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龙 奥 北 路 8 号玉 兰 广 场 5 栋 8 楼 电 话:(86)531-81663606 传真:(86)531-81663607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JN20180511001 号
2、 致:山 东 登海 种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胡琦秀律师、张丽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在
3、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4、见 书 2 一、股 东 大会 的 召 集 和召 开 程 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8 年 4 月 20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http:/)上 刊登 了 关 于召 开2017 年度 股 东 大 会的 通 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于2018 年5 月11 日 上午9:00 在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5、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 行投票的 时 间为2018 年5月10日 下午15:00 至2018 年5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二、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人 员 资 格和 召 集 人 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6、人 共计4 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541,488,3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32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41,488,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328%,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 共计0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为 公 司 董 事 会,公 司 董 事 长 陶 旭 东 先 生 主 持 会 议。公司
7、董事、监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 次 股东 大 会 议 案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采 取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提案 进 行 了 审 议,审 议 议 案 如 下:1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 的议案;2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 的议案
8、;3 关于 的议案;4 关于 的议案;5 关于公司 的议案;6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 关于修订 的议案;8 关于修订 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四、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及 表决 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规定的程
9、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4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 关 于 公 司 2017 年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同 意 541,488,34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其 中,中 小
10、投 资 者 同 意 683,618 股;中 小 投 资 者 反 对 0股;中 小 投 资 者 弃 权 0 股。2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同 意 541,488,34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其 中,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83,618 股;中 小 投 资 者 反 对 0股;中 小 投 资 者 弃 权 0 股。3 关于 的议案 表 决
11、结 果:同 意 541,488,34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其 中,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83,618 股;中 小 投 资 者 反 对 0股;中 小 投 资 者 弃 权 0 股。4 关于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同 意 541,488,34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12、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其 中,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83,618 股;中 小 投 资 者 反 对 0股;中 小 投 资 者 弃 权 0 股。5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同 意 541,488,34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13、其 中,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83,618 股;中 小 投 资 者 反 对 0股;中 小 投 资 者 弃 权 0 股。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5 6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同 意 541,488,34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其 中,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
14、83,618 股;中 小 投 资 者 反 对 0股;中 小 投 资 者 弃 权 0 股。7 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同 意 541,488,34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其 中,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83,618 股;中 小 投 资 者 反 对 0股;中 小 投 资 者 弃 权 0 股。8 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同 意 541,488,3
15、4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其 中,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83,618 股;中 小 投 资 者 反 对 0股;中 小 投 资 者 弃 权 0 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16、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五、结 论 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6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 北 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史震雷 承办律师:胡琦秀 承办律师:张 丽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