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oiler plant 2008 -02 -03 发布 2008 - 08 01 2008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oiler plant GB 50041 - 2008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8年 8月 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2、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网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棵地北里甲 11号国宏大厦 C座 4层 邮政编码: 100038电话:( 010) 63906433 (发行部)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 850mm x 1168mm 1/32 7 印张 179 千字 2008年 6月第 1版 2012年 8月第 4次印刷统一书号 :1580177 . 042 定价: 42.0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 :( 010 ) 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80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 锅炉房
3、设计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50041- 2008, 自 2008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 第 3. 0 .3 (3 )、 3. 0 .4、 4. 1. 3、 4. 3. 7、6. 1. 5,6. 1. 7、 6. 1. 9.6. 1. 14,7. 0. 3,7. 0. 5,11. 1. 1、 13.2.21、13.3.15、15.1.1、15.1.2、15.1.3、15.2.2、15.3.7、 16. 1. 1,16. 2. 1,16. 3. 1,18. 2. 6,18. 3. 12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 92同时废
4、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2 85号文 关于印发 “2001 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 ”的通知 要求, 由中 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 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 以节能与环保 为重点, 特别对锅炉房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 调查与研究, 并与有关部门协调, 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 经过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报批稿等阶段, 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査定 稿 。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 18章 和 1个附录, 修
5、订的主要内容有: 1.蒸汽锅炉的单台额定蒸发量由原来的 1 65 t/h扩大为 175t/h;热水锅炉的单台额定热功率由原来的 0. 758M W扩 大为 0. 770MW; 2 .对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对燃料、 位置选择与布置、 燃油燃气系统与管道、 消防与自动控制、 土建与公用设施及噪声与 振动等特殊要求, 在本规范中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3 .调整并加强了节能与环保的条款; 4 .增 设了 “消防 ”篇 章及调整了章节的编 排 。 本规范以 黑体 字标 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 负责 管 理 和对强制性条文的 解释 , 中国机械 工业联合会 负责
6、 日 常 管 理 ,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 的 解释 。 为 不断 完 善 本规范, 使 其 适应 经 济 与 技术 的发 展 , 敬 请各单位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注 意总 结 经验, 积累资 料, 并及时 将 意见和 有关 资 料寄 往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 石桥路 338号, 邮编: 310022, 电 子信箱 : zhangzm chinacuc. com 或 shihg chinacuc. com), 以 供今 后修订时 参考 。 本规范组织单位、 主编单位、 参 编单位和主要起 草 人: 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 勘察 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
7、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中元 兴 华工程公司 中国新时 代 国 际 工程公司 中机国 际 工程设计研究 院 中 船 公司第 九 设计研究 院 上海 市机电设计研究 院 有限公司 北京新元 瑞普科技 发 展 公司 主要起草人: 史 华 光 章 增 明 舒 世 安 何晓平 李 磊 戴綦 文 张 泉 根 王 建中 熊维熔 叶 全 乐 王天龙 张 秋耀 徐 辉 孔祥伟 陈济良 穆聚生 徐佩玺次 I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4 锅 炉 房 的 布 置 4 . 1 位置的选择 . 2 建筑物、 构 筑物和 场 地的布置 3 锅炉 间 、 辅助间 和 生活间 的布置 4 工 艺 布
8、置 燃 煤 系 统 1 燃 煤 设施 2 煤 、 灰渣 和 石灰石 的 贮运 . 燃 油 系 统 1 燃油设施 2 燃油的 贮运 . 7 燃 气 系 统 . 8 锅 炉 烟 风 系 统 . 9 锅炉 给 水设 备 和水 处理 . 9 . 1 锅炉 给 水设 备 . 9.2 水 处 理 1 0 供 热热水制 备 . 1 0 .1 热水锅炉及附 属 设施 1 0 .2 热水制 备 设施 II 监 测 和控制 . 11.1 监 测 1 ) 1 ) 2 ) 2 ) 4) 6 ) 6 ) (18) (23) (23) (25) (27) (28) (30) (30) (31 ) (37 ) (37 )
9、(39 ) (41 ) (41 )11.2 控制 (47) 12 化 验和检修 .( 50) 1 2 . 1 化 验 (50) 12.2 检修 ( 5 1) 13 锅炉房管道 .( 53) 13. 1 汽水管道 ( 53) 1 3 .2 燃油管道 ( 55) 13.3 燃气管道 ( 57) 14 保 温 和防 腐蚀 .( 60) 14.1 保 温 (60) 14.2 防 腐蚀 .( 61 ) 15 土建、 电气、 采暖 通 风 和 给 水 排 水 ( 62) 15.1 土建 ( 62) 15.2 电气 (64) 15.3 采暖 通 风 ( 67) 15.4 给 水 排 水 ( 69) 1 6
10、环 境 保 护 .(70) 16.1 大气 污染 物防 治 ( 70)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 治 .( 71) 1 6 .3 废水 治理 . (72) 16.4 固体 废 弃 物 治理 ( 72) 16. 5 绿化 (73) 17 消 防 .( 74) 1 8 室外 热 力 管道 .( 75) 18.1 管道的设计 参数 ( 75) 1 8 .2 管道系统 ( 75) 1 8 .3 管道布置和 敷 设 ( 77) 1 8 .4 管道和附 件 ( 81) 1 8 .5 管道热 补偿 和管道 支架 ( 82)附录 A 室外 热 力 管道、 管 沟 与建筑物、 构 筑物、 道 路 、 铁路 和其
11、他管 线之间 的 净距 .( 84 本规范用 词说 明 ( 86 附 :条 文 说 明 .( 871 . 0 . 1 为 使 锅炉房设计 贯彻 执行国家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规定, 达到 节 约 能 源 、 保 护 环 境 、 安 全 生产 、 技术先 进、 经 济 合 理 和确保质 量的要求, 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 适 用于 下列 范 围 内的工业、 民用、 区 域 锅炉房及其 室外 热 力 管道设计: 1 以水为 介 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 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75t/h、 额定出 口 蒸汽 压力 为 0. 103. 82MPa(表压 ) 、 额定出 口 蒸汽
12、温 度 小 于等于 450C; 2 热 水 锅 炉 锅 炉 房 , 其 单 台 锅 炉 额 定 热 功 率 为 0. 7 70MW、 额定出 口 水 压 为 0. 102. 50MPa(表压 ) 、 额定出 口 水 温 小 于等于 180C ; 3 符 合本条第 1、 2 款 参数 的 室外 蒸汽管道、 凝结 水管道和 闭 式循 环热水系统。 1. 0. 3 本规范 不适 用于 余 热锅炉、 垃圾焚烧 锅炉和其他特殊 类型 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 力 网设计。 1 .0 .4 锅炉房设计 除应符 合本规范 外 , 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0.1 锅炉房 boiler pl
13、ant 锅炉以及保 证 锅炉 正常运 行的 辅助 设 备 和设施的 综 合 体 。 2.0.2 工业锅炉房 industrial boiler plant 指企 业所附 属 的自 备 锅炉房。 它 的 任 务是 满足 本 企 业 供 热 (蒸汽、 热水) 需 要。 2.0.3 民用锅炉房 living boiler plant 指 用于 供应 人 们生活 用热( 汽) 的锅炉房。 2.0.4 区 域 锅炉房 regional boiler plant 指 为 某 个区 域服 务的锅炉房。在 这 个区 域 内, 可 以有 数 个 企 业 、 数 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2.0.5 独立
14、 锅炉房 independent boiler plant 四周 与其他建筑 没 有 任何结构 联系的锅炉房。 2.0.6 非独立 锅炉房 dependent boiler plant 与其他建筑物 毗邻或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2.0.7 地 下 锅炉房 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 面 以 下 的锅炉房。 2.0.8 半 地 下 锅炉房 semi-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 面 以 下 的 高 度 超 过锅炉 间净高 1/3, 且不超 过锅炉 间高 度的锅炉房。 2.0.9 地 下室 锅炉房 basement boiler
15、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 锅炉 间 地 面低 于 室外 地 面 的 高 度 超 过 锅炉 间净高 1 /2的锅炉房。 2.0.10 半 地 下室 锅炉房 semi-basement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 锅炉 间 地 面低 于 室外 地 面 的 高 度 超 过锅炉 间净高 1 / 3, 且不超 过 1 /2的锅炉房。 2 . 0 . 1 1 室外 热 力 ( 含 蒸汽、 凝结 水及热水, 下 同) 管 道 outdoor thermal piping 系 指企 业( 含 机关、 团体 、 学校 等, 下 同) 所 属 锅炉房, 在 企 业范 围 内的 室外
16、热 力 管道, 以及区 域 锅炉房其 界线 范 围 内的 室外 热 力 管道。 2. 0. 12 大气 式 燃 烧器 atmosfheric burner 空 气由 高速喷射 的燃气 吸入 的燃 烧器 。 2.0.13 管道 piping 由管道组成 件 、 管道 支吊架 等组成, 用以 输 送、 分 配 、 混 合、 分 离 、 排放 、 计量 或 控制 流体流 动。 2.0.14 管道系统 piping system 按流体 与设计条 件 划分的 多 根管道 连接 成的一组管道。 2.0.15 管道 支 座 pipe support 直接支承 管道并 承受 管道作用 力 的管 路 附 件
17、。 2.0.16 固 定 支 座 fixing support 不允许 管道和 支承结构 有 相 对位 移 的管道 支 座。 2.0.17 活 动 支 座 movable support 允许 管道和 支承结构 有 相 对位 移 的管道 支 座。 2. 0 .18 滑 动 支 座 sliding support 管 托 在 支承结构上 作 相 对 滑 动的管道 活 动 支 座。 2.0.19 滚 动 支 座 roller support 管 托 在 支承结构上 作 相 对 滚 动的管道 活 动 支 座。 2.0.20 管道 支吊架 pipeline trestle and hanging ho
18、ok 将 管道 或支 座所 承受 的作用 力传到 建筑 结构或 地 面 的管道 构 件 。 2.0.21 高支架 high trestle 地 上敷 设管道保 温结构底净高 大于等于 4 m 以 上 的管道 支 架 。2.0.22 中 支架 wedium-height trestle 地 上敷 设管道保 温结构底净高 大于等于 2m、 小 于 4 m 的管道 支架 。 2.0.23 低支架 low trestle 地 上敷 设管道保 温结构底净高 大于等于 0. 3m、 小 于 2 m 的管 道 支架 。 2.0.24 固 定 支架 fixing trestle 不允许 管道与其有 相 对位
19、移 的管道 支架 。 2.0.25 活 动 支架 movable trestle 允许 管道与其有 相 对位 移 的管道 支架 。 2.0.26 滑 动 支架 sliding trestle 允许 管道与其有 相 对 滑 动的管道 支架 。 2.0.27 悬臂支架 cantilever trestle 采 用 悬臂式结构支承 管道的 支架 。 2.0.28 导向支架 guiding trestle 允许 管道 轴向 位 移 的 活 动 支架 。 2.0.29 滚 动 支架 roller trestle 管 托 在 支承结构上 作 滚 动的管道 活 动 支架 。 2.0.30 桁 架式支架 tr
20、ussed trestle 支架之间 用 沿 管 轴 纵 向 桁 架 联成整 体 的管道 支架 。 2.0.31 常 年 不间断供 汽( 热) year-round steam(heat) supply 指 锅炉房 向 热用 户 的 供 汽( 热) 全年 不 能中 断 , 当 中 断供 汽 (热) 时 将导 致 其人 员 的 生 命危险 或 重大的经 济 损失 。 2.0.32 人 员密集 场 所 people close-packed area 指 会 议 室 、 观众厅 、 教 室 、 公共 浴 室 、 餐厅 、 医 院 、 商 场 、 托 儿 所 和 候车 室 等。 2.0.33 重要部
21、门 important area 指 机要 档案 室 、 通 信 站 和 贵宾 室 等。 2.0.34 锅炉 间 boiler room指安 装锅炉本 体 的 场 所。 2.0.35 辅助间 auxiliary room 指除 锅炉 间 以 外 的所有 安 装 辅 机、 辅助 设 备 及 生产 操 作的 场 所, 如水 处理间 、 风 机 间 、 水 泵 间 、 机修 间 、 化 验 室 、 仪 表 控制 室 等。 2.0.36 生活间 service room 指供 职 工 生活或 办 公的 场 所, 如 值班更衣 室 、 休息 室 、 办 公 室 、 自用 浴 室 、 厕 所等。 2.0.
22、37 值班更衣 室 duty room 指供 工人 上下 班更衣 、 存衣 的 场 所( 非指 浴 室 存衣 ) 。 2.0.38 休息 室 restroom 指 在 二 、 三班 制的锅炉房, 供 工人 倒班休息 的 场 所。 2.0.39 常 用 给 水 泵 operation feed water pump 指 锅炉在 运 行中 正常使 用的 给 水 泵 。 2.0.40 工作 备 用 给 水 泵 standby feed water pump 指 当 常 用 给 水 泵 发 生 故障 时, 向 锅炉 给 水的 泵 。 2.0.41 事故 备 用 给 水 栗 emergency feed
23、 water pump 指 停 电时电动 给 水 泵停 止 运 行, 为防止锅炉发 生 缺 水 事故 的 给 水 泵 , 一 般 为汽动 给 水 泵 。 2.0.42 间 隙 机械 化 interval mechanical 指 装 卸 与 运煤 作业为 间断 性的。 这 些 设 备 较 为 简易 、 实用和 可 靠 , 一 般 需辅 以一定的人 力 , 效 率 较 低 , 如 铲车 、 移 动 式 皮带 机 等。 2.0.43 连 续 机械 化 continuous mechanical 指 装 卸 与 运煤 作业为 连 续 性的。设 备之间 互 相 衔 接 , 煤 自 煤 场 装 卸 ,
24、直 至 运到 锅炉房 煤 斗 , 连接 成一条 不间断 的 输 送 流 水 线 , 如 抓斗 吊 车 、 门 式 螺旋卸 料机、 皮带 输 送机、 多 斗提升 机和 埋刮板 输 送机。 2, 0. 44 净距 net distance指 两 个物 体 最 突 出 相邻 部位 外 缘 之间 的 距离 。 45 相 对 密 度 relative density 气 体 密 度与 空 气 密 度的 比值 。3 基 本规定 3 . 0 . 1 锅炉房设计 应 根据批准的城市( 地区) 或企 业总 体 规划和 供 热规划进行, 做 到 远近 结 合, 以 近 期为主, 并 宜留 有扩建 余 地。 对扩建
25、和 改 建锅炉房, 应 取得 原有工 艺 设 备 和管道的原 始 资 料, 并 应 合 理 利 用原有建筑物、 构 筑物、 设 备 和管道, 同时 应 与原有 生产 系统、 设 备 和管道的布置、 建筑物和 构 筑物 形 式相 协调。 3 . 0 . 2 锅炉房设计 应 取得 热 负 荷 、 燃料和水质 资 料, 并 应 取得当 地的气 象 、 地质、 水文、 电 力 和 供 水等有关 基 础 资 料。 3 . 0 . 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 应 做 到 合 理 利 用能 源 和节 约 能 源 , 并 与 安 全 生产 、 经 济 效益 和环 境 保 护相 协调, 选用的燃料 应 有其 产 地
26、、 元 素 成分分 析 等 资 料和 相应 的燃料 供应 协 议 , 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应 选用燃油 或 燃气燃料; 2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 不 宜 选用重油 或渣 油; 3 地下、 半地下、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 严禁选用液化石 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 0. 7 5的气体燃料; 4 燃气锅炉房的 备 用燃料, 应 根据 供 热系统的 安 全性、 重要 性、 供 气部门的保 证 程度和 备 用燃料的 可 能性等 因素 确定。 3 . 0 . 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 废水、 固体废渣和噪声对 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 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
27、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 规范的规定。 3 . 0 . 5 企 业所 需 热 负 荷 的 供应 , 应 根据所在区 域 的 供 热规划确 定。 当 企 业热 负 荷 不 能由区 域 热电 站 、 区 域 锅炉房 或 其他 企 业的 锅炉房 供应 , 且不具备 热电联 产 的条 件 时, 宜 自设锅炉房。 3 . 0 . 6 区 域 所 需 热 负 荷 的 供应 , 应 根据所在城市( 地区) 的 供 热规划确定。 当 符 合 下列 条 件之 一时, 可 设置区 域 锅炉房: 1 居住 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 采暖 和 生活 热 负 荷 , 不属 于热电 站 供应 范 围 的; 2 用 户 的 生产
28、 、 采暖 通 风 和 生活 热 负 荷较 小 , 负 荷 不 稳 定, 年 使 用时 数 较 低 , 或 由于 场 地、 资 金 等原 因 , 不具备 热电联 产 条 件 的; 3 根据城市 供 热规划和用 户 先 期用热的要求, 需 要过 渡 性 供 热, 以后 可 作为热电 站 的调 峰 或备 用热 源 的。 3 . 0 . 7 锅炉房的容量 应 根据设计热 负 荷 确定。设计热 负 荷宜 在 绘 制出热 负 荷曲 线或 热 平 衡 系统 图 , 并计 入 各 项 热 损失 、 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 可供 利 用的 余 热量后进行计 算 确定。 当缺少 热 负 荷曲 线或 热 平 衡 系统
29、 图 时, 设计热 负 荷 可 根据 生 产 、 采暖 通 风 和 空 调、 生活小 时最大 耗 热量, 并分别计 入 各 项 热 损 失 、 余 热 利 用量和同时 使 用系 数 后确定。 3 . 0 . 8 当 热用 户 的热 负 荷变 化 较 大 且 较频繁 , 或 为 周 期性 变 化 时, 在经 济 合 理 的原 则下 , 宜 设置蒸汽 蓄 热 器 。设有蒸汽 蓄 热 器 的 锅炉房, 其设计容量 应按平 衡 后的热 负 荷 进行计 算 确定。 3 . 0 . 9 锅炉 供 热 介 质的选择, 应符 合 下列 要求: 1 供采暖 、 通 风 、 空 气调节和 生活 用热的锅炉房, 宜
30、 采 用热水 作为 供 热 介 质; 2 以 生产 用汽为主的锅炉房, 应采 用蒸汽作为 供 热 介 质; 3 同时 供生产 用汽及 采暖 、 通 风 、 空 调和 生活 用热的锅炉房, 经 技术 经 济 比较 后, 可 选用蒸汽 或 蒸汽和热水作为 供 热 介 质。 3 . 0 . 1 0 锅炉 供 热 介 质 参数 的选择, 应符 合 下列 要求: 1 供生产 用蒸汽 压力 和 温 度的选择, 应满足生产 工 艺 的要 求 ; 2 热水热 力 网设计 供 水 温 度、 回 水 温 度, 应 根据工程 具体 条 件 , 并 综 合锅炉房、 管网、 热 力 站 、 热用 户二 次 供 热系统等
31、 因素 , 进 行 技术 经 济 比较 后确定。 3. 0 .1 1 锅炉的选择 除应符 合本规范 3. 0. 9 条 和 3. 0. 10条的规定 外 , 尚应符 合 下列 要求: 1 应 能有 效 地燃 烧 所 采 用的燃料, 有 较 高 热 效 率和能 适应 热 负 荷变 化 ; 2 应 有 利 于保 护 环 境 ; 3 应 能 降 低基 建 投 资 和 减少 运 行管 理 费 用; 4 应 选用机械 化 、 自动 化 程度 较 高 的锅炉; 5 宜 选用容量和燃 烧 设 备相 同的锅炉, 当 选用 不 同容量和 不 同 类型 的锅炉时, 其容量和 类型 均 不 宜 超 过 2 种 ;
32、6 其 结构应 与 该 地区 抗震 设防 烈 度 相适应 ; 7 对燃油、 燃气锅炉, 除应符 合本条 上 述 规定 外 , 并 应符 合全 自动 运 行要求和 具 有 可 靠 的燃 烧安 全保 护 装置。 3 . 0 . 1 2 锅炉台 数 和容量的确定, 应符 合 下列 要求: 1 锅炉台 数 和容量 应按 所有 运 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 或 热功 率时, 能 满足 锅炉房最大计 算 热 负 荷 ; 2 应 保 证 锅炉房在 较 高或 较 低 热 负 荷 运 行工况 下 能 安 全 运 行 , 并 应使 锅炉台 数 、 额定蒸发量 或 热功率和其他 运 行性能 均 能有 效 地 适应 热 负
33、 荷变 化 , 且应考 虑 全年热 负 荷 低 峰 期锅炉机组的 运 行工况; 3 锅炉房的锅炉台 数不 宜少 于 2 台, 但当 选用 1 台锅炉能 满 足 热 负 荷 和检修 需 要时, 可 只 设置 1 台; 4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 数 , 对新建锅炉房 不 宜 超 过 5 台; 扩 建和 改 建时, 总台 数不 宜 超 过 7 台; 非独立 锅炉房, 不 宜 超 过 4 台; 5 锅炉房有 多 台锅炉时, 当 其中 1 台额定蒸发量 或 热功率最 大的锅炉检修时, 其 余 锅炉 应 能 满足下列 要求: 1)连 续 生产 用热所 需 的最 低 热 负 荷 ; 2)采暖 通 风 、 空 调
34、和 生活 用热所 需 的最 低 热 负 荷 。 3 . 0 . 1 3 在 抗震 设防 烈 度为 6 度 至 9 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 其建 筑物、 构 筑物和管道设计, 均 应采 取 符 合 该 地区 抗震 设防标准的措 施。 3 . 0 . 1 4 锅炉房 宜 设置必要的修 理 、 运输 和 生活 设施, 当 可 与所 属 企 业 或邻 近 的 企 业协作时, 可不 单 独 设置。4 锅炉房的布置 4 . 1 位置的选择 4 . 1 . 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 应 根据 下列 因素 分 析 后确定: 1 应 靠近 热 负 荷比较集 中的地区, 并 应使 引 出热 力 管道和 室 外 管网的
35、布置在 技术 、 经 济上 合 理 ; 2 应 便 于燃料 贮运 和 灰渣 的 排 送, 并 宜 使 人 流 和燃料、 灰渣 运输 的物 流 分 开 ; 3 扩建 端宜留 有扩建 余 地; 4 应 有 利 于自 然 通 风 和 采光 ; 5 应 位于地质条 件 较好 的地区; 6 应 有 利 于 减少 烟 尘 、 有 害 气 体 、 噪声和 灰渣 对 居 民区和主 要环 境 保 护 区的 影响 , 全年 运 行的锅炉房 应 设置于总 体 最 小 频 率 风向 的 上风 侧 , 季 节性 运 行的锅炉房 应 设置于 该季 节最大 频 率 风 向 的 下风 侧 , 并 应符 合环 境 影响评 价报
36、告 提 出的各 项 要求; 7 燃 煤 锅炉房和 煤 气发 生 站宜 布置在同一区 域 内; 8 应 有 利 于 凝结 水的 回收 ; 9 区 域 锅炉房 尚应符 合城市总 体 规划、 区 域供 热规划的要 求; 1 0 易 燃、 易爆 物 品 生产企 业锅炉房的位置, 除应满足 本条 上 述 要求 外 , 还 应符 合有关 专 业规范的规定。 4 . 1 . 2 锅炉房 宜 为 独立 的建筑物。 4 . 1 . 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 严禁设置 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 下一层、 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 道、 疏散口的两旁, 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
37、墙部位。 4 . 1 . 4 住宅 建筑物内, 不 宜 设置锅炉房。4 . 1 . 5 采 用 煤 粉 锅炉的锅炉房, 不应 设置在 居 民区、 风 景名胜 区 和其他主要环 境 保 护 区内。 4 . 1 . 6 采 用 循 环 流化 床 锅炉的锅炉房, 不 宜 设置在 居 民区。 4 . 2 建筑物、 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 . 2 . 1 独立 锅炉房区 域 内的各建筑物、 构 筑物的 平面 布置和 空间 组合, 应 紧凑 合 理 、 功能分区明确、 建筑 简洁 协调、 满足 工 艺流 程 顺 畅 、 安 全 运 行、 方便 运输 、 有 利 安 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 域
38、 锅炉房的 厂前 区规划, 应 与所在区 域 规划 相 协 调。锅炉房的主 体 建筑和附 属 建筑, 宜 采 用整 体 布置。锅炉房区 域 内的建筑物主 立面 , 宜 面向 主要道 路 , 且 整 体 布局 应 合 理 、 美观 。 4. 2. 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 形 式 和布局, 应 与所在 企 业的建筑 风 格 相 协调; 民用锅炉房、 区 域 锅炉房的建筑 形 式 和布局, 应 与所在城 市( 区 域 ) 的建筑 风 格 相 协调。 4 . 2 . 4 锅炉房区 域 内的各建筑物、 构 筑物与 场 地的布置, 应 充 分 利 用地 形 , 使 挖方 和 填方 量最 小 , 排 水 顺畅
39、 , 且应 防止水 流入 地 下 室 和管 沟 。 4 . 2 . 5 锅炉 间 、 煤场 、 灰渣场 、 贮 油 罐 、 燃气调 压 站 之间 以及和其 他建筑物、 构 筑物 之间 的 间距 , 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 火 规范 GB 50016、 城 镇 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 定 , 并 满足安 装、 运 行和检修的要求。 4 . 2 . 6 运煤 系统的布置 应 利 用地 形 , 使 提升 高 度 小 、 运输距离 短 。 煤场 、 灰 猹 场 宜 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 小 频 率 风向 的 上风 侧 。 4. 2. 7 锅炉房建筑物 室 内 底 层标
40、高 和 构 筑物 基 础顶 面 标 高 , 应高 出 室外 地 坪 或周围 地 坪 0. 15m及以 上 。锅炉 间 和同层的 辅助间 地 面 标 高应 一 致 。 4 . 3 锅炉间、 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 . 3 . 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20t/h或 单台热水锅炉额 12定热功率为 o. 714M W的锅炉房, 其 辅助间 和 生活间 宜贴 邻 锅 炉 间固 定 端 一 侧 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75t/h或 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 2970M W的锅炉房, 其 辅助间 和 生 活间 根据 具体 情况, 可 贴 邻 锅炉 间 布置, 或 单 独 布置。 4
41、. 3 . 2 锅炉房 集 中 仪 表 控制 室 , 应符 合 下列 要求: 1 应 与锅炉 间运 行层同层布置; 2 宜 布置在 便 于司炉人 员观 察 和 操 作的炉 前 适 中地段; 3 室 内 光线应 柔 和; 4 朝 锅炉 操 作 面 方 向应采 用 隔 声 玻璃 大 观 察 窗 ; 5 控制 室应采 用 隔 声门; 6 布置在热 力除 氧 器 和 给 水 箱下面 及水 栗 间上面 时, 应采 取 有 效 的防振和防水 措 施。 4. 3. 3 容量大的水 处理 系统、 热 交 换系统、 运煤 系统和油 栗 房, 宜 分别设置各系统的 就 地机 柜 室 。 4. 3. 4 锅炉房 宜
42、 设置修 理间 、 仪 表校 验 间 、 化 验 室 等 生产辅助间 , 并 宜 设置 值班 室 、 更衣 室 、 浴 室 、 厕 所等 生活间 。当就近 有 生活间 可 利 用时, 可不 设置。 二 、 三班 制的锅炉房 可 设置 休息 室或 与 值班 更衣 室 合并设置。锅炉房 按 车 间 、 工段设置时, 可 设置 办 公 室 。 4 . 3 . 5 化 验 室应 布置在 采光 较好 、 噪声和振动 影响较 小处 , 并 使 取样方便 。 4 . 3 . 6 锅炉房 运煤 系统的布置 宜 使煤 自 固 定 端 运入 锅炉炉 前 。 4 . 3 . 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 必须符合下列规
43、定: 1 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 当炉前走道总长 度小于 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m2时, 其出入口可设 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 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 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 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 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 .3 . 8 锅炉房通 向室外 的门 应向室外 开启 , 锅炉房内的工作 间或 生活间直 通锅炉 间 的门 应向 锅炉 间 内 开启 。 13 4 . 4 工艺布置 4 . 4 . 1 锅炉房工 艺 布置 应 确保设 备安 装、 操 作 运 行、 维护 检修的 安 全和 方便 , 并 应
44、使 各 种 管 线流 程 短 、 结构 简 单, 使 锅炉房 面积 和 空间使 用合 理 、 紧凑 。 4 . 4 . 2 建筑气 候 年日 平 均 气 温 大于等于 25C的日 数 在 80d以 上 、 雨 水 相 对 较少 的地区, 锅炉 可采 用 露 天或半 露 天 布置。 当 锅炉 采 用 露 天或半 露 天 布置时, 除应符 合本规范第 4. 4. 1条的规定 外 , 尚应符 合 下列 要求: 1 应 选择 适 合 露 天 布置的锅炉本 体 及其附 属 设 备 ; 2 管道、 阀 门、 仪 表 附 件 等 应 有防 雨 、 防 风 、 防 冻 、 防 腐 和 减少 热 损失 的 措
45、施; 3 应将 锅炉水位、 锅炉 压力 等 测 量控制 仪 表 , 集 中设置在控 制 室 内。 4 . 4 . 3 风 机、 水 箱 、 除 氧 装置、 加热装置、 除 尘 装置、 蓄 热 器 、 水 处 理 装置等 辅助 设 备 和 测 量 仪 表 露 天 布置时, 应 有防 雨 、 防 风 、 防 冻 、 防 腐 和防噪声等 措 施。 居 民区内锅炉房的 风 机 不应 露 天 布置。 4 . 4 . 4 锅炉 之间 的 操 作 平 台 宜 连 通。锅炉房内所有 高 位布置的 辅助 设施及监 测 、 控制装置和管道 阀 门等 需 操 作和 维 修的 场 所, 应 设置 方便操 作的 安 全
46、 平 台和 扶梯 。阀 门 可 设置 传 动装置 引至楼 (地) 面 进行 操 作。 4 . 4 . 5 锅炉 操 作地点和通道的 净空高 度 不应小 于 2m, 并 应符 合 起 吊 设 备 操 作 高 度的要求。在锅 筒 、 省煤器 及其他发热部位的 上 方 , 当 不需 操 作和通行时, 其 净空高 度 可 为 0. 7m。 4 . 4 . 6 锅炉与建筑物的 净距 , 不应小 于 表 4. 4. 6 的规定, 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定: 1 当 需 在炉 前更 换锅管时, 炉 前 净距应 能 满足 操 作要求。大 于 6 t/h的蒸汽锅炉 或 大于 4. 2 M W 的热水锅炉, 当
47、炉 前 设置 仪 表 14 .控制 室 时, 锅炉 前端 到 仪 表 控制 室 的 净距可 减 为 3m; 2 当 锅炉 需 吹 灰 、 拨火 、 除渣 、 安 装 或 检修 螺旋 除渣 机时, 通 道 净距应 能 满足 操 作的要求; 装有 快 装锅炉的锅炉房, 应 有 更 新整 装锅炉时能 顺利 通过的通道; 锅炉后部通道的 距离应 根据后 烟箱 能 否旋转开启 确定。 表 4. 4 . 6 锅炉与建筑物的 净距 单台锅炉容量 炉 前 ( m) 锅炉 两侧 和 后部通道( m) 蒸汽锅炉( t/h) 热水锅炉( M W ) 燃 煤 锅炉 燃气( 油) 锅炉 14 0. 72. 8 3.00
48、 2. 50 0. 80 620 4. 2 14 4. 00 3. 00 1.50 3 5 2 9 5. 00 4. 00 1.80 15 5 燃 煤 系统 5 . 1 燃 煤 设施 5 .1 .1 锅炉的燃 烧 设 备应 与所 采 用的 煤 种 相适应 , 并 应符 合 下列 要求: 1 方便 调节, 能 较好 地 适应 热 负 荷变 化 ; 2 应 较好 地节 约 能 源 ; 3 有 利 于环 境 保 护 。 5 . 1 . 2 选用层 式 燃 烧 设 备 时, 宜 采 用 链 条炉 排 ; 当 采 用 结 焦 性强 的 煤 种 及 碎焦 时, 其燃 烧 设 备不应采 用 链 条炉 排 。
49、 5 . 1 . 3 当 原 煤 块 度 不 能 符 合锅炉燃 烧 要求时, 应 设置 煤 块破碎 装 置, 在 破碎 装置 之 前宜 设置 煤 的 磁 选和 筛 选设 备 。当 锅炉 给煤 装 置、 煤 粉 制 备 设施和燃 烧 设 备 有要求时, 尚 宜 设置 煤 的 二 次 破碎 和 二 次 磁 选装置。 5 . 1 . 4 经 破碎筛 选后的 煤 块粒 度, 应满足不 同 型式 锅炉 或 磨 煤 机 的要求, 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定: 1 煤 粉 炉、 抛 煤 炉 不 宜 大于 30mm; 2 链 条炉 不 宜 大于 50mm; 3 循 环 流化 床 炉 不 宜 大于 13mm。 5 . 1 . 5 煤 粉 锅炉 磨 煤 机 型式 的选择, 应符 合 下列 要求: 1 燃用 无 烟煤 、 低 挥 发分 贫 煤 、 磨损 性 很 强的 煤或煤 种 、 煤 质 难 固 定时, 宜 选用 钢球磨 煤 机; 2 燃用 磨损 性 不 强、 水分 较 高 、 灰 分 较 低 及 挥 发分 较 高 的 褐 煤 时, 宜 选用 风 扇磨 煤 机; 3 煤 质 适 宜 时, 宜 选用中 速 磨 煤 机。 5. 1. 6 给煤 机 应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