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 券 代 码:000040 证 券 简 称:东旭蓝天 公 告 编号:2017-24 东 旭 蓝 天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事 会 全 体 成员 保 证 公 告内 容 的 真 实、准 确 和 完整,没 有 虚假 记 载、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东 旭 蓝 天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司”)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会 议 于2017 年 3 月 20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通知,2017 年 3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东旭蓝天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11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1 人。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 更 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律师事务所 的议案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签署了 关于 东 旭 蓝 天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服 务 协 议,公 司 聘 请 天 元 律 师事务所为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因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自身的原因,经慎重考虑,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与天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服 务 协 议。同 时,为 保 证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的顺利进行,同意 公司改聘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机构,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特此公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三月 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