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广东 雪莱 特光 电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2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大 会 的法 律意 见 书 致:广 东雪 莱特 光 电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 则 等法 律、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广 东雪 莱特 光电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以
2、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刊载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公告”);2、贵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刊载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 会 通知”);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
3、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 集与 召开 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 董事会决议 公告 和 股 东大 会通 知,本所 律师 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 公告 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根据董事会决议 公告 和股东大会通知,贵
4、公司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本次 股东 大会 以现 场投 票及 网络 投票 相结 合方 式召 开,现场 会议 于 2022年 7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 A 区科 技 大道东 4 号(贵公司 会议 室)如期 举行。现场 会议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地点 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
5、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7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 冼树忠 主持。本所 律师 认为,贵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召 集、召开 的程 序符 合 公 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 于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会 人员 和召 集人 的资 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2 年
6、7 月 21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登记 在 册的 全 体股 东 进 行 核 对 与查验,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6 人,代表 股份 134,399,2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642。出席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 手续 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另外,根据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数 据,在网 络投 票时 间内 通过 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242 人,代表 股份61,356,394 股,占上 市公 司总 股份 的7.9728。(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7、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 律师 认为,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股东 代理 人及 其他 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三、本 次股 东大 会 提出 临时 提案 的股 东资 格和 提案 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情形。四、关 于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作了 审议,并以 现场 投票 及网 络投 票相 结合 的方
8、 式表 决通 过,为尊 重中 小投 资者利益,提高 中小 投资 者对 公司 股东 大会 决议 的重 大事 项的 参与 度,根据 国务 院办公厅 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资本 市场 中小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保 护工 作的 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文件 精神,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上 市公 司章 程指 引(2022年修订)等相 关规 定,本次 股东 大会 就中 小投 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议案1.00 关 于 推荐 重整 管理 人的
9、议案 总 表 决 情况:同意 195,139,5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53;反 对616,100 股,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0.314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853,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4;反对616,100 股,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0.955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10、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 股东大 会通 知 的议 案均 进行 了表 决,并当 场公 布了 表决 结果。根据 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 律师 认为,本次 股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符 合 公 司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五、结 论意 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 律、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公 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本次 股东 大会 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本 页 无 正 文,为广 东 群豪 律 师事 务 所关 于 广东 雪莱 特 光电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2022 年 第 二 次临 时股 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负责人:刘景平 孙志芬 冯珈镱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