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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75沙钢股份: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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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金 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 苏沙钢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年度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致:江 苏沙钢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 会议召开前和

2、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召开的。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21 年 3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 潮资讯网站 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3、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 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 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 9:30 在江苏 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 4 楼 7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生 先生主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5 日 9:15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5 日 9:

4、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 股东 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的 资格、召集 人的资 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9 日。有权参加本 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21 年 4 月 9 日 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44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22,248,774 股,占公司有效

5、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038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和 股 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审议事 项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6、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7、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8、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9、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东 大会 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四、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方式、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对 第 8 项议案

7、回避表决,按公司章程 和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五、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 和 股东 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本页无 正文,为 北 京金诚同 达律师 事务所 关于江苏 沙钢股 份有限 公司 2020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北 京金 诚同达 律师 事 务所(盖章)经 办律师:(签字)负 责人:(签 字)史克 通:杨 晨:贾军 普:二二一年 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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