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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66瑞泰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4年1月201401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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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瑞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2014年1月17日第 四 届董 事 会第 二 十四 次会议 修订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规 范 瑞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信 息 披 露 行 为,加 强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法(“公 司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证 券 法”)、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2、 规 则、中 小 企 业 板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指 引 及 瑞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制定本制度。第二 条 公 司 披 露 信 息 应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前述所 称及 时是 指自 起 算日起 或者 触及 披露 时 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下同。第三条 公 司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内 幕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前,任 何 知 情 人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

3、行内幕交易。第五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招 股 说 明 书、募 集 说 明 书、上 市 公 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六 条 公 司 依 法 披 露 信 息,应 将 公 告 文 稿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 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 发布。在 公 司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发 布 信 息 的 时 间 不 得 先 于 指 定 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 答 记 者 问 等 任 何 形 式 代 替 应 当 履 行 的 报 告、公告义务,

4、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 公 司 应 将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文 稿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 北 京 证 监 局,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应保证两2 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章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及披 露标 准 第一 节 招 股说 明 书、募集说 明书 与上市 公告 书 第九条 公 司 编 制 招 股 说 明 书 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凡 是 对 投 资 者 作出 投 资 决 策

5、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均 应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披 露。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一条 证 券 发 行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至 发 行 结 束 前,发 生 重 要 事 项的,公 司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说 明,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后,修 改 招 股 说 明 书 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第 十二

6、条 公 司 申 请 证 券 上 市 交 易,应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编 制 上 市 公告书,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同 意 后 公 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对 上 市 公 告 书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保 证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准确、完整。上 市 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 十 三 条 招 股 说 明 书、上 市 公 告 书 引 用 保 荐 人、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专 业 意 见 或者报告的,相 关 内 容 应 当 与 保 荐 人、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文 件 内 容 一 致,确保

7、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四 条 本制度第九 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第十五 条 公司在非公 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 节 定期 报告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中 期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七 条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4 个 月 内,中 期 报 告 应 当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月内,季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8、每 个 会 计 年 度 前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 见。监事会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见,说 明 董 事 会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行政法3 规和中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能 够 真 实、准确、完 整 地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定 期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准确性、完 整 性 无 法保证或者存

9、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九 条 公 司 预 计 经 营 业 绩 发 生 亏 损 或 者 发 生 大 幅 变 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 条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出 现 业 绩 泄 露,或 者 出 现 业 绩 传 闻 且 公 司 证 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 二 条 定 期 报 告 中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出 具 非 标 准 审 计 报 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第二十 三 条 年度报告、中 期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 的 内 容、格 式 及 编 制 规

10、 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 节 临 时报告 第二十 四 条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公 司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发 布 的 除 定 期报告 以 外 的 公 告,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重 大 事 件 公 告、董 事 会 决 议、监 事 会 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二十五 条 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大 事件,投 资 者 尚 未 得 知 时,公 司 应

11、 立 即 披 露 临时报告,说 明 事 件 的 起 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4(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董 事、1/3 以 上监 事 或者 总经 理发 生变动;董事 长或 者总 经理无 法 履 行职责;(八)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其 持

12、有 股 份 或 者 控 制 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九)公 司 减 资、合并、分立、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或 者 依 法 进 入 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 及 公 司 的 重 大 诉 讼、仲裁,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决 议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宣告无效;(十一)公 司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或 者 受 到 刑 事 处 罚、重 大 行 政处罚;公 司 董 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 员 涉嫌违 法 违 纪被 有权 机 关调查 或 者 采取 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

13、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 院 裁 决 禁 止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其 所 持 股 份;任 一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 得 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可 能 对 公 司 资 产、负债、权 益 或 者 经 营 成 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 前 期 已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差 错、未 按 规 定 披

14、露 或 者 虚 假 记 载,被有5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 六 条 公司应在 最先 发生的 以 下任一时 点,及 时履行 重大事件 的信 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 事、监事 或者高 级 管理 人员 知悉 该重大 事 件发 生并 报告 时。在上述规 定 的 时 点 之 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公 司 应 及 时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的 现 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

15、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 七 条 公司披露 重大事 件后,已 披露的 重大事 件出现 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进 展 或 者 变 化 的,应 及 时 披 露 进 展 或 者 变 化 情 况 及 可 能 产生的影响。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应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及 时 将 董 事 会 决 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

16、及时披露;(二)董 事 会 决 议 涉 及 重 大 事 项,需 要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制 定 的 公 告 格 式 指 引 进 行 公 告 的,公 司 应 分 别 披 露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和 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召 开 监 事 会 会 议,应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及 时 将 监 事 会 决 议 报 送 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第 三十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会 议,应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二 十 日 前 或 者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17、开 十 五 日 前,以 公 告 方 式 向 股 东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并 在 股 东 大 会 结束当 日,将 股 东 大 会决 议 公 告 文 稿、股 东 大会 决 议 和 法 律 意 见 书 报 送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股 东 大 会 因 故 出 现 延 期 或 取 消 的 情 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6 二 个 交 易 日 之 前 发 布 通 知,说 明 延 期 或 取 消 的 具 体 原因。延 期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二)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十 日 股 东 提

18、出 临 时 提 案 的,公 司 应 在 收 到 提 案 后 两 日内发出股 东 大 会 补 充 通 知,并 披 露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的 股 东 姓 名 或 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三)股 东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时,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前 书 面 通 知 公 司 董事会并将 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四)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期 间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导 致 会 议 不 能 正 常 召 开 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五)公 司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向 股 东 通 报 的 事 件 属 于

19、未 曾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的,应将 该通报 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三十 一 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 售 的 资 产 不 含 购 买 原 材 料、燃 料 和 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20、在内。第三十 二 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一)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以 上,该 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 易 标 的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7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三)交 易 标 的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21、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 金 额(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五)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第三十 三 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2、(二)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金 额在3000万 元 以 上,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 应 聘 请 具 有 执 行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 累 计

23、 计 算 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重 大 诉 讼、仲 裁 事 项 涉 及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净 资 产 绝 对 值 10%以上,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1000 万元的,应 及 时 披 露。未 达 到 前 述标 准 或 者 没 有 具 体 涉 案 金 额 的 诉 讼、仲 裁 事 项,董 事 会 应 对 案 件 特 殊 性 进 行 分析,认为 可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或 者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24、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拟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 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8(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规 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 六 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 年 度、前 三

25、季 度 经 营 业 绩 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 述(二)情形的,经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同 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披 露 业 绩 预 告 后,又 预 计 本 期 业 绩 与 已 披 露 的 业 绩 预 告 差 异较 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可 以 在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发 布 业 绩 快 报,业 绩 快 报 披 露 内 容 及格式 按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26、规 定 执 行。公 司 应 确 保 业 绩 快 报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与相关 定期 报告 的实 际 数据和 指标 不存 在重 大 差异。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 10 以 上 的,公 司 应 当 立即 刊 登业 绩快 报 修 正 公告;若 差异幅 度 达 到 20 以上的,公司 应 在 披 露 相 关 定 期 报 告 的 同 时,以 董 事 会 公 告 的 形 式 进 行 致 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 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利 润 分 配 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后

27、,及 时 披 露 方 案 的 具 体 内 容。公 司 于 实 施 方 案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前 三 至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披露方案 实施公告。第 四十 条 股 票 交 易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根 据 有 关 规 定、业务规 则 认 定 为 异 常 波 动 的,公 司 应 及 时 了 解 造 成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异 常 波 动 的 影响因素,应 于 次 一 交 易 日 披 露 股 票 交 易 异 常 波 动 公 告。股 票 交 易 异 常 波 动 的 计 算从 公 告 之 日 起 重 新 开 始。公 司 控 股 股 东、

28、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应 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 否 存 在 拟 发 生 的 股 权 转 让、资 产 重 组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公共传媒传播的消 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 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 据,并发布澄清公告。第 四 十 一 条 涉 及 公 司 的 收 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9 券、回 购 股 份 等 行 为 导 致 公 司 股 本 总 额、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公司应依法 履 行 报 告、公告义

29、务,披 露 权 益 变 动 情 况。披 露 格 式 及 内 容 按 中 国 证监会相关文件的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 条 公 司 应 及 时 将 公 司 承 诺 事 项 和 股 东 承 诺 事 项 单 独 摘 出 报 送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同 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网 站 上 单 独 披 露。公 司 应 在 定 期 报告中专 项 披 露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的 履 行 情 况。公 司 未 履 行 承 诺 的,及 时 详 细 地 披 露 原因以及董事 会 可 能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股 东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30、,公 司 应 及 时 详 细 披 露 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出 现 下 列 使 公 司 面 临 重 大 风 险 情 形 之 一 的,及 时 向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 任;(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七)主 要 债 务 人 出 现 资 不 抵 债 或 进 入 破 产 程 序,公 司 对 相 应 债 权 未

31、提 取 足额坏账准备;(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采取强制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 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第四十 四 条 公 司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及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32、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 电 话 等,其 中 公 司 章 程 变 更 的,还 应 当 将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10(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五)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或 者 其 他 或 其 他 再 融 资 申请提出审 核意见;(六)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股 情 况 或 控 制 公 司 的 情况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七)公 司 董 事 长、总 经 理、董

33、事(含 独 立 董 事)、或 1/3 以 上 的 监 事 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 三)任 一 股 东 所 持 5 以 上 股 份 被 质 押、冻 结、司 法 拍 卖、托 管 或 者 设定信托;(十四)获 得 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额 外 受 益,转 回 大 额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或 者 发 生 可能

34、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 条 公 司 因 前 期 已 公 开 披 露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存 在 差 错 或 虚 假 记 载 被责令改正,或 经 董 事 会 决 定 改 正 的,在 被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董 事 会 作 出 相 应 决 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第 四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各 部 门、下属公 司(含 控 股 子公 司和分公司

35、)负 责 人 知 悉 本 节 所 列 重 大 信 息 时,应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公 司 董 事 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11 第三章 信 息报 告传 递、审 核及 披露 流程 第四十 七 条 定期报告 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 务 负 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 事会 秘书 负责组 织 定期 报告 的披 露工作。董 事、监事、高级 管 理 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36、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 八 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一)由 出 席 会 议 董 事 或 监 事 签 名 须 披 露 的 临 时 报 告,由 董 事 长 签 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二)涉及收购、出 售 资 产、关联交易、公 司 合 并 分 立 等 重 大 事 项 的,按公 司章程及 相 关 规 定,分 别 提 请 公 司 董 事 会、监 事 会、股 东 大 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

37、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第四十 九 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一)董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获 悉 重 大 信 息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公 司 董 事长 并 同 时 通 知 董 事 会 秘 书,董 事 长 应 立 即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并 督 促 董 事 会 秘 书 做 好 相关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公 司 各 部 门 和 下 属 公 司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董 事 会 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 经 董 事 会 秘 书 确

38、 认;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确 认 的,应 在 文 件 签 署 后 立 即 报 送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如 重 大 事 项 出 现 重 大 进 展 或 变 化 的,报 告 人 应 及 时 报 告 董 事 长 或 董 事 会 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 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 织 董 事会 办 公 室 起 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初 稿 交 董 事 长(或董 事 长 授 权 总12 经理)审定;需履行审 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三)董 事 会 秘 书 将 审 定 或 审 批 的

39、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提 交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第 五十 条 公 司 信 息 公 告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对 外 发 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第 五 十 一 条 公 司 向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报 送 的 报 告 由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草 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第 五 十 二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接 到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质 询 或 查 询 后,应 及 时 报 告 公 司董 事长,并 与 涉 及 的 相 关 部 门(公司

40、)联系、核实,组 织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起 草 临 时报告初 稿 提 交 董 事 长 审 定;董 事 长 签 发 后,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向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回复、报告。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草 拟 内 部 刊 物、内 部 通 讯 及 对 外 宣 传 文 件 的,其初稿 应 交 董 事 会 秘 书 审 核 后 方 可 定 稿、发布,防 止 泄 漏 公 司 未 经 披 露 的 重 大 信 息。相 关 部 门 发 布 后 应 及 时 将 发 布 内 部 刊 物、内 部 通 讯 及 对 外 宣 传 文 件 报 送 董 事 会 办公室登记备案。第四章 信息

41、披露 事务管 理 部门 及其 负责 人的职 责 和信 息发 布的 流程 第五十 四 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 露 的 第 一 责 任 人;董 事 会 秘 书 是 信 息 披 露 的 主 要 责 任 人,负 责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 五 十 五 条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是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的 日 常 工 作 部 门,在 董 事 会 秘书 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 五十 六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汇 集 公 司

42、应 予 披露 的 信 息 并 报 告 董 事 会,持 续 关 注 媒 体 对 公 司 的 报 道 并 主 动 求 证 报 道 的 真 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 会 会 议、监 事 会 会 议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 五 十 七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办 理 公 司 信 息 对 外 公 布 等 相 关 事 宜。除 监 事 会 公告外,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当 以 董 事 会 公 告 的 形 式 发 布。董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43、息。第五十 八 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13(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二)董 事 会 秘 书 对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核 并 提 交 董 事 长(或 董 事 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五)董 事 会 秘 书 将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文 稿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 北 京 证 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第五 章 董事 和董 事会、监 事和 监事 会及 高级管 理 人员

44、等 的 报 告、审议 和披 露的职 责 第 五 十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董 事 会、监 事 和 监 事 会、总经理、副 总 经 理、财务负责 人 应 当 勤 勉 尽 责,关 注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编 制 情 况,保 证 定 期 报 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 六十 条 董事 会管 理 公司信 息披 露事 项,确 保信息 披露 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每 季 度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检 查 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第 六 十 一 条 公 司 董 事

45、 应 了 解 并 持 续 关 注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财 务 状 况 和 公 司已 经 发 生 的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件 及 其 影 响,主 动 调 查、获 取 信 息 披 露 决 策 所需要的资 料;董 事 在 知 悉 公 司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时,应及时报告 公 司 董 事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 六 十 二 条 监 事 会 对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出 具 书 面 审 核 意 见,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履 行监督职责。第 六 十 三 条 监 事 会 和 独 立 董 事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46、监 督,每季度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检 查 一 次,如 发 现 重 大 缺 陷 应 及 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并 督 促 公司董事 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 立 董 事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中 披 露 对 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董 事 会、监 事 和 监 事 会、总经理、副 总 经 理、财务负责 人 应 当 配 合 董 事 会 秘 书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工 作,并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履14 行职责 提 供 工 作 便 利,

47、确 保 董 事 会 秘 书 能 够 第 一 时 间 获 悉 公 司 重 大 信 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六十五条 董 事 会 秘书 负 责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第 六十六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有 关 公 司 经 营 或 者 财 务 方 面出 现 的 重 大 事 件、已 披 露 的 事 件 的 进 展 或 者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 六十七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应

48、 及 时 提 供 或 报 告 本 制 度 所 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 对 其 提 供 的 信 息、资 料 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第 六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 上 股 份的 股 东、公司 关 联 人 和公 司 实 际控制 人 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 性、及 时 性、公 平 性 负 责,但 有 充 分 证 据

49、表 明 其 已 经 履 行 勤 勉 尽 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 对 公 司 临 时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 经 理、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六 章 董事、监 事、高 级 管理 人员 履行 职责的 记 录和 保管 制度 第 七十条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是 负 责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第七十 一 条 董事、

50、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时 签 署 的 文 件、会 议 记 录及 各 部 门 和 下 属 公 司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的 相 关 文 件、资 料 等,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七十 二 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文件 及 公告 由 董 事 会 办 公室 保 存,保 存 期 限不 少 于 10 年。第七十 三条 涉 及 查 阅 经 公 告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经 董 事 会 秘 书 批 准,董 事 会 办15 公 室 负 责 提 供;涉 及 查 阅 董 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时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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