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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64华峰化学: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4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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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华峰 化学 股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监事、高级 管 理人 员 持 有 公司 股份 及其 变 动管 理制 度 第一条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 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不

2、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

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证券事务代表。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 遵守 证券法第四 十 四 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2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本公司采取的 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

4、入的。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5、一次全部转让。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上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 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

6、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3 第十条 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 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 在接到报告后的2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7、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 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

8、后2 个交易日内;(五)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 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 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9、权益不受影响。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 会秘书 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发 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 浙江 证监局进行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第二十一 条 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 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 条 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如本制 度与国家新颁 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 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202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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