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 孚 时尚 股 份有 限 公司 监 事会 关于 对公司2021 年 股权 激 励计划(草案)的核 查 意见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
2、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
3、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 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 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