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星景生态100%股权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 东旭 蓝 天 新能源 股 份 有限公 司 章 程(以 下 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东旭蓝天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 董 事,现对 公司 收 购星 景 生态 建设 投 资(苏州)有限 公司(简称“星景生态”)100%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有损害
2、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二、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在对 标的 公 司 进行审 计 期 间,遵 循 了 中国 注 册 会计师 独 立 审计准 则,勤勉 尽 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三、公司本次股权收购是公司战略规划的进一步实施,与公司业务布局及未来规划相契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3.4 亿元人民币收购星景生态100%股权。独立董事:陈爱珍、董 志 勇、李东 昕、王 立勇 东 旭 蓝 天 新能 源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