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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75沙钢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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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江 苏沙钢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息披露事 务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规范江苏沙 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 指 所 有 能 对 公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2、 易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公告。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 条 本制度适用

3、于 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 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章 信息 披露 的 基本 原则 和一 般 规定 第四 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4、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五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六 条 除依法需要披 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5、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 条 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八 条 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 信息,应当 在 深交所网站和符3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 网 站 和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报 刊依法开办的

6、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九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将 信 息 披 露 公 告文 稿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十 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第十 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7、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 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或 与公 司 有 关 的 事 件 没有 达 到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披 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第 十四条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8、 当 关注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 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4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章 信息 披露 事 务管 理制 度的 制定、实 施与 监督 第十 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 施,由公司董事长 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十 六条 证券事务部

9、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第十 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 事会应当对 本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 深交所报告,经 深交所 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十 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 本制度的年度实施 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 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 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 本制度实施 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 部分进行披露。第四章

10、 信息 披露 的 内容 和标 准 第一节 定期 报告 第二十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 证券法 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 十 一 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5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 十 二 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11、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 百分之五 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 十 三 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1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6(七)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 十四 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 监事会应当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13、、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时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二十 五 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 二十六 条 公 司 在 在 定 期 报告 披 露 前 向 国 家有 关 机 关 报 送 未 公

14、 开 的 定 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二 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 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7(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 十八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 错或者虚假记

15、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第二节 临时 报告 第二十 九 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 他公告为临时报告。第 三十条 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

16、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 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8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 部业务陷入

17、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18、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 十一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 十二 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19、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9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三 十 三 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十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告知证券事务部,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第 三 十 四 条 公司应 当 在 涉 及的 重 大 事 件 触 及下 列 任 一 时 点 及 时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20、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第三十 五 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 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 六 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

21、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0 第 三十七 条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生 品 种 交 易 被 中国 证 监 会 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 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五章 信息 披露 的 事务 管理 第一节 信息 披露 内 容的 编制、审 议、披 露 流程 第三 十八 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 露程序:(一)证券事务部会同资金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 深交所 网站预约披露时间;(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

22、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三)资金财务部门根据 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 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四)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 证券事务部、资金财务部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资金财务部负责 组织财务审计,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五)资金财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六)提交董事会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八)由董事

23、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 深交所 审核披露。第三 十九 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 严格履行下 列程序:(一)当公司及各单位发生触及 深交所 股票 上市规则 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证券事务部,并提供相关信息11 和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证券事务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 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4、批准,并经董 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三)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 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第四 十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 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 深交所 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第四十一 条 如发现监管部门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信息 披 露 媒 体 发 布 的 可 能 影 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 查结果及时公告。第四 十 二 条

25、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 杂,公司应主动向 深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第四十 三 条 对于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是只需表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 本制度第三十八 条和第三十九条 所述的审核程序。第四十 四 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 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二节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的职 责 第四十 五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6、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12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 六 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四 十七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27、 等相关 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

28、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第四 十八 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 四十九 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应 当 及 时 向 董事 会 报 告 有 关 公 司 经 营 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13 第五十 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第五十 一 条

29、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 负责人是该 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 公司证券事务部 或者董事会秘书。第三节 未公 开信 息 的报 告、传递、审核 与 披露 流程 第五十 二 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30、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 业务重组;(四)中国证 监会及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 三 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 十 四 条 公司

31、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14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五十 五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32、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 五十六 条 通过接 受 委 托 或者 以 信 托 等 方 式持 有 公 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证券事务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五十七 条 公 司 子 公 司 发 生或 即 将 发 生 可 能属 于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 或者证券事务部 报告。第

33、五 十八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 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四节 财务 管理 和 会计 核算 的内 部控制 及 监督 机制 第五 十九 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第六 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 符合 证券法 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 十一 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15 第五 节 信息 披露 的 档案 管理 第六 十二 条 公司对外信

34、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六 十三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第 六 十 四 条 以 公 司 名 义 对 监管 部 门 进 行 正 式行 文 的 相 关 文 件 由 证 券 事 务部存档保管。第六章 其他 对外 发 布信 息的 规定 第六十 五 条 公司通过 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 时,不得 透露、泄露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35、、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 六 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宜签署承诺书。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第六 十七 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 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

36、关义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等,及时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引致不正16 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 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第六 十八 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 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 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第六 十九 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对内 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37、信息时,证券事务部有权制止。第七章 保密 措施 及 责任 追究 第七 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第七十 一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七十 二 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 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8、第七十 三 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 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七 十四 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 证券法 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17 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第七 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 六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第七 十七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七 十八 条 本制度由 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 修订,监事会监督实施。第七 十九 条 本制度自 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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