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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77ST大港: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4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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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 券代 码:002077 证券 简称:*ST 大港 公告编号:2021-010 江 苏 大 港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作 为 第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终审 判 决 结 果 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 案的基 本情 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收 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苏 0106 民初 5496 号),就王刚(被告)与李昊 青、王毓(合称“原告”)关于 公司股 份纠纷 一案,通知公司于2019 年6 月 13

2、 日下午开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 年5 月24 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36)上述 诉讼原计划于2019年6月13日下午开庭,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知,因王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 诉讼延期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年6月1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根据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苏0106民初5496号),上述诉讼判决如下:1、被告王刚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日 起

3、十 日 内 支付原告 李 昊 青 投 资 收 益16,634,139.48 元;2、被告王刚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日起 十 日 内 支付原告王 毓 投 资 收 益16,634,139.48 元;3、驳回原告 李昊青、王毓的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796 元,减半收取106,898 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898元,由原告李昊青、王毓负担3,679元,被告王刚负担108,219元。如不服 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0年12月15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4、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二、判 决或裁 决情 况 近日,公司收到 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 终1842 号),主要内容 如下:上诉 人王刚不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 法院2019苏0106民初5496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 年3月24日公开开庭 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王刚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 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 受理费20

5、8,141元,由王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公 司 其他 尚未 披露的 诉讼 仲裁事 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小额诉讼(含原告诉讼中、申请执行中、申报债权中)金额共计8,836.50 万元,被告诉讼中1,187.15 万元,合计10,023.6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7%。四、本 次诉讼 对公 司本期 利润 或期后 利润 的可能 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诉讼,本案的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五、备 查文件 江苏省 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 民终 1842 号)。特此公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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