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 八届董事会第 十一 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计提信用 减值准备和 资产减值准 备的 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 信用减
2、值准备和资产 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 价值及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计提 2020 年度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 减值准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二、关于 2020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 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编制的 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内容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三、关于 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及内部 控制规则落实 自查表的 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和 深圳
4、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出具 的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关于 2020 年年度 利润分配预 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20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以及 2021 年经营环境 变化制定的,
5、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五、关于 2021 年度为 参股公司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重要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同时,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时,将要求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要求参股公司的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6、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将关于 2021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六、关于 2021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 预计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 人拟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 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所需,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 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它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
7、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七、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独立 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八、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的需要。公司聘任苏亚金诚为公
8、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苏亚金诚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九、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 的专项说明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 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 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之 间存在经营性资金往 来,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严格遵守了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由此而导致的风险。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_ _ _ 王志台 盛 扬 乔 贇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