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 市 宝鹰 建设 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关 于第 七届 董事 会 第 十七 次 会 议相 关事 项 的 独立 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宝鹰 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 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 会议 审议的 关于延长公司 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发表独
2、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 拟将类金融业 务 处置事项的 承诺 履行 期限延长至2021年12 月31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21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 圳市宝鹰建设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雪生 黄亚英 彭 玲 深圳 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9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