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市 同洲电 子股 份有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对第 五届 董事会 第 七 十四次 会议 相关事 项的 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 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十四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现发表 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一、关于聘请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的议案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了相应的执业 资格、执业能力 以及执业 经验,能够胜任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 此 事项,并同意 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 无正文,为 深 圳市 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署页)独 立董 事:欧阳建国 潘玲曼 肖寒梅 2020 年 12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