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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67景兴纸业:内部审计制度2017年7月201707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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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内部审计制度(经 六 届 二 次董 事 会修 订)地 址:浙江 平 湖 电话:0573-85969328 传真:0573-85963320 邮编:314214 浙 江 景 兴 纸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2017 年 7 月修 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 内 部 审 计工 作 质 量,保 护 投 资 者合 法 权 益,公 司 依 据 中 国 人 民 共和 国 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中 小 板 上市 公 司 规 范运 作 指

2、 引 等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 文 件 及 浙 江 景 兴 纸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公 司 章程 的 规 定,结 合 公 司所 处 的 行业和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内 部 审 计,是 指 由 公 司 内 部 机 构 或 人 员,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理 的 有 效 性、财 务 信 息的 真 实 性 和完 整 性 以 及经 营 活 动 的效 率 和 效 果等 开 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内 部 控 制,是 指 公 司 董 事 会、监 事 会、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

3、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四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和 有 效 实 施 负 责,重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需 经 董 事 会审 议 通 过。公 司 董 事 会及 其 全 体 成员 保 证 内 部控 制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第二章 审计 机 构 和 审计 人 员 第六条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审 计 委

4、 员 会,制 定 审 计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并 予 以 披 露。审 计委 员 会 成 员全 部 由 董 事组 成,其 中独 立 董 事 占半 数 以 上 并担 任 召 集 人,且 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公 司 设 审 计 部,对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公 司 依 据 规 模、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及 有 关 规 定,配 置 专 职 人 员 从 事 内 部 审 计 工 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第九条 审 计

5、 部 的 负 责 人 必 须 专 职,由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董 事 会 任 免。公 司 按 照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 求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第十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十一条 公 司 各 内 部 机 构、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及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参 股 公 司 需 配 合 审 计 部 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第三章 审计 职 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

6、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 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 本 公 司 各 内 部 机 构、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及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参 股 公 司 的 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 公 司 各 内 部 机 构、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及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参 股 公 司 的 会 计资 料 及 其 他

7、有 关 经 济 资 料,以 及 所 反 映 的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的 经 济 活 动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计,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财 务 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 助 建 立 健 全 反 舞 弊 机 制,确 定 反 舞 弊 的 重 点 领 域、关 键 环 节 和 主 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 每 季 度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一 次,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内 部 审 计 计 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至 少 每 季

8、 度 查 阅 一 次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情 况,了 解 公 司 是 否存 在 被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审 计 部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前 两 个 月 内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交 次 一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作 计 划,并在 每 个 会 计年 度 结 束 后两 个 月 内 向审 计 委 员 会提 交 年 度 内部 审 计 工作报告。审 计 部 将 审 计

9、重 要 的 对 外 投 资、购 买 和 出 售 资 产、对 外 担 保、关 联 交 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五条 审 计 部 以 业 务 环 节 为 基 础 开 展 审 计 工 作,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与 财 务 报 告 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六条 内 部 审 计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中 与 财 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相 关 的 所 有 业 务 环 节,包 括 但 不 限于:销 货 及收 款、采 购及 付 款、存货 管 理、固定 资 产 管 理、资 金 管理、

10、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 计 部 建 立 工 作 底 稿 保 密 制 度,并 依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建 立 相 应 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四章 审计 工 作 实 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

11、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条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和 评 价 范 围 应 包 括 与 财 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情 况。审 计 部 应 当 将 大 额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对 外 投 资、购买 和 出 售 资 产、对 外 担 保、关 联 交 易、募 集 资 金 使 用、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等 事 项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 二 十 一条 审计部对审 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

12、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 二 十 二条 审 计 部 在 重 要 的 对 外 投 资 事 项 发 生 后 及 时 进 行 审 计。在 审 计 对 外 投 资 事 项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 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13、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 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 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 二 十 三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 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

14、否正常履行;(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 二 十 四条 审 计 部 应 当 在 重 要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发 生 后 及 时 进 行 审 计。在 审 计 对 外 担 保 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三)被担保方是否提 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

15、状况和财 务状况。第 二 十 五条 审计部在 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 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 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 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

16、已按 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 二 十 六条 审计部应 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17、(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第 二 十 七条 审 计 部 应 当 在 业 绩 快 报 对 外 披 露 前,对 业 绩 快 报 进 行 审 计。在 审 计 业 绩 快 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八条

18、审 计 部 在 审 查 和 评 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情 况 时,重 点 关 注以下内容:(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 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的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 明确规定重 大信息的范 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 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 制定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 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 保密责任;(四)是否 明确规定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

19、)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 人存在公开 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第五章 内部 控 制 的 检查 和 披 露 第 二 十 九条 审计部每季 度向审计委员会 至少 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 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

20、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 根 据 审 计 部 出 具 的 评 价 报 告 及 相 关 资 料,对 与 财 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相关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的 建立 和 实 施 情况 出 具 年 度内 部 控 制 自我 评 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

21、整改措施;(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审 议 年 度 报 告 的 同 时,对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形 成 决 议。监 事 会 和 独 立 董 事 对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发 表 意 见,保 荐 人 对 内 部 控 制 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 三 十 一条 公 司 在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的 同 时,至 少 每 两 年 要 求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设 计 与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一 次 审 计 或 者 鉴 证,出 具 内 部 控制 审

22、 计 报 告 或 者 鉴 证 报 告。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内 部 控 制 鉴证 报 告 中,应 当 对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或 者 鉴 证 意 见,并 披 露 在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或 者 鉴 证 过 程 中 注 意 到 的 非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的 重 大缺陷。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三 十 二条 如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出 具 非 标 准 审 计 报 告、保 留 结 论 或 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23、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三条 公 司 在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的 同 时,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上 披 露 内 部 控 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第六章 监督 管 理 与 违反 本 制 度 的处 理 第 三 十 四条 公司建立 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 评 价 其 工 作 绩 效。如 发 现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存 在 重 大 问 题,公 司 需 按 照 有 关 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第 三 十 五条 公司内部 审计和信息披露需接受深交所的日常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其问询、函件、谈话及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等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 司 及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本 制 度 规 定 的,视 情 节 轻 重,接 受 深 交 所 给 予 的 相 应 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 三 十 七条 本制度自 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 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浙江景兴 纸 业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七月七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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