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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45国光电器: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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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光 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三 次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 法律意见 书 二 二 年 十 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 市中 伦 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国光 电 器 股份有限公

2、司 2020 年 第 三 次 临时 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光电器 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 本法律 意见书,本 所律师 审查了 公司 本次股 东大会 的

3、有 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 律师 得到公 司如下 保证,即其已 提供 了本所 律师认 为作为 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 的材料,所提 供的原 始材料、副 本、复 印件等 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 律意见 书中,本所 律师仅 对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 政 编 码:100022

4、 31,33,36,37/F,SK Tower,6A Jianguome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 1022/1838 网址: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 仅供公 司本 次股东 大会相 关事 项的合 法性之 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 师行业 公认的 业务 标准、道德 规范和 勤勉尽 责的 精神,本所 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5、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 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 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0 年 9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 8 号公司行政楼 办公室举行;网 络投票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和 互联网 投票系 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6、 2020 年 10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的内容。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2,180,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7、1.01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42,177,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07%;参加网 络投 票的股 东共 2 名,所 持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总数为 法律意见书 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本次股 东大会 由公司 董事 会召集,公司 部分 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现场会 议,公 司部分 高级管 理人 员和见 证律师 列席了 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 股东大会 由公司 董事周海昌 主持。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的 人员

8、和 本次股 东大 会召集 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 本次股 东大 会现场 会议就 公告 中列明 的审议 事项 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 关于 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 有效 表决权 同意 票数 占与 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比例 反对 票数 占与 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比例 弃权 票数 占与 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比例 表决 结

9、果 142,178,645 99.9989%1,600 0.0011%0 0%通过(2)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 与会 有效 表决权 同意 票数 占与 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比例 反对 票数 占与 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比例 弃权 票数 占与 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比例 481,600 99.6689%1,600 0.3311%0 0%以上会议议案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 召开情 况已 做成会 议记录,由 出席会 议的董 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10、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 述,本 所律师 认为,公司 本次股 东大 会召集 和召开 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上法 律意见 仅供公 司随 本次股 东大会 决议 公告予 以公告 使用,非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光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余洪彬 王 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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