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康桥律师事务所 Kangqiao Law Firm 中国济南 泺源大街 150号中信广场五层 邮政编码:250011 5th Floor,CITIC Plaza,No.150,Luoyuan Street,Jinan China ZIP:250011 http:/E-mail:Tel:+86 531 86128626 Fax:+86 531 86128620 致: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康桥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康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2、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八
3、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议于二八年五月十一日召开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
4、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二八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在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由公司董事长李登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6,389,2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3%。出席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本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议案一、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二、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三、200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四、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五、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七、关于修改的议案。除上述议案外,
6、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议案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全数通过。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结论意见 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康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忠杰 见证律师:宫香基 孙爱荣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