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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55得润电子: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5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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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北 京德 恒(深圳)律 师事 务所 关 于深 圳市 得润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9 年 度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意 见 德恒 06G20190199-00003 号 致:深 圳市得 润电 子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市得 润电 子股份 有 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2019 年度 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2020 年 5 月 21 日(星 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栗向阳律师、余庆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3、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三)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发布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 提供的 原件、副 本材料、复印 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

4、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 集及

5、召 开程 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发布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6、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本次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 A 座 1718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

7、1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出 席会议 人员 资格及 召集 人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8、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137,363,919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8.6357%。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 表股份 137,353,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6336%。3.网络投票的情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 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1%。本所律师 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 券账户卡等相关 文件,出席会 议的股东 系记载

9、 于本次 会议股权 登记日 股东名 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出 席 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召 集,其 作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的 资 格 合 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 等相关法

10、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 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 股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5 东大会规则

11、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四、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结果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会议以 普通决议 通过了议案(一)至 议案(五)、议案(九)至 议案(十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会议以 特别决议通过了议案(六)至 议案(八),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3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12、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3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14、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3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

15、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7,3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

16、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3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

17、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7 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 得通过。(六)以 特 别 决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回 购 注 销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之 标 的 公司 2019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3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8、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4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19、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4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3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58,6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22%;反对 505,251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8%;弃权 0 股(其中

22、,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08%;反对 50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5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3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3、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9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 股东大

24、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 表决结 果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 论意 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震国 见证律师:余庆兵 见证律师:栗向阳 二二年五 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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