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 独立意见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 东旭蓝天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是 公司根据市场 变化 况,结合公司经营所作出的合理决策,变更后的项目 仍光伏电站 建设项目,变更 后有利于提高公司募投项目整体收益水平,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 董 事 签 字:陈爱珍 董志 勇 李东 昕 王 立勇 东旭蓝天 新能源 股 份有限公 司 二一七 年六月二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