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3 月17 日召开董事会 会议,对其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独 立 董事 关 于 2016 年 日 常 关联 交 易 预 计的 独 立 意 见 1、上 述关联 交 易 已获得 公 司 董事会 批 准,关联 董 事 在董事 会 上 履行了 回 避表决义务。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为此,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合法合规的。2、上 述日常 关 联 交易大 都 为 公司的 关 联 方租用 公 司 的物业 用 于
2、其办公 或 经营的场所(公司 为其代收代付电费),且已租用多年,预计 2016 年仍将继续租用。该等关 联 交 易 均 属 上 市 公 司 的 正 常 业 务 范 围,且 其 租 赁 价 格 与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相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物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 时提供 水 电 费代收 代 付),有 利 于 公司日 常 经 营,有 利 于 优化资 源 配 置,突出专业优势,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司朝专业化发展。各关联方在公司拥有的酒店进行酒店住宿、餐饮等的消费,均为市场价格。此外,还包括 上市公司子公司向关联方支付 员工宿舍 租金、委托经营费,上市公
3、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零星采购事项等日常 经营业务,交易价格均完全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制定。上市公司子公司租用关联方的物业用于开办电子专业市场,租金为评估价,有利于公司拓展主营业务。3、各 项关联 交 易 对公司 独 立 性没有 影 响,公司 业 务 不会因 此 类 交易而 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们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二、关 于 对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它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的 专项 说 明 和 独立 意 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 关 于 规
4、范 上 市 公 司与 关 联 方 资金 往 来 及 上市 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 行为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意见如下:1、公 司除与 关 联 方发生 的 正 常经营 性 应 收债权 外,没有发 生 控 股股东 及 其他 关 联 方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况,公 司 没 有 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垫 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 司 与控 股
5、股 东 及其 他 关 联 方的 资 金 往 来能 够 严 格 遵守 证 监 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2、经公司于2008 年5 月 9 日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为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旅游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贷款,公司和该公司的其他方股东同意按照其对旅游城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比例向旅游城公司提供相应数额的借款担保。即公司为旅游城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不超过 46,670 万元人民币,旅游城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其担保的总额相应不超过 53,330 万元人民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0
6、8 年6 月 2 日召开的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截 止2014 年12 月31 日,有关各方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3、经公司于2015 年10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向浦发银行 深圳分行营业部 为全资子公司 深圳湘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开立 借款保函,担保金额为1,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0,160 万元。经核查,截止 2015 年12月31 日,该担保已生效,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均为 10,160 万元。3、公司于2016 年6 月5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6 月
7、26 日召开的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经核查,截至 2015 年12 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477,306,481.86 元,2015 年产生利息收入 7,593,089.76 元(含计提);发生结算业务共计10,347 笔,结算量为 3,553,875,128.86 元。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严格遵守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关联和关联交易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三、关 于 公司 2015 年度 利 润 分 配预 案 的
8、 独 立意 见 3 根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股本721,316,774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 案经公司 2015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完备。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公司 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关 于 对公 司 内 部控 制 评 价 报告 的 独 立意 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
9、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了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该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 针对公 司经营管理实际问题,对公司的整个业务环节、制度体系进行了梳理、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公司内控水平。目前公司已 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 建设较为全面,并在经营过 程中 得到了 良好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健康稳健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
10、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 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五、关于2015 年 度 募集 资 金 存 放与 使 用 情 况专 项 报 告 的独 立 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 募集 资 金 管理制 度 等有关 规 定,经审 阅 公 司董事 会 编 制的 关于 募集资 金 2015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6】
11、48030005 号),及询问公司相关 人员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 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4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六、独 立 董事 对 公 司 购买 理 财 产 品 情况的专 项说 明 及 独 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 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经 核查,报告期内公司2015 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为2,910,366.82 元,公司证券投资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12、们 认为,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 理财产品,是为了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也是为了提高股东的回报。公司 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未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投资损益在安全控制范围内。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避免在公司 滚动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 可能 出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9.03 和 9.10 的规定的情形,即 连续 12 个月 内 公 司 累 计 投 资 的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的情形,我们建议公司董事会 将 公司于2016 年2 月22 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提交公司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特此说明。独立董事:刘纯斌 朱厚佳 程一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