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17 年 第 三 次 会 议 相 关事项 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经事前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 是经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陈扬名 曾江虹 胡隐昌 栾胜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