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言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 深圳 市 同洲 电 子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22 年第 五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见 书 二二 二 年 十一 月 中国 广 东深 圳市南 山区 铜鼓 路 39 号大 冲国际 中心 29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言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 深 圳 市 同 洲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司 2022 年 第 五 次 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 圳市同 洲电 子股份 有限 公司 广东 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胡鹏 律师、刘慧娟律师(以下简称“本
2、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 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3、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和召 开程序 2022 年10 月21 日,公司第 六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4、大会 的议案,决议召 集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10月25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22 年11月4日,公司 董事会在 指定 信息披 露 媒体披露 了 关于变 更 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暨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 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由“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 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公司会议室一”变更为“深圳市 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西三座一楼
5、共享空间小会议室”,会议登记地点由“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U谷智创东座6001-600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由“0755-26999288、0755-26996000”变更为“18028758205,18025499135”;并将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
6、22 年11 月10 日 下午15 时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 号老兵大厦西三座一楼共享空间小会议室 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的 任 意 时 间。股 东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中 一 种 表 决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刘用腾主持,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7、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的 资格和 召集 人的资 格(一)本次股 东大 会召集 人的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人员 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9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221,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52%。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8、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221,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515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
9、格。3、持股5%以下(不含 持股5%)的股东 及公司 董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221,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5152%。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 师。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
10、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一)审议 的 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 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二)表决程 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11、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三)表决结 果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全部 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1、审 议通过 了议案1 关于 补选第 六届 董事会 非独 立董事 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22,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74%;反对39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213%;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4%。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722,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7
12、4%;反对39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213%;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4%。四、结 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 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 广东 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 君言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许泽杨 胡鹏 刘慧娟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