村 庄垃圾 收集点 的 服务半径不宜超 过 200m。 3 . 3 . 3 垃圾容 器 的容量和数量 应按使 用人 口 、各类 垃圾日 排 出 量 、 种类 和 收集频率 计 算 。垃圾 存放 的总容 纳 量 应满足使 用 需 要 ,垃圾 不得溢 出 而影响 环境。垃圾日 排 出量 及 垃圾容 器 设置数 量的计 算方法应符合 本标准 附录 A 的规定。 3. 3. 4 垃圾容 器间 设置 应 规范, 宜 设有 给排水 和通 风 设施。 混 合收集 垃圾容 器间占 地 面积不宜小 于 5m2,分类收集 垃圾容 器间 占 地 面积不宜小 于 10m2。 3
9、 . 4 公共厕所 3 . 4 . 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 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 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 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3. 4. 2 公共 厕 所设置 密度宜符合表 3. 4. 2 的规定。 表 3.4. 2 公共厕所设置密度指标 城市用地 类别 设置 密度 (座 /km2) 备 注 居 住用地( R) 35 旧 城区 宜取密度 指标的 高 限,新区 宜取 中、 低 限 公共管理 与 公共 服 务 用 地 ( A) 、商 业 服务 业设施用地 (B
10、) 41 1 公共管理 与 公共 服务 用地( A) 中的文化 设施用地( A2)、体 育 用地( A4) 、医疗 卫生 用 地 ( A5),以 及商 业 服务 业设施用地( B) 中 的 商 业设 施 用 地 ( B1)、娱乐康 体用地 (B 3 )等人 流 量 大 的区 域取密度 指标的 高 限; 其他人 流稀疏 区 域宜取低 限续表 3. 4. 2 城市用地 类别 设置 密度 (座 /km2) 备 注 交 通设施用地 (S)、绿 地 ( G) 56 交 通设施用地( S) 中的 综合交 通 枢纽 用地 (S3)、公共 交 通设施用地( S41)、社 会停 车 场 用 地 ( S4 2 )
11、以 及绿 地( G ) 中的公 园 用地 (G1)、广 场 用地( G3) 的公共 厕 所设置以 当 地公共设施的布 局情况而 定 工业用地( M)、 仓 储用地( W) 、公 用设施用地( U) 12 注 :1 城市用地 类别按照 现行国 家 标准 城市用地 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的规定。 2 公共 厕 所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和等 级 根据现 场 用地 情况 、人 流 量和区 域重 要性 确 定。 3 交 通设施用地指标 不含 城市道路用地( S 1 )和 轨 道 交 通 线 路用地( S2)。 3. 4. 3 公共 厕 所设置 间距宜符合表 3. 4. 3 的规定
12、。 表 3. 4. 3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 类别 设置位置 设置 间距 备 注 商 业性路 段 2hm2应 设置 数量 应符合 国 家 现行标 准 公 园 设计规范 CJJ 48 的 相 关规定 城市 休 憩场 所 城市广 场 200m服务半径 设 1座 城市广 场至少应 设置 1 座 公共 厕 所, 厕 位数 应满 足 广 场平 时人 流 量 需 求; 最大 人 流 量时可设置 活动 式 公共 厕 所 应急 其他 休憩 场 所 600m800m服务 半径 设 1座 主要是 旅游景 区等续表 3. 4. 3 类别 设置位置 设置 间距 备 注 镇 (乡) 建成区 400m 500m 设 1座
13、 可参 照 城市 相 关规定 有公共 活动 区的 村 庄 每个村 庄设 1座 注 :1 公共 厕 所 沿 城镇道路设置的, 应 根据道路性质选 择 公共 厕 所设置 密度 : 商 业性路 段 :沿街 的 商 业 型 建筑 物占街 道上建筑 物 总量的 50%以上; 生 活 性道路: 沿街 的 商 业 型 建筑 物占街 道上建筑 物 总量的 15%50%; 交 通性道路: 沿街商 业 型 建筑 物 在 15%以 下 。 2 路 边 公共 厕 所 宜与 加 油 站、 停 车 场 等设施 合 建。 3 . 4 .4 城镇公共 厕 所 分 为公共 场 所 配 套 公共 厕 所、社 会 对外开 放 公共
14、 厕 所、环卫公共 厕 所。 配 套 公共 厕 所建设中有 下列情况 之 一的, 应 采 用 改 建现有公共 厕 所、 内部 厕 所对外开 放 、另 建公共 厕 所等 措 施。 1 各类 公共 场 所 未 建设为 室 外人 群服务 的 配 套 公共 厕 所的; 2 原有公共 场 所 配 套 公共 厕 所规 模不能满足 室 外人 群 如 厕 需 求的; 3 已 建公共 场 所 配 套 公共 厕 所设施设 备配 置 不能满足 国 家 现行标准要求的。 3 . 4 . 5 城镇新建、 改 建区 域 的公共 厕 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应 符合 国 家 现行标准 城市公共 厕 所设计标准 CJJ 14的
15、有关规 定 ,并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公共 厕 所建筑 形式应 以 固 定 式 公共 厕 所为主、 活动式 公 共 厕 所为 辅 ;公共 厕 所建设 形式应 以 附 属 式 公共 厕 所为主、 独 立 式 公共 厕 所为 辅 。 2 大 中 型商场 、餐 饮 场 所、 娱乐场 所 及 其他公共建筑内的 厕 所, 繁 华道路 及 人 流 量 较 高 地区单位内的 厕 所, 应 向 路人 开 放 。 3 附 属 式 公共 厕 所 宜 设在建筑 物 底层 或 外部 场 地, 应 有单独 出 入口及 管理 室 。 4 公共 厕 所 均 应 设置公共 厕 所标志 及相应 的指 引 标志,并 应符合
16、国 家 现行标准 环境卫生 图形符 号标准 CJJ/T 125的 相 关规定。 5 公共 厕 所内部 应空 气 流 通、 光 线 充 足 、沟 通路 平 ;应 有 防 臭 、防 蛆 、防 蝇 、防 鼠 等技术 措 施。 3 . 4 .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3 .4 .7 有 污水 管 网 的地区,公共 厕 所的粪 便宜排入污水 管 网 ; 无 污水 管 网 的地区,公共 厕 所粪 便应排 人化粪池。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 . 1 . 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应 根据 安 全 、环 保 、经 济 的原则选址, 并 应 设置在 交 通 运输方便 、
17、市政条 件 较好 并对 周 边居 民 影响 较 小 的地区;生 活 垃圾 及 其他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宜 位于城市规划建 成区 夏季 最小频率风 向 的上 风侧及 城市 水系 的 下游 ,并 应符合 城 市建设 项 目 环境 影响 评 价的要求。 4 . 1 . 2 垃圾处理设施等 应按 其 相应 的适用条 件 ,遵循因 地制 宜 、 技术可行、设 备 可 靠 、综合利 用的原则, 合 理选 择 卫生 填埋 、焚 烧 、堆肥 等单一工 艺或 组 合 工 艺 的规划布 局 。垃圾处理设施技术 选 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对于 拥 有 相应 土 地 资源且 具有 较好 的 污染控 制条 件 的地
18、 区,可 采 用卫生 填埋 方式 实现生 活 垃圾 无 害 化处理。 2 当 生 活 垃圾 热值 大 于 5000kJ/kg且 卫生 填埋 场 选址 困难 时 宜 设置 焚烧 处理设施。 3 对于进行 分类 回 收 可 降 解有 机 垃圾的地区, 且 易 生 物 降 解的有 机 物含 量 大 于 70%时,可 采 用适 宜 的生 物 处理技术;对 于生 活 垃圾 混合收集 的地区, 应 审慎采 用生 物 处理技术。 4 . 1 . 3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应按分类收集 、综合 处理和 利 用的要 求 合 理布置。 4.1. 4 垃圾处理设施 绿 化 隔 离带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卫生 填埋
19、 设施、 焚烧 处理设施、 堆肥 处理设施、餐厨垃 圾处理设施 绿 化 隔 离带宽 度不应小 于 10m并 沿 周 边 布置。 2 粪 便 处 理 厂 绿 化 隔 离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5m 并 沿 周 边 布置。4 . 2 垃圾收集站 4. 2 .1 垃圾 收集 站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封闭 的 居 住 小 区内, 宜 设置 收集 站。 2 居 住 小 区 或村 庄 超 过 5000人时, 应 设置 收集 站。 3 居 住 小 区 少 于 5000人时,可 与相 邻 区 域 联 合 设置 收 集 站。 4 镇 ( 乡)建 成 区 垃 圾 日 产 量 超 过 4t/d时,
20、宜 设置 收 集 站。 4. 2. 2 收集 站的 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采 用人 力 收集 ,服务半径宜 为 0.4km以内, 最大不宜超 过 lkm0 2 采 用 小型 机 动 车 收集 ,服务半径不宜超 过 2km。 4 . 2 . 3 收集 站的规 模应 根据 服务 区 域 内规划人 口 数 预测 的垃圾 产 生 高 峰月的 平 均 日 产 生量 确 定。 4 . 2 . 4 收集 站 宜 设置在 服务 区 域 内市政设施 较完 善 、方便 环卫 车辆 安 全 作 业的地 方 。 4 . 2 . 5 垃圾 收集 站 应密闭 且 设置 给排水 设施,并 应 有 除 臭措 施。
21、现有 敞 开 式收集 站 应 逐 步改 造 为 密闭式收集 站。 4 . 2 . 6 垃圾 收集 站的设 备配 置 应 根据其规 模 、垃圾车 厢 容 积及 日 运输 车次 来 确 定。建筑 面积不宜小 于 80m2。 4 . 2 . 7 垃圾 收集 站的布置 应满足作 业要求并 与 周 边 环境 协 调, 外围 宜 设置 绿 化 隔 离带 。 4 . 3 垃圾转运站 4 . 3 . 1 垃圾 转 运 站的设计日 转 运能 力 ,可 按 规 模 划 分 为 大 、中、 小型 三 大类 ,和 I 、n 、m 、iv、v 五 小类 。 4 . 3 . 2 当 垃圾 运输距 离 超 过经 济 运距
22、且 运输 量 较 大 时, 宜 设置 垃圾 转 运 站。垃圾 转 运 站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服务 范围内垃圾 运输平 均 距 离 超 过 10km,宜 设置垃圾转 运 站; 平 均 距 离 超 过 20km时, 宜 设置 大 、中 型 转 运 站。 2 镇 ( 乡) 宜 设置 转 运 站。 3 采 用 小型 转 运 站 转 运 的城镇区 域宜按每 2km23km2设 置一 座小型 转 运 站。 4 垃圾 转 运 站的用地指标 应 根据日 转 运 量 确 定,并 应符合 表 4. 3 .2的规定。 表 4.3.2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类型 设计 转 运 量 (t/d) 用地 面积 (
23、m2) 与 站外 相 邻 建筑 间 距 ( m) 转 运作 业 功能 区退 界 距 离 ( m) 绿 地 率 (%) 大型 I 类 10003000 30 5 20 30 n 类 4501000 1000015000 20 5 中 型 in类 150450 400010000 5 小型 w类 50 150 10004000 10 彡 3 V 类 8 注 :1 表 内用地 面积不 包括 垃圾 分类 和 堆 放作 业用地。 2 与 站外 相 邻 建筑 间隔 自 转 运 站 边 界 起计 算 。 3 转 运作 业 功能 区指垃圾 收集 车 回转 、垃圾 压缩 装 箱 、转 运 车 牵 箱及 转 运
24、车 回转 等 功能 区 域 。 4 以上规 模类型 n 、in、w类含下 限 值 不含 上限 值 ,I 类含下 限 值 。 4 . 3 .3 垃圾 转 运 站外 形应美观 ,并 应与 周 围环境 相 协 调, 应 采 用先进设 备 ,作 业时 应能 实现 封闭 、减 容、 压缩 。飘尘 、噪声 、 臭气 、_ 水 等指标 应符合 国 家相 关环境 保 护 标准要求。 4 . 3 .4 大 、中 型 垃圾 转 运 站内 应 设置垃圾 称 重 计量 系 统和 监 控 系 统, 小型 转 运 站可设置垃圾 称 重 计量 系 统和 监 控系 统。 4 . 4 垃 圾 、粪便码头 4 . 4 .1 垃圾
25、、粪 便 码 头应 设置 供卸料 、停 泊 、吊档 的 岸 线 和 陆 上 作 业区。 陆 上 作 业区 包括 装 卸 车道、计量装置、 大型 装 卸机 械 、仓 储、管理等用地。 104 . 4 . 2 码 头 泊 位 长 度应满足 船舶 安 全靠离 、系 缆 和装 卸 作 业的 要求,码 头 泊 位 长 度应 根据 不 同布置 形式按下列 公 式 计 算 : 1 独 立 布置的单 个 泊 位( 图 4. 4. 2-1) 的 泊 位 长 度应按下 式 计 算 : Lb = L - - 2d (4. 4. 2-1) - 泊 位 长 度 ( m); - 设计 船 型 长 度 ( m); - 泊
26、位 富裕长 度 ( m) 。 式 中 : U L Lb L L I I 1 1 码 头 前 沿线 , 图 4. 4. 2 - 1 单个泊位长度 2 在同一码 头 前 沿线 连 续 布置 多 个 泊 位( 图 4. 4. 2-2) 的 泊 位 长 度应按下式 计 算 : Lbi = L + 1. 5(i Lb 2 = L- -d - 端 部 泊 位 长 度 ( m) (4. 4.2-2) (4. 4. 2-3) 式 中 :hbi L - - 中 间 泊 位 长 度 ( m) _ 设计 船 型 长 度 ( m) 泊 位 富裕长 度 ( m) 。 d/2 A )2 图 4. 4. 2 - 2 多个泊
27、位长度 3 有 移档 作 业 或 吊档 作 业的 泊 位 长 度 ( 图 4. 4. 2-3): Lb = Ly + 1. 5d (4. 4.2-4) 式 中: Lb 泊 位 长 度 ( m); 11Ly 船 舶 移 动 所 需 的 水 域 长 度 ( m) ,移档 作 业时 取 1.5倍 1.6倍 设计 船 型 长 度 ( X ) ,吊档 作 业时 取 2倍 设计 船 型 长 度 ; d 泊 位 富裕长 度 ( m) 。 - - 4 1 d d | L、 | d - 卜 丨 r w i (a)移档 作 业 泊 位 长 度 ( b)吊档 作 业 泊 位 长 度 图 4. 4. 2 - 3 移档
28、吊档 泊位长度 4. 3 垃圾粪 便 码 头 泊 位 富裕长 度取 值 应符合表 4. 4. 3 的规定。 表 4.4.3 垃圾粪便码头泊位 富裕 长度 设计 船 型 长 度 L (m) L40 40L85 富裕长 度 d (m) 直立 式 码 头 5 81 0 斜坡 码 头或 浮 码 头 8 91 5 注 :相 邻 两 泊 位 船 型不 同时, d 值 应按 较 大 船 型 选 取 。 4 . 4 . 4 垃圾、粪 便 码 头 所 需 陆 上 面积每 米 岸 线不应少 于 15m2。 在有条 件 的码 头 ,应 预 留改 建为 集 装 箱 专业码 头 的用地。码 头应 有 防 尘 、防 臭
29、、防 垃圾、粪 便 、污水 散落 下 河 ( 海)设施,粪 便 码 头应 建 造 封闭式防 渗 储粪池。 4 . 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 . 5 . 1 根据 河 道 走向 、水流 变 化规 律 ,宜 在 水面 垃圾 易聚集 处 设置 水面 垃圾 拦截 设施。 除 拦截库 区外, 拦截 设施 应 采 取 遮盖措 施 , 避免 垃圾 暴露 影响 周 边 环境。 4 . 5 . 2 打措 的垃圾可通过设置 水域保 洁 管理站 或水域 垃圾上 岸 点 驳 运 。水域 垃圾上 岸 点宜 结 合 转 运 站设置, 应配备 垃圾 收集 容 器及 12滤 水 i o 7 C 域 垃圾上 岸 点应 有
30、专人管理,负责日 常保 洁 和 维护 。 4 . 5 . 3 在城市规划区内, 水域保 洁 管理站 应按 河 道 分段 设置, 宜 按 每 12km16km河 道 长 度 设置一 座 。水域保 洁 管理站 应 有 满足水域保 洁打捞 垃圾上 岸转 运 、保 洁 及 监察船舶 停 靠 、水域保 洁监 管 办 公 及保 洁 工人 休 息 等 功能 所 需 的 岸 线 和 陆 上用地。 水域 保 洁 管理站 使 用 岸 线每 处 不宜小 于 50m,陆 上实际用地 面积不宜 少 于 800m2。 4 . 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 6.1 卫生 填埋 设施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卫生 填埋
31、 设施 污染 源 距居 民 居 住区 或 人 畜供 水点 等区 域 应大 于 0. 5km。 2 卫生 填埋 设施 使 用年限 不应小 于 10年 , 库 容 利 用 系 数 不 应小 于 8m3/m2 o 4. 6 . 2 卫生 填埋 设施应位 于 地 质情况较为稳 定、 取土条件方 便、 具备 运 输条件 、人口密度 低 、土 地及地 下 水 利 用 价值低 的地区, 不得设置 在 水 源 保 护 区、地 下蕴矿 区内。 4. 6. 3 焚烧 处理设施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焚烧 处理设施 污染 源 距 离 居 民 点 等区 域应大 于 0.3km。 2 焚烧 处理设施 综合 用
32、地指标 采 用( 50200) m2/ ( f d ) 。 4. 6. 4 堆肥 处理设施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堆肥 处理设施 污染 源 距 离 居 民 点 等区 域应大 于 0.5km。 2 堆肥 处理设施 综合 用地指标 采 用( 85300) m2 / ( f d )。 4 . 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4. 7 .1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餐厨垃圾 应 进行 源 头 单 独分类收集 、密闭运输 ,餐厨垃 圾总 产 生量 大 于 50t/d的地区 宜 建设 集 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2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宜与 生 活 垃圾处理设施 合 建。 3 集 中
33、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污染 源 距居 民 点 等区 域应大 13于 0. 5km0 4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综合 用地指标 应 根据 不 同工 艺合 理 确 定 , 宜 采 用 ( 85300) m2/ (t*d) 。 4.7. 2 大件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大 、中城市 宜 设置区 域 性 大件 垃圾处理设施。 2 大件 垃圾处理设施 宜与 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合 建。 3 大件 垃圾储 存场 所 应符合 现行国 家 标准 一 般 工业 固 体 废 物 储 存 、处置 场污染控 制标准 GB 18599的有关规定。 4 . 7 . 3 建筑垃圾 转 运 调 配 和处理设
34、施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污染 源 距居 民 居 住区 或 人 畜供 水点 等 区 域应大 于 0. 5 km ,转 运 调 配 设施可参 照 执行。 2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使 用年限 不应小 于 10年 , 库 容 利 用 系 数 不宜小 于 8m3 /m2。转 运 调 配 设施 堆 放高度不宜超 过 周 围地 坪 3 m ,并 应保 证堆 体 稳 定和 周 边 设施 安 全 。 4. 7. 4 粪 便 处理设施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粪 便应 逐 步纳入 城市 污水 管 网 ,统一处理。在城市 污水 管 网 不 健全 地区, 未 纳 管粪 便应 由粪 便
35、处理设施处理 后 排放或纳 入污水 厂 。 2 粪 便 处理设施规 模不宜小 于 50t/d。 3 粪 便 处理设施 应优 先选 择 在 污水 处理 厂 或 主 干 管 网 、生 活 垃圾卫生 填埋 场 的用地范围内 或附近 。 4 粪 便 处理设施用地指标 应 根据处理量、处理工 艺确 定, 并 应符合表 4. 7. 4 的规定。 表 4.7.4 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 处理 方式 厌氧消 化 (m2/t) 絮凝脱 水 (m2/t) 固 液 分 离预 处理 (m2/t) 用地指标 20 25 12 1 5 61 0 14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 . 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 .1 .1 基 层
36、 环境卫生 机构 应按当 地环境卫生管理体 系 ( 镇、 街 道)的划 分 进行设置,其用地 面积 和建筑 面积应按 行政区划范围 和 服务 人 口确 定。 5 .1 .2 城镇基 层 环境卫生 机构 宜与 环境卫生车辆 停 车 场 、垃圾 转 运 站 合 建。基 层 环境卫生 机构 的用地指标 应按表 5.1.2确 定。 表 5 . 1 .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用地规 模 ( m2/万人) 建筑 面积 ( m 2/万人) 190470 160240 注 :1 表 中 “ 万人指标 ”中 的 “ 万人 ” ,系 指 居 住地区的人 口 数量。 2 用地 面积 计 算 指标中,人 口密度
37、大 的 取下 限,人 口密度小 的 取 上限。 3 表 内用地 面积不 包括 环境卫生 停 车 场 、垃圾 转 运 站用地。 5.1. 3 基 层 环境卫生 机构 应 设有管理 及 就 餐 场 所等。 5 . 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 . 2 .1 环境卫生车辆 停 车 场宜 设置在 服务 区范围内, 应 避 开人 口 稠 密 和 交 通 繁 忙 区 域 。 5 .2 .2 场 内设施 宜 包括 管理用房、修理工 棚 、清洗设施。 5 .2 .3 环境卫生车辆 停 车 场 用地可 按表 5. 2. 3 计 算 ,环境卫生 车辆数可 按 2. 5 辆 /万人 估 算 。 表 5. 2.3 环境
38、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指标 车辆 类型 停 车 场 用地 面积 指标( m 2/辆) 微 型 50 小型 100 大 中 型 150 155 . 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 . 3 . 1 在 露 天、 流动作 业的环境卫生清 扫 、保 洁 工人工 作 区 域 内, 应 设置工人 作 息 场 所。 5. 3 . 2 工人 作 息 场 所 宜与 垃圾 收集 站、垃圾 转 运 站、环境卫生 车辆 停 车 场 、独 立 式 公共 厕 所 合 建。工人 作 息 场 所的设置数量和 面积 ,宜 根据清 扫 保 洁 服务半径 和环境卫生工人数量 确 定。 作 息 场 所设置指标 应符合表 5. 3
39、. 2 的规定。 表 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作 息 场 所设置数 (座 /km) 环境卫生清 扫 、保 洁 工人 平 均 占 有建筑 面积 (m2/人) 每 处 空 地 面积 (m2) 1/0. 5 1. 5 24 20 60 注 : 1 表 中 km系 指环卫工人的清 扫 保 洁 服务半径 。 2 设置数量计 算 指标中,人 口密度大 的 取下 限,人 口密度小 的 取 上限。 5 . 4 洒 水 ( 冲洗)车供水器 5 . 4 . 1 洒 水 车和 冲 洗道路专用车辆的 给水 ,可 利 用市政 给水 管 网 及 地 表水 、地 下水 、中 水作 为 水 源 ,
40、其 水 质 应符合 现行国 家 标 准 城市 污水 再 生 利 用城市 杂 用 水水 质 GB/T 18920的 规定。 5. 4. 2 供 水器 可 利 用 消 防 栓 等其他城镇 供 水 设施 资源 。 5 . 4 . 3 供 水器 的 间隔应 根据道路 宽 度 和专用车辆 吨 位 确 定。 供 水器宜 设置在次 干 道和 支 路上, 间距不宜大 于 1500m。 16附录 A 垃圾日 排 出量 及 垃圾 容 器 设置数量计 算方法 A .0 .1 垃圾容 器收集 范围内的垃圾日 排 出 重 量 应按下式 计 算 : Q = AiA2 RC (A. 0.1) 式 中: Q一 垃 圾 日 排
41、 出 重 量 ( t/d); Ax 垃圾日 排 出 重 量 不 均勻 系 数 Ai = 1.11. 5; A2 居 住人 口 变 动系 数 A2 = l. 021. 05; R 收集 范围内规划人 口 数量( 人 C 预测 的人 均 垃圾日 排 出 重 量 t/ (人 *01) 。 A .0 .2 垃圾容 器收集 范围内的垃圾日 排 出体 积应按下式 计 算 : V = t S a- (A. 0.2-1) A - a v e -3 V m a x = K V ave (A. 0. 2-2) 式 中: v a v e 垃圾 平 均 日 排 出体 积 ( m3/d); A3 垃圾 密度 变 动系 数 A3=0. 70. 9; Da v e 垃圾 平 均 密度 ( t/m3); K 垃圾 高 峰时日 排 出体 积 的 变 动系 数, 1.51.8; 垃圾 高 峰时日 排 出 最大 体 积 ( m3/d) 。 A. 0. 3 收集点 所 需 设置的垃圾容 器 数量 应按下式 计 算 : Na v e = A 4 (A. 0.3-1) N咖 = A 4 (A. 0. 3-2) 式 中: Na v e 平 均 所 需 设置的垃圾容 器 数量; E 单 只 垃圾容 器 的容 积 ( m3/ 只 ) ; 垃圾容 器 填充 系 数, J3=0.750.9;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