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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65东华软件: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4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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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 字(2020)第 140 号 致:东 华软件 股份 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 股 东 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 年 4 月 23 日在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以 下 简 称“证券法”)、

2、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 规则”)以及东 华软件 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已审查 东华软件 股份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 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 称“召开股 东大 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 已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

3、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 司 法、证 券 法、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试 行)等 规 定 及 本 法 律 意 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 所”)予 以

4、审 核 公 告,并 依 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 担 责 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 集、召 开程 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 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4 月 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前述通知 及公告中已 载 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北 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 召开,经副董事长吕波先生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 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 的

6、人员 资格、召集 人资 格(一)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 的人员 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587,06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83%,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48,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56%。2、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网 络 投 票 结 果,参 加 本

7、 次 股 东 大 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638,8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27%。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并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 的股 东(或 股 东 代 理 人)以 外 其 他 股 东(或 股 东 代 理 人)(以 下 简 称“中 小 投 资 者”)4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66,521,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35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表外,公司董事、监 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二)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 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8、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表 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 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

9、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 公司实 际控 制人终 止实 施增持 计划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510,66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2%;反对 76,300 股,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弃权 1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0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6,445,39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 76,300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0.11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表决结果: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 以下无 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 王振强 _ 王 昆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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