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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2深圳华强:独立董事2016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03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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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3 月7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其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对公 司 2017 年 日 常 关 联交 易 预 计 情况 的 独 立 意见 1、公司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已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 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为此,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合法合规的。2、公司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大都 为公司的关联方租用公司的物业用于其办公或经营的场所

2、,且已租用多年,预计 2017 年仍将继续租用。该等 关联交易均属上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且其 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相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物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提供水电费代收代付),有利于 公司日常经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突出专业优势,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司朝专业化发展。各关联方在公司拥有的酒店进行酒店住宿、餐饮等的消费,均为市场价格。此外,还包括上市公司子公司向 关联方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委托经营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各 关联方之间发生零星采购事项等日常经营业务,交易价格均完全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制定。上市公司子公司租用关联方的物业用于开办电子专业

3、市场,租金为评估价,有利于公司拓展主营业务。3、各 项关联 交 易 对公司 独 立 性没有 影 响,公司 业 务 不会因 此 类 交易而 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二、对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它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的 专 项 说明 和 独 立 意见 根 据 证监 发200356 号 关于 规范 上 市公 司与 关 联方 资金 往 来及 上市 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 行为的通

4、知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意见如下:1、公 司除与 关 联 方发生 的 正 常经营 性 应 收债权 外,没有发 生 控 股股东 及 其他 关 联 方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况,公 司 没 有 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垫 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 与控 股 股东 及其 他 关联 方的 资 金往 来能 够 严格 遵守 证 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2、公司于2015 年10 月29

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申请开立借款保函,公司全资子公司湘海电子(香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湘海”)以此保函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1,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0,160 万元,担保期限为13 个月。3、公司于2016 年1 月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申请开立借款保函,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以 此保函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离岸部申请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1,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9,800 万元,担保期限为 13 个

6、月。4、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1,300 万美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折合人民币约为8,840 万元,担保期限为12 个月。5、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 港 湘 海向中 国 工 商银行(亚洲)有限 公 司 申请不 超 过 4,000 万 美 元的 贷 款 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折合人民币 约为 27,200 万元,担保的有效期限为自保证函出具之 日 起 至 授 信 函 项 下 所 有 贷 款 中 贷 款 期 限 最 晚 届 满 的 一

7、 笔 贷 款 的 最 终 到 期 日 起2 年或至2018 年12 月31 日(以较后者为准)。6、公司于2016 年9 月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 亿元(敞口额度人民币 2 亿元)的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并将该人民币 2 亿元额度转授信给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授信期限1 年。公司对该转授信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次担保的有效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 7、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香港湘海以此担保书向香港上海汇丰银

8、行有限公司申 请 贷 款 授信,总 金 额不 超 过 2,000 万 美 元,折 合 人 民币 约 为 13,600 万元。担保期限为担保书出具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公司书面通知终止担保书后一个月止。8、公司于2016 年11 月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香港湘海以此担保合同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 公司申请贷款授信,总金额不超过 1,7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2,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12 个月。9、公司于2016 年12 月22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签订担保书,香港湘海以此担保书向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授信,总金额

9、不超过 5,000 万 美 元,折 合 人 民币 约 为 35,000 万 元,担 保 期 限 为自 担 保 书 出具 之 日 起 至 授 信 项 下 所 有 贷 款 中 贷 款 期 限 最 晚 届 满 的 一 笔 贷 款 的 最 终 到 期 日 起两年或至2018 年12 月31 日(以较后者为准)。报告期内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符 合 证 监 发200356 号 文 和 证 监 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被担保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 控,不 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126,44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79,206万元,实际担保

10、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89%。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符 合 证 监发200356 号 文 和 证监 发2005120 号 文 的规 定,被 担保 子 公 司 经营 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三、对公 司 2016 年 度 利 润 分配 预 案 的 独立 意 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以 2016 年12月31 日总股本721,316,774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 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完备。公司

11、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维护 了中 小 投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符 合公 司的 现 金分 红政 策 和公 司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对公 司 2016 年 度 内 部 控制 评 价 报 告的 独 立 意 见 4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了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该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

12、 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问题,对公司的整个业务环节、制度体系进行了梳理、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公司内控水平。目前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较为全面,并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健康稳健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 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五、对公 司 2016 年 度 募 集 资金 存 放 与 使用 情 况 专 项报 告 的

13、独 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主板 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经审阅 公司董事会 编制的 关于募集资金2016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 人员 后,我们 发 表如 下 独立 意见:公司 编制 的 董 事会 关 于募 集资 金 2016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六、对公 司 购 买 理财 产 品 情 况的 专

14、 项 说 明及 独 立 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2016 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为人民币 1,416,452.12 元,公司 证券 投 资未 有违 反 法律 法规 及 规范 性文 件 规定 之 情 形,符 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也是为了提高股东的回报。公司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未影响公司5 主营业务的开展,投资损益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七、对 公 司 使 用自 有 闲 置 资金 购 买 银

15、行理 财 产 品 的独 立 意 见 根据 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 公 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核查了本次投资 的决策审批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情况,认为本次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个决策过程中的内部控制程序健全有效,不会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他项目的资金使用;本次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八、对公司 续 聘 2017 年 度 审 计机 构 的 独 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16、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自 2016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诚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考察了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以及诚信情况等,并发表了相关审核意见。我们认为,拟续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之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意就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说明。独立董事:刘纯斌 朱厚佳 程一木 2017 年 3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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