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 码:000038 证券 简称:深 大通 公 告编 号:2021-037 深 圳大 通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 于诉 讼事项 的 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7 年7 月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青 岛 亚 星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就 共 同 设 立 并 购 基 金 并 通 过 该 基 金 投 资 南 京 大 通 企 业 孵 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等事宜签署 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省金融资产
2、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差额补足协议。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 差额补足协议 相关事项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 讼,要求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披 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年3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 民事判决书 和天津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 民事判决书 内容为:深圳大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
3、诉,维 持 原 判。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1688942 元,由 上 诉 人 深 圳 大 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的 协助执行通知书 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大通 箐鹰投资合伙企业、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停止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权,以人民币 34000 万元为限。公司将于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公司将根据诉 讼 事 项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敬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注 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8 月26 日