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002040 证 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 编号:2019 034 南 京 港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9 年第 二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 决 议 公告 本 公司及董 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 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 确和完 整,并对 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承担责任。特 别 提 示:1、本次 股东大会 未出现否 决提案的 情形。2、本次 股东大会 不涉及变 更以往股 东大会已 通过的决 议。一、会 议 召 开 和 出 席 情况(一)会 议召开情 况 1、召开 方式:现 场表决与 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 方式。2、现场 会议召开 时间:2019 年 7 月 2 日(周 二
2、)下 午 14:30 3、现场 会议召开 地点: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108 号 万达广场C 座 2111 会议室。4、网络 投票时间:2019 年 7 月 1 日2019 年 7 月 2 日 其中: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 体时间 为2019 年 7 月 2 日 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 联 网投票系统 投票时间 为:2019 年 7 月 1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 日 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5、召集 人:公司 董事会 6、主持 人:董事 长熊俊 先生 7、会 议 的 召 开 符 合 中 华
3、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和公司 章程的 有关规定。(二)会 议出席情 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4 名,代 表 股 份 数 为252,016,69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7.6951%。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包 括 股 东 代 表)共计 2 人,代 表 股 份 数 为252,003,59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67.6916%;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 东共计 2 人,代表 股份总数 为 1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35%。公
4、司部分 董事、部分 监事及 董事会秘 书、见证 律师 出席 了本次 会议,部分 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 议。二、提 案 审 议 表 决 情况 经合并统 计现场和 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1、审议 通过 关 于调整公 司董事会 成员的议 案 会议通过 累积投票 的方式选 举 鲁运生、朱栋 良 同志为公 司第六 届董事会董 事。表决结果:(1)选 举鲁运生 同志为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同意票 数 252,003,593 票,占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 数的 100%;没有 中小股东(单独或 合计持有 公 司5%以下股 份
5、的股东)参与表 决。(2)选 举朱栋良 同志为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同意票 数 252,003,593 票,占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 数的 100%;没有 中小股东(单独或 合计持有 公 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参与表 决。2、审议 通过 关 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股 份数 252,003,593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 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股份数 13,100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0.0052%
6、;弃权股 份数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的 有 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 数的 0%。其中中小 股东(单 独或合计 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股份 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反对 股 份数 13,100 股,占 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弃权 股份数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3、审 议 通 过 关 于 用 暂 时 闲 置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保 本 型 短 期 理 财 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股 份数 252,003,593
7、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 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股份数 13,100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0.0052%;弃权股 份数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的 有 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 数的 0%。其中中小 股东(单 独或合计 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股份 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反对 股 份数 13,100 股,占 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弃
8、权 股份数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三、律 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江苏致邦 律师事务 所律师 沈 苏宁、张 露露 到会 出席 并出 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 集、召开 程序符合 法 律、行 政 法 规、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 效;会议 的表决程 序、表决 结果合法 有 效。四、备 查 文 件 1、经 与 会 董 事 签 字 确 认 并 加 盖 董 事 会 印 章 的 南 京 港 股 份 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 议决议;2、江苏 致邦律师 事务所关 于南京港 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 第 二次临时 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书;3、深交 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特此公告。南京港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