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见、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等 相 关 规 定,我 们 作 为 深 圳 市 农 产 品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第八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现就 公 司 2018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公司根据 企业内 部控制基 本规范 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 定和其 他内部控制 监管要求,结合公 司内部控
2、 制制度和 评价办法,在内部 控 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 上,对公 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的内部 控制有效 性进行了 评价。内 部控制评 价 结论如下:根据公司 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 的认定情 况,于内 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 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 缺陷,董 事会认为,公司 已 按 照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和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 控制。根 据公司非 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重 大缺陷认定 情况,于 内部控制 评价 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 现非财务 报 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自内部 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 日至内部 控制评价 报 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 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 论的因素。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较为 全 面 并 且如实地反 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 情况,同意 公司第 八 届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公司 2018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告。(以下无 正文)深圳市农 产品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 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 娜 二 一九 年 四月二 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