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1-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第八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 华锦化学 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8 年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法
2、律意见如 下。一、本次 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 年10 月22 日召开的第六届第十七 次会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 年10 月23 日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和 证券 时 报 以 及 巨潮资讯 网站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及 登记事项 等进行了 公告。经审查,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 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 法律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二、本次 股东大会 的召开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1、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于2018
3、年11月9 日(星期 五)下 午14:50在华锦股 份办公楼 二楼会议 室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11 月8 日-2018 年11 月9日。其 中,通过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11 月9 日(星期五)9:30 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1 月8 日(星期 四)15:00 至2018 年11月9 日(星期五)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司的公告 相一致。3、会议 由贵公司 董事许晓 军先生主 持。贵 公
4、 司的董事、监事 和 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 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本律师认 为,本次 股东大会 的召开程 序符合相 关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三、关于 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 格 1、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 东(包 括 股东代理 人)共3 人,代表股份517,195,503股,占贵公司 总股份的32.34%。2、根据 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 的数据,参与公司 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 人,代表公司股份43,566,9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3、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 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 股东(包 括股东代 理人)共44人,代表
5、股份560,762,468 股,占贵 公司总股 份的35.06%。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3-限公司核 查确认。本所律师 认为,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四、本次 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 结果 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和网络 相结合的 记名投票 方式对 公告所列 事项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
6、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当 场 予以公布。公告中所列“新增2018 年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 事和记录 员签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 定,表决 结果合法 有效。五、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 东没有提 出新的议 案。六、结论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4-本法律意 见书随贵 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 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以下无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