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 代码:002040 证 券简 称:南 京港 公 告编 号:2021 009 南京 港股 份 有限 公司 重大 诉讼 事 项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一、本次重大诉 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日收到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 等文件(案号:(2021)苏 09 民初 223 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 与南京港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
2、纠纷一案。二、有关本案的 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 与本公司 有关 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货款 损失 54,332,950 元 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3)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 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第(2)项 损失赔偿 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3、事实与理由 原告 盐城国投石化
3、有限公司(下称“国投石化”)诉称其 于 2019 年 5 月 20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融泰”)在盐城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 10,759 吨燃料油,总金额为54,332,950 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 三方 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 诉称 向上海融泰 支付 全部货款 后,并未 从公司 油库储罐 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 公司 承担赔偿 诉请 损失的责任。三、本案判决或 裁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注:该诉 讼 前 期涉 及的 相关 事项 公司 分别 于 2020 年 7 月 23
4、 日、7 月 30 日进 行了 相关披露。详见 公司 2020 年 7 月 23 日披 露的 南京 港股 份 有限 公司 关于 收到 盐城 市公 安局 直属分局 调取 证据 通知 书的 公告(公告 编 号:2020-035)以 及 2020 年 7 月 30 日 披露 的 南京港股份 有限 公司 关于 收到 盐城 市公 安局 直属 分局 调取 证据 通知 书的进 展 公告(公 告编 号:2020-037)。四、其他尚未披 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
5、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 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业务开展、提质增效、绿色平安港口建设等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在争取尽快稳妥解决上述诉讼争议的同时,克服 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影响,加快推进公司生产经营和重点工作的开展。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9 民初 223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 及证据等材料。特此公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