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 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北京 德恒 律 师事 务所 关于 山东 太 阳纸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492-04 号 致:山东太阳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
2、以下简称“太阳纸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太阳纸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
3、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 议事 规则 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 股东大会 议事 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4、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 本所 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5、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11 月12日,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 会议 作出 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决议,并 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发布 了 山东太阳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1-052,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 于2021年12
6、月3日在 山 东省济 宁市兖 州区 友谊路1号太阳纸业办公楼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李洪信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 行,通过 深 交所 交 易系 统 进 行网 络 投票 的 具体 时 间 为2021 年12月3 日上 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 投票 系统开 始投 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2 月3 日下午15:00。本次股 东大会 于2021 年12月3日 在山东 省济 宁市兖 州区 友谊路1号 太阳纸业办公楼
7、 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 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4 名,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622,076,231 股
8、,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60.3675%,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6,503,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17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1 名,代表股份 385,572,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96%。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
9、(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6,852,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7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10、律意见 4 效。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李洪信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李娜女士为第八届董事
11、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刘泽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王宗良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2.1 选举李耀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徐晓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王晨明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三)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张康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杨林娜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的议案(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 案 关
12、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5(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7.1 关于与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7.2 关于与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以下无正文)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丽 经办律师:赵永刚 经办律师:黄 丰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